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6月24日15點,沂南12315申訴舉報中心接到市局指揮中心轉辦的一起申訴單,申訴內容如下:消費者趙先生于2009年6月20日從沂南縣蘇村鎮大安村村委東邊100米路北的某商店購買一桶某品牌桶裝純凈水,在飲用時發現桶內有草棒等異物,找經銷商賠償遭拒,希望工商部門調解。
蘇村工商所消協分會接到投訴后,立即組織工作人員聯系申訴方調查了解,消費者趙先生反映情況屬實,工作人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通過宣傳講解《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告知了雙方當事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經執法人員耐心調解,該商店同意退還趙先生貨款3元,另賠償趙先生同種純凈水兩桶。趙先生只接受了退款,沒有接受兩桶純凈水的賠償。趙先生對處理結果非常滿意,說:“我剛撥打了電話不到一個不時,就得到了滿意的結果。”
調解結束后,工作人員對該商店進行了警告,要求其嚴把進貨質量關,確保食品質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