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包“買一贈一”、酸奶特價促銷……琳瑯滿目的降價食品,常常讓消費者忍不住“出手”。記者日前走訪京城數家超市發現,這些降價促銷的食品中不少是“臨界食品”。
離保質期只有兩三天的食品,通常被人稱作“臨界食品”。由于促銷手段、價簽明細和擺放位置都“很有講究”,消費者在挑選商品時,不得不練就“火眼金睛”,多留個心眼自行查找生產日期。
● 促銷只字不提保質期
“伊利谷粒多,買一箱贈半箱”家樂福一位超市促銷員高聲叫賣。很快,幾位老大媽圍了上來。
促銷員只管熱情叫賣,卻始終沒有說明為何要買一箱贈半箱。記者注意到,這幾箱谷粒多的保質期30天已經過去三分之二,促銷時只剩不到10天就到期了。
一位賣德清源雞蛋的促銷員告訴記者,“賣牛奶的都有促銷員專門負責查日期;一旦發現快過期,就趕緊促銷。產品若過期了,促銷員得擔責任。”
這種情況在其他超市也普遍存在。并且,在銷商品的“降價原因”一欄,幾家超市不約而同標上“促銷”二字,都只字不提“保質期”。
“消費者當然不愿買快過期的食品,超市必須通過促銷才好處理。”一位超市工作人員透露。通過混搭促銷,減少食品過期帶來的損失,已經成了超市的一種“潛規則”。
● “臨界食品”擺在貨架最前面
在京客隆超市,張小姐每往貨筐里拿一杯酸奶,都要倒騰好幾道“工序”:先把貨架上眼前的酸奶挪開,再把胳膊伸到貨架的最里面“掏”出一杯酸奶,確認一下日期,然后把挪開的酸奶擺回去。
掐表一算,張小姐挑選4種酸奶,足足花了約8分鐘時間。如此不厭其煩,是因為張小姐不想挑到快到期的酸奶。“他們一般都把生產日期靠前的(食品)往前擺,這樣就可以趕緊把快過期的賣出去了。”
記者觀察了多家超市的真空熟食、面包點心、巧克力等食品柜,“臨界食品”確實“沖在一線”,盡量擺在顧客方便取下的位置。不少顧客表示,一不小心就會拿到快過期的食品。
● 建議“臨界食品”專柜銷售
據了解,對“臨界食品”的最后處理,各個超市的做法近乎一致——賣不出去就扔掉。個別超市會以低價賣給內部員工或是給夜里值班的人。這也是超市絞盡腦汁促銷“臨界食品”的原因:減少扔貨,降低成本。
“與其費盡心思‘誘導’我們買這些快過期的食品,不如光明磊落設專柜,打折銷售。”顧客鄭女士建議,“我就不介意適量買點,價格便宜,當天吃掉不會有問題。”據了解,這種設立“臨界食品”專柜的做法,在國外一些城市的大超市就很普遍。
● “臨界食品”無“法”約束
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主任邱寶昌律師表示,商家銷售、促銷的商品,只要是在保質期內的,都不構成違規。此外,只有在食品包裝上的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字體不清晰時,才構成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侵犯。
“如果能明確提醒臨近過期,當然更好。”邱寶昌說,“這會顯得更加人性化。但如何提醒、告知,需要有關部門制訂規章,在食品銷售、經營方面進一步細化管理。”
據介紹,臨過期食品管理問題目前在國內法律仍屬空白。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在第二十八條、第四十條中分別列舉“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貯存食品”,均只提及“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第八十五條列舉需接受處罰的情形,也只有第七款“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涉及保質期問題。
離保質期只有兩三天的食品,通常被人稱作“臨界食品”。由于促銷手段、價簽明細和擺放位置都“很有講究”,消費者在挑選商品時,不得不練就“火眼金睛”,多留個心眼自行查找生產日期。
● 促銷只字不提保質期
“伊利谷粒多,買一箱贈半箱”家樂福一位超市促銷員高聲叫賣。很快,幾位老大媽圍了上來。
促銷員只管熱情叫賣,卻始終沒有說明為何要買一箱贈半箱。記者注意到,這幾箱谷粒多的保質期30天已經過去三分之二,促銷時只剩不到10天就到期了。
一位賣德清源雞蛋的促銷員告訴記者,“賣牛奶的都有促銷員專門負責查日期;一旦發現快過期,就趕緊促銷。產品若過期了,促銷員得擔責任。”
這種情況在其他超市也普遍存在。并且,在銷商品的“降價原因”一欄,幾家超市不約而同標上“促銷”二字,都只字不提“保質期”。
“消費者當然不愿買快過期的食品,超市必須通過促銷才好處理。”一位超市工作人員透露。通過混搭促銷,減少食品過期帶來的損失,已經成了超市的一種“潛規則”。
● “臨界食品”擺在貨架最前面
在京客隆超市,張小姐每往貨筐里拿一杯酸奶,都要倒騰好幾道“工序”:先把貨架上眼前的酸奶挪開,再把胳膊伸到貨架的最里面“掏”出一杯酸奶,確認一下日期,然后把挪開的酸奶擺回去。
掐表一算,張小姐挑選4種酸奶,足足花了約8分鐘時間。如此不厭其煩,是因為張小姐不想挑到快到期的酸奶。“他們一般都把生產日期靠前的(食品)往前擺,這樣就可以趕緊把快過期的賣出去了。”
記者觀察了多家超市的真空熟食、面包點心、巧克力等食品柜,“臨界食品”確實“沖在一線”,盡量擺在顧客方便取下的位置。不少顧客表示,一不小心就會拿到快過期的食品。
● 建議“臨界食品”專柜銷售
據了解,對“臨界食品”的最后處理,各個超市的做法近乎一致——賣不出去就扔掉。個別超市會以低價賣給內部員工或是給夜里值班的人。這也是超市絞盡腦汁促銷“臨界食品”的原因:減少扔貨,降低成本。
“與其費盡心思‘誘導’我們買這些快過期的食品,不如光明磊落設專柜,打折銷售。”顧客鄭女士建議,“我就不介意適量買點,價格便宜,當天吃掉不會有問題。”據了解,這種設立“臨界食品”專柜的做法,在國外一些城市的大超市就很普遍。
● “臨界食品”無“法”約束
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主任邱寶昌律師表示,商家銷售、促銷的商品,只要是在保質期內的,都不構成違規。此外,只有在食品包裝上的生產日期、保質期等字體不清晰時,才構成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侵犯。
“如果能明確提醒臨近過期,當然更好。”邱寶昌說,“這會顯得更加人性化。但如何提醒、告知,需要有關部門制訂規章,在食品銷售、經營方面進一步細化管理。”
據介紹,臨過期食品管理問題目前在國內法律仍屬空白。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在第二十八條、第四十條中分別列舉“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貯存食品”,均只提及“超過保質期的食品”。第八十五條列舉需接受處罰的情形,也只有第七款“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涉及保質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