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介紹
1996年7月24日,在福建省寧化縣某鎮每五天一次的墟日上,所有的食品商店和攤販開張營業。寧化市食品衛生監督員會同當地鎮衛生院的防疫人員進行食品檢查時,發現街上李某個體小吃店未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年審手續,4名從業人員無健康證上崗,店外露天經營肉包,肉片湯等食品,未采取任何防蠅防塵措施,餐具未經消毒供顧客使用。該店主無視食品衛生監督機構7月12日和23日兩次書面整改通知,仍然不聽勸阻,我行我索,甚至在執法人員到該店檢查時,無理取鬧,態度及其蠻橫,氣焰囂張,辱罵頂撞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引起不明真相的群眾圍觀,造成極壞的影響。李某小吃店的違法事實經現場筆錄,錄音和照相機記錄在案。衛生監督認為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三),(五)項和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針對李某的違法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1996年7月25日寧化縣衛生局以(寧)食監罰字(96)第52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了罰款人民幣800元和責令改正的行政處罰決定。李某接到處罰決定書15天內既不履行罰款,也未申請復議或向法院起訴,后經衛生監督機構電話和書面催邀仍不繳納罰款,因此,衛生監督機構于8月22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院接到申請書后查閱了辦案卷宗,找到了李某核實無誤認為食品衛生監督機構對李某的處罰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很快發出傳票,要求李某履行罰款。可當事人總是不予理睬,以沒錢交不起為由拒絕繳納。1996年10月22日,法院決定將其家中一臺七成新的17吋孔雀牌彩電視扣押。當日正值墟日,縣法院和衛生執法人員當眾將其彩電拍賣,抵交罰款和強制執行費,才得以結案。
2、專家分析
本文介紹的食品衛生監督處罰案件,是在衛生行政處罰執行困難的情況下,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以拍賣電視機這一特殊強制執行手段才最后結案。案件過程介紹的較簡單,側重于對強制執行方法的具體體會上。從違法事實上看是一個較普通的案例,但在衛生行政處罰執行上,由于當事人的不履行而采取特殊的方法,是一個較點型的案例。衛生行政處罰中,執行難可以說并不少見,但如何解決辦理這樣的案件,使被管理者得到應有的教育和處罰,并在今后自覺遵紀守法,是一個值得研究探討的問題。
本位在介紹案件的受理過程中,時間上交待的不清楚。是1996年7月24日現場監督發現的,還是7月12日和23日去現場檢查。評析者認為,案件介紹應按受理的時間順序,將違法事實經過調查取證過程事實處罰交待清楚,最好不用小說類文體的方法,倒敘和描寫周圍的環境。
在衛生行政處罰不能得到執行時,依靠法院的強制執行固然是一種不可缺少的方法,但如何提高我們自身的執法水平和執行能力,減少與被管理者之間的抵觸情緒,食之自覺地履行法律貴地,還需要我們作較細致的工作。首先,要加強隊伍自身建設,提高執法人員索質和執法水平,增強執法力度;其次,要對被管理者進行廣泛深入的法制教育,創造良好的執法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