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吃攤上吃個飯,竟被毒死。近日,在死因無法確定的情況下,法院以小吃攤主未能盡安全保障義務,致使食客遭受人身損害為由,判處小吃攤主賠償受害人家屬經濟損失6萬元。
詹某是會澤者海鎮人。去年10月的一天,工作一天的詹某忘了吃飯。回家的路上,他隨便找
了鎮上老街的一家小吃攤吃飯。吃完飯,詹某回到家里突然覺得胃疼,很不舒服。他心想或許是吃了不干凈的東西,吃點藥也沒太在意。可當胃疼得受不了被家人送醫院時已為時過晚。在醫院的搶救下,詹某還是離開了人世。醫院的診斷,詹某是食用亞銷酸鹽中毒死亡。
之后,公安機關介入此事。經調查后認為,無法查清亞銷酸鹽的來源,推定存在兩種可能:一是宋某誤將亞硝酸鹽當食鹽食用;二是不排除他人投毒的可能。
詹某死后,妻子何某以小吃攤主宋某某不遵守開館子的衛生規定,會澤縣工商行政管理局者海分局疏于管理,有嚴重失職行為為由,將宋某和者海分局告上法庭,要求宋某某賠償各項經濟損失10萬余元,工商者海分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此案經會澤縣法院審理認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它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詹某在宋某某的小食攤上吃食物中毒死亡,宋某某未盡到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詹某因食物中的亞硝酸鹽中毒死亡,沒有證據證明者海工商分局有過錯,何某要求者海工商分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沒有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法庭不予支持。據此判決宋某某賠償何某經濟損失6萬元,駁回何某要求工商者海分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