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家庭聚會,楊女士的妹妹從北湖路來到良慶區大沙田金象三區楊女士家看望父親,她在金象三區路口的某超市購買了2箱牛奶,一箱是送給年邁的父親,還有一箱則送給姐姐的小孩。
吃完晚飯,楊女士送走妹妹,孩子喝完一盒蒙牛未來之星牛奶后上床睡覺。楊女士把剩余的牛奶放進冰箱里冷藏,當她拿出箱底最后一排牛奶時卻發現,整排牛奶已有異味并變質生出霉點。牛奶出現質量問題,楊女士從妹妹處拿回購物小票,找超市討一個說法。
可是,超市店長卻告訴楊女士,按超市規定只能重新給楊女士賠一箱牛奶。楊女士認為,該賠償有失公平。因為超市張貼有告示,如果偷拿商品,則按“偷一罰十”處罰。所以,楊女士認為,超市出售有質量問題的商品,也應該按照“假一賠十”來賠償自己。
首次交涉,雙方不歡而散。楊女士保存好問題牛奶,致電本報向記者反映,第二日記者趕到楊女士的家見到了這箱牛奶。牛奶外包裝上印的生產日期為2010年10月4日,牛奶保質期通常為6個月,該箱牛奶并未過期,是因為牛奶在搬運過程中擠壓,導致一盒牛奶破損污染其他牛奶所致。
楊女士認為,既然牛奶已破損,那么超市在擺貨上架時,貨檢人員應當仔細查看,不應把有質量問題的牛奶擺上貨架出售,這是超市把關不嚴。慶幸的是,當晚楊女士的小孩喝下肚的牛奶并無質量問題。
隨后,記者與楊女士拿著問題牛奶再次來到超市,看問題能否得到妥善解決。這一次,超市店長答應給予3倍賠償,可是楊女士仍堅持要10倍賠償。記者從中調解,最后超市給予楊女士4倍賠償,楊女士也愉快地接受并諒解超市的疏忽。
那么,購買到問題食品,堅持索要10倍賠償是否有依據?記者咨詢了南寧市工商局12315工作人員,被告之,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
不過,工商人員也解釋,食品法10倍賠償標準也不能亂用,并不是只要是碰到了食品問題都可以得到10倍賠償。工作人員指出,消費者在要求10倍賠償之前,一定要明確兩點:一是所購買的食品是否已經或是可能會對自己的人身、財產等合法權益造成損害。二是經營者是否存在“明知”故犯的意愿。而商家的“明知”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食品賣場引進沒有生產許可證的小作坊生產的食品;二是從感官上可以判斷出食品已經變質卻不撤柜;三是過了保質期的食品仍然對外銷售。
工作人員介紹,只要是消費者發現商家有以上行為,在有購買行為之后,無論是否造成人身傷害或是財產損失都能要求商家履行“10倍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商家是“明知”故犯,那么只能按照《消法》“退一賠一”的條款進行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