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郝某在物美大賣場購買了浦五房肉食廠生產的蟲草醬鴨后,認為蟲草醬鴨中添加了冬蟲夏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為此將物美大賣場告上法庭。昨天記者獲悉,一中院終審認為郝某的訴訟請求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駁回其起訴。
去年3月,郝某在北京物美大賣場購買了17只浦五房肉食廠生產的蟲草醬鴨,此后他在蟲草醬鴨的包裝袋上發現,該食品添加了冬蟲夏草。郝某認為,根據我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冬蟲夏草作為中藥材,不得在食品當中添加。于是郝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起訴要求北京物美大賣場賠償損失,并支付10倍的賠償金。物美公司對此辯稱,供應商生產的產品是經過檢測的合格產品,物美是通過正規的進貨渠道進貨。郝某只是對產品成分提出異議,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的受理范圍。物美方面同時認為,郝某不是以普通消費為目的的消費者,他只是為了牟取暴利。物美方面認為,產品質量是否合格,應以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報告為準,郝某說添加蟲草對自己造成損害,應當有證據支持。
法院在審理后認定,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郝某提出的異議不屬于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其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法庭因此駁回了郝某的起訴。
》說法
衛生部曾批復冬蟲夏草不得做食品原料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蔣蘇華律師告訴記者,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我國食品安全法中第九十六條規定,如果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根據目前的情況,消費者或可通過消協或行政部門進行投訴。記者查詢衛生部網站發現,2009年7月,衛生部針對普通食品中有關原料問題,批復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強調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所列物品及冬蟲夏草,目前均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衛生部表示,按照該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的規定,《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真菌菌種名單》所列品種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經安全性評價證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生產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