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介紹
1997年4月18日,長春市衛生監督機構兩名食品衛生監督員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某大酒店加工廠在露天條件下加工豬蹄、豬肚熟食制品,查其衛生許可證的經營項目只核準為糕點加工。衛生監督員當場制作現場監督筆錄,并按法定程序予以立案。該大酒店超出許可范圍加工熟食制品的違法事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衛生監督員經合議并報領導審批后,做出長衛食罰字(97)第04號處罰決定書。直接送達后,被處罰單位接受并按期交納罰款人民幣500元,隨后結案。
2、專家分析
本案是一起擅自擴大許可范圍加工經營熟肉制品的案例。從案情介紹可知,當地尚未對大量存在的街頭食品依法進行管理。衛生部早已頒發了《街頭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各地制定的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中也應包括對街頭食品衛生許可的內容。在一個地區如果存在著大量無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勢必影響對持證食品生產經營的管理,這種情況是必須引起重視的。
就本案而言,實質上只有一個違法事實,就是露天加工豬蹄、豬肚熟食制品。但法律本身并未明確禁止露天加工食品。這個事實違反了《食品衛生法》的兩條規定:一是未經許可,二是食品加工廠所未經建筑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暫且不論《食品衛生法》第十九條是否是用于街頭食品商販,但對于大酒店這樣的企業肯定是適用的,后者是發放衛生許可證的前提條件。所以對以上違法的事實,依據《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是適當的。但是本案只選擇了第四十條中罰款一個罰種,并且是按無違法所得的下限進行裁量的。顯然,這在適用法律上是不妥當的。應當予以取締(停止未經許可的這部分生產經營活動);在調查取證時應證明無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難于查清,才能按無違法所得進行裁量。
此外,本案發生在《行政處罰發》生效之后,應當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如事先告知程序等,否則行政處罰不能成立。這一點必須引起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