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中午 ,市民王先生在敦化路一家名為立真便利的超市花6元購買了一袋壓縮肉,買回家后才發現早已超出保質期。記者陪同王先生來到該超市發現,超市貨架上的壓縮肉全部超出保質期,最長的已經過期半年有余。超市老板表示是一時疏忽,沒有注意到該商品已經過期,按原價給王先生退了錢。
“我當時有急事,在超市里也沒有仔細查驗,回家準備打開吃的時候才發現早已經過期了。”王先生告訴記者,壓縮肉外包裝上標明的生產日期是2010年9月,而產品標簽上的保質期為3個月,也就是說2010年12月就到期了。產品要求的儲藏條件是0℃至4℃,超市里根本就沒有冷藏儲存,直接就在貨架上擺著賣,質量很難保證。王先生說,幸虧沒打開吃,不然肯定要吃壞肚子。
2月12日下午,記者跟隨王先生一起來到這家超市,超市的門頭和店面都不大,一位姓王的女老板正在超市內整理東西。記者在超市一處貨架上看到,十余袋不同品牌的壓縮肉堆放在一起。記者把貨架上所有的壓縮肉都看了一遍,發現全都超出了保質期,其中有四袋壓縮肉是2010年4月生產,保質期3個月,已經超期7個月。
王先生向女老板表明來意后,質問已經過期兩個月的產品為何還在銷售,要求超市給個說法。該女老板查看后稱是一時疏忽,要不是王先生來找,她還不知道該商品已經過期。
“我按原價給你退錢。”說著,女老板拿出6元錢遞給王先生。過期產品為何還在賣?該女老板一直以一時疏忽為由來解釋,稱店里只有她一人照看,有些商品在整理的時候注意不到生產日期。“這些過期的我們肯定不能賣了,等廠家上班后我們就馬上聯系調換。”該女老板答復。
記者隨后就此事致電12315熱線,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王先生則表示,只要超市能夠把過期的不合格的產品都下架,不要讓其他消費者再買到這些商品就行了,至于十倍的賠償不是他追究此事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