面包外包裝上的生產日期寫的是本月26日,保質期一天,王女士27日早晨吃完面包后拉肚子。“27日就是保質期啊,怎么會變質呢?” 27日不解的王女士向鼓山工商部門投訴。工商人員介紹,其實是王女士誤解“保質期一天”的含義了。
26日晚,王女士在福馬路一家糕點店買了5個面包,次日早晨吃了以后就拉肚子,她懷疑面包是過期變質的,于是向工商部門投訴。該店負責人林先生表示,該店銷售的甜點面包都是本店自己加工制作的,無變質過期。
“26日生產,保質期一天,那27日就是保質期啊,怎么會變質呢?”對于王女士的疑問,林先生解釋,保質期一天指的就是生產日當天,如果26日當天晚上吃,就在保質期內,第二天吃,食品就不新鮮了。現在天氣熱,甜點面包類食品容易變質,保質期短,商家通常在晚上將保質期一天的甜點面包打折處理,消費者購買后應在當天吃掉。
鼓山工商所執法人員建議,商家應在商品外包裝上標注保質期為“×月×日前有效”或“當日有效”,店主表示接受。
據悉,鼓山工商所近期接到多起類似投訴,工商人員提醒消費者,購買保質期短的食品時,應當認清保質期,有疑問的應當向店主了解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