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品送禮成風已經是多年來年節的常見景觀了,消費者怕買到假的就到超市、商場、藥店去買,怕出問題索要發票留證據,但還是出了問題。
11日上午北京通州法院就審理了一起消費者服用保健品身體不適,訴物美超市十倍索賠的案件,先不說保健品是不是真的有問題,商家就直接否認曾經賣過這個產品。
原告陳寶豐去年9月、10月三次在北京物美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通州九棵樹店,購買11盒精旺參茸倍力膠囊,花費3245元,誰知吃出了問題。
原告代理人:原告服用該保健品一段時間后出現了頭暈、惡心、厭食等,該產品批準文號為《國食健字G20040926》精旺參茸倍力膠囊,原告通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查詢,發現數據庫沒有這個產品的批號,原告投訴到藥監局通州分局。藥監局通州分局書面告知原告陳寶豐批準文號為《國食健字G20040926》的產品應為海晏堂牌海參膠囊。
陳寶豐認為物美所售保健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要求九棵樹店和物美集團共同返還購貨款3245元并十倍賠償。原告向法庭出示了購物小票、發票、藥監局通州分局調查書,而被告方雖然認可發票的真實性,卻不認可購物小票,否認賣過這種保健品。
被告代理人:原告所舉的這個消費小票真實性沒法確認,上面的開票人不是物美公司員工,跟物美沒有任何關系,而且這個小票跟物美唯一的銷售小票樣式根本完全不一樣。
一聽被告說不認可買賣關系的存在,原告方急了,雙方就此展開了辯論。
原告代理人:你給了我正式的發票,怎么證明不是你的參茸膠囊?
被告代理人:誰主張誰舉證,原告應該證明你對應的食品是你的參茸。
原告代理人:小票都有,而且食品我也有。不能說柜臺撤走了,沒有了。開據的發票是真實的,我們在那里沒買過其他東西,就是這個參茸膠囊,不能說搬走就不算數了,不負責任了。出租柜臺也應負責任。
聽到這您可能明白了,問題是出在臨時的柜臺上,臨時柜臺有可能是物美出租的場地,可能不屬于物美直接經營,可是原告手里還有物美的發票,這樣的問題應該怎么解決?對于這個問題法官進行了詢問。
法官:被告,你們這個公司是不是自行銷售之外有臨時柜臺?
被告代理人:臨時柜臺是物美出租的場地,不是物美經營的,兩個都是獨立經營的。不會開據物美的發票。
法官:出租柜臺不能開物美發票。原告,你出據的發票是買這個參茸膠囊的嗎?
原告代理人:是的,當時買后讓他出示發票,他去找收款臺開的,然后再給我們。
其實藥監局通州分局調查的時候,賣精旺參茸倍力膠囊的人就不見了,到底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買賣的關系,最后法庭要求原告繼續核實保健品柜臺的位置,同時對被告也提出了要求。
法官:被告,原告提交證據顯示是賣茶葉對面的保健品柜臺,這個柜臺還在賣保健品嗎?
被告代理人:不清楚。
法官:七日內向法庭提交物美超市保健品柜臺的租賃合同。
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當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食品經營者有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另外,規定還說: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本市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