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來臨,很多市民近期都準備到超市賣場采購年貨,超市這段日子也是掛滿各類“促銷價”“特價”招攬顧客。不過這樣的“特價”中也暗藏價格陷阱。不少市民近日致電“冬令熱線”,稱明明買東西時看到的是“特價”,結完賬才發現是“正常價”。
現象:“特價”名不副實
陳先生近日在滬上一家超市買了一袋熟食。選購時,超市標價牌上標明“特價”每袋16元。但是,他在結賬后發現,超市是按照每袋18.80元的價格收的錢。為此,陳先生拿著購物小票向超市服務臺反映,沒想到服務臺一開始否認該商品正在搞特價,后來又說商品過了特價期,工作人員還沒來得及更換標簽,以此推卸責任。
調查:僅少數人核對小票
就超市價格標簽問題,記者進行了隨機調查,有消費者表示親身或家人經歷過超市促銷的“特價陷阱”。此外記者發現,只有不到三成的消費者在超市結賬后,有及時核對購物小票的習慣。
市消保委去年調查顯示,超市賣場存在“特價不特”有多種原因:有的因一時疏忽大意,錯標了價格;有的內部管理上有漏洞,沒有及時更換價格標簽,造成了標價不規范;有的放任不管,甚至故意做假,制造“低價”陷阱欺詐消費者。
對此“頑癥”,市消保委認為,《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消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超市賣場既然對商品標示了“特價”,就應當為消費者按“特價”結帳,不能隨意變更價格,更不能出爾反爾賴帳。
維權:價格欺詐可索賠
記者了解到,《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六條規定,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計價單位、價格等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購買的行為,屬于價格欺詐。工商人員表示,如果商家多收了消費者的錢是因一時疏忽,屬偶發性事件,商家一般只需賠禮道歉、按正確價格結算即可;若經過消保委認定,商家對消費者構成欺詐的,可要求雙倍賠償。
市消保委提醒消費者,一旦發現商家“特價不特”時,應及時與超市賣場交涉,并有權要求按“低價”付款。如果經營者存在商業欺詐嫌疑的,可及時撥打12315維權熱線進行反映,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現象:“特價”名不副實
陳先生近日在滬上一家超市買了一袋熟食。選購時,超市標價牌上標明“特價”每袋16元。但是,他在結賬后發現,超市是按照每袋18.80元的價格收的錢。為此,陳先生拿著購物小票向超市服務臺反映,沒想到服務臺一開始否認該商品正在搞特價,后來又說商品過了特價期,工作人員還沒來得及更換標簽,以此推卸責任。
調查:僅少數人核對小票
就超市價格標簽問題,記者進行了隨機調查,有消費者表示親身或家人經歷過超市促銷的“特價陷阱”。此外記者發現,只有不到三成的消費者在超市結賬后,有及時核對購物小票的習慣。
市消保委去年調查顯示,超市賣場存在“特價不特”有多種原因:有的因一時疏忽大意,錯標了價格;有的內部管理上有漏洞,沒有及時更換價格標簽,造成了標價不規范;有的放任不管,甚至故意做假,制造“低價”陷阱欺詐消費者。
對此“頑癥”,市消保委認為,《價格法》第十三條規定“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消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超市賣場既然對商品標示了“特價”,就應當為消費者按“特價”結帳,不能隨意變更價格,更不能出爾反爾賴帳。
維權:價格欺詐可索賠
記者了解到,《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第六條規定,標價簽、價目表等所標示商品的品名、計價單位、價格等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購買的行為,屬于價格欺詐。工商人員表示,如果商家多收了消費者的錢是因一時疏忽,屬偶發性事件,商家一般只需賠禮道歉、按正確價格結算即可;若經過消保委認定,商家對消費者構成欺詐的,可要求雙倍賠償。
市消保委提醒消費者,一旦發現商家“特價不特”時,應及時與超市賣場交涉,并有權要求按“低價”付款。如果經營者存在商業欺詐嫌疑的,可及時撥打12315維權熱線進行反映,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