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北京五星青島啤酒公司將巨鼎金麥公司等相關單位告上法庭。記者昨日獲悉,朝陽法院一審判令巨鼎金麥等單位共同賠償青島五星啤酒公司48萬余元。
異地灌裝假五星啤酒根據法院判決書記錄,2003年下旬,鎮(zhèn)江華東聯(lián)合制罐有限公司來了一位叫張偉的客戶,此人自稱是北京雙合盛五星啤酒集團公司(2000年8月,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成為北京雙合盛五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成立北京五星青島啤酒有限公司)經營部業(yè)務經理,他拿著“五星啤酒”的商標印模、授權書和介紹信,以北京巨鼎金麥啤酒銷售有限公司的名義,要求華東聯(lián)合制罐公司幫他制作五星啤酒易拉罐298萬余只。
事后,這些易拉罐制作好之后被運往山海關。103萬余只易拉罐在山海關被灌進了山海關公牛啤酒廠生產的啤酒后,以五星啤酒的名義上市銷售。
2003年12月,北京五星青島啤酒有限公司在市場上發(fā)現(xiàn)大量假冒該公司的易拉罐產品后,向公安部門舉報。公安機關發(fā)現(xiàn)張偉的真實身份是巨鼎金麥公司的經理張巖。而他所持有的印模、授權書等均是由原北京雙合盛五星啤酒集團員工劉金明提供的。
2004年10月,江蘇省鎮(zhèn)江市潤州區(qū)人民法院判處張巖一年有期徒刑,緩期一年,劉金明也被另案處理。
真五星啤酒起訴5單位事后,北京五星青島啤酒公司將巨鼎金麥啤酒銷售有限公司及總經理張巖和副總經理張敏、北京康亞達印刷有限公司、山海關公牛啤酒廠等5家單位和個人告上法庭,要求賠償139萬余元。
朝陽法院一審認為,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判決結果不會必然對民事侵權行為造成影響,對于起訴法院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獨立認定。據此,法院以實際銷售的假冒五星啤酒箱數(shù)乘以五星啤酒公司自身每箱啤酒的毛利潤為計算依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