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指隱瞞啤酒真實生產日期,出售過期啤酒,華糖洋華堂商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堂商場”)被訴至法院,消費者要求華堂商場退貨、賠償貨款1776元以及誤工等損失4700元。日前,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孫先生訴稱,去年10月23日,他在華堂商場亞運村店購買了12桶進口福斯特啤酒,每桶單價148元,共計1776元。隨后,他發(fā)現(xiàn)啤酒桶底部有兩個截止日期,一個是鋼印的17.02.07 HuBER2,另一個是醒目的26.05.2008。因兩個日期相差1年多,他找到商場要求解釋,但商場經理給出的3種不同的解釋,最后連自己都無法自圓其說:說法1,兩個日期分別為生產日期和截止日期;說法2,鋼印日期是進口商品的抽檢日期;說法3,鋼印日期是外包裝桶的生產日期。隨后,他又發(fā)現(xiàn)該啤酒桶的中國經銷商貼的中文標示也有兩個,一個是沒有撕干凈的2006-2-17,覆蓋在上面的生產日期則是2007-5-26。
孫先生認為,華堂商場作為零售單位,出售商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且消費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實信息的權利。華堂商場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消費者購買過期產品,并把已過期8個月的啤酒再打上醒目的中文日期,使消費者無法看清本來真實的日期,這種銷售行為應認定為欺詐。故孫先生訴至法院,要求華糖洋華堂商業(yè)有限公司退貨、賠償一倍貨款,并支付車費、誤工費等共計4700元。
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