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先進的標準體系
倒逼食品行業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朱光富 王秋成 陳浩文等
(廣東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摘要: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國和主要發達國家與地區食品安全標準之間的差異,探討了以先進標準體系倒逼我國食品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意義和途徑,以標準作為切入點,提出了穩步推進“同線同標同質”工程和加強“同線同標同質”工程后續監管的措施。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大部署,加快國內食品質量安全標準與國際標準并軌,國家質檢總局、認監委率先在出口食品企業啟動“同線同標同質”工程。所謂“同線同標同質”,是指出口企業在同一條生產線上,按照相同的標準生產出口和內銷產品,從而使供應國內市場和供應國際市場的產品達到相同的質量水準。
一、“同線同標同質”提出的背景、意義
(一)相關背景及概念的形成
2014年9月,李克強總理在視察質檢工作時提出要求,質檢總局要發揮職能優勢,拿出過硬的措施,促進出口企業在同一生產線、按相同的標準生產內銷和外銷產品,使供應國內市場和供應國際市場的產品達到相同的質量水準。
根據總理的要求,質檢總局、認監委開展試點,探索將供應香港的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模式復制到境內市場,從而明確提出“同線同標同質”的定義:指出口和內銷食品農產品在相同的種養殖基地、果園、和食品加工生產線生產;內外銷產品生產過程的管理體系標準按進口國(地區)或國際標準;終產品的產品標準主要按進口國(地區)或國際標準,如國內的產品標準指標高于出口標準的,按國內標準,即產品標準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則。
從背景上看,我國進入經濟新常態,消費水平提高、消費結構升級,國內外消費者對高質量產品的極度需求,但由于我國與國際上一些發達國家相比在發展階段和發展水平上存在差距,客觀上長期存在著內銷產品與出口產品的標準差異,部分產品的國內標準相對國際標準偏低,導致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存在一定程度的“質量高差”。這種情況越來越不適應國內消費需求和消費水平不斷提升的現實,導致國內中高端消費需求在國內市場得不到滿足,也就是有效供給和中高端供給不足,導致“消費外溢”現象,出現了國內消費者到國外市場搶購的風潮。因此,讓出口食品企業按照“同線同標同質”的要求生產內銷產品,滿足國內市場消費需求,解決食品供給側矛盾,已成為迫切的需要。
從國際上看,近兩年來,受國際國內經濟大環境的影響,原料、勞動力成本上升,日元、歐元等主要出口市場貨幣貶值,造成我出口市場萎縮,利潤空間受到擠壓,出口下行壓力不斷加大。在這種形勢下,出口食品企業調節市場結構顯得十分必要,由專供外銷轉向國內外市場并舉,以一個標準統籌國外國內兩個市場,通過提質增效緩解成本上漲壓力,提高產品附加值和知名度;通過認證和采信出口備案等手段,實現優質優價,占領國內中高端消費市場,讓國內消費者也能享受到與國際市場同質的產品,通過這種方式,復制出口食品的生產監管模式,帶動和提升國內食品的質量安全和生產監管水平。
(二)意義:
“同線同標同質”工程對倒逼食品行業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意義重大。一是“同線同標同質”工程關系質量強國戰略。多年來,檢驗檢疫部門發揮職能優勢,指導幫助出口企業建立完善的質量安全管理體系,不斷提升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出口食品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水平達到進口國的標準要求。實施“同線同標同質”工程關系到質量強國戰略,有力促進內銷產品質量安全得到全面提升。二是有利推動食品行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通過開展“同線同標同質”工程,讓消費者在家門口就能買到與出口一樣質量安全的食品,使消費者買得放心、吃得安心,以滿足消費者差別化的消費需求,拉動內需,推動國內食品消費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三是有利于提升國內食品安全整體水平。通過實施“同線同標同質”工程,將出口食品的生產和監管模式復制到內銷食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追溯體系和食品安全防護體系,通過企業的自律、第三方認證、政府推動,實現從農田到餐桌全過程有效監控。同時,通過示范企業的帶動作用,推動國內食品生產和監管模式逐步與國際接軌,帶動國內食品安全水平的整體提升。
(三)實施的現實條件:
“同線同標同質”一般要符合三個條件:一是企業獲得出口備案注冊資格并有實際的出口業績;二是企業自我聲明投放內銷市場的產品“同線同標同質”;三是加工企業需獲得HACCP認證(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三個條件保證了內銷產品在出口監管模式下完成生產,且產品標準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使“同線同標同質”食品接受最嚴荷標準要求。
檢驗檢疫系統對出口食品建立了一整套嚴格規范的出口食品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包括出口食品企業備案、日常監管、監裝查驗、口岸檢驗檢疫等等,并與各國主管部門保持密切的溝通合作,形成了全過程的監管鏈條,出口食品在生產標準、設施條件和監管程序等方面都更加嚴格,從而保證了出口食品的高品質。
質檢總局根據“政府引領推動,市場化運作”的原則,組織建設了出口食品企業“同線同標同質”信息公共服務平臺,該平臺以政府引導,吸收符合“同線同標同質”要求的出口企業登錄,不收取任何費用,公益性為企業發布產品信息和相應的實體店和網店信息。公共平臺同時向相關商務服務平臺開放相關數據信息,以便商務服務平臺招商和注冊備案認證信息自動校驗,既方便企業對接商務交易公共服務平臺,也方便消費者選擇購買。
二、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現狀分析
(一)我國現行食品安全標準實現“同標”的現實差距
采用相同標準在“同線同標同質”工程中具有承上啟下的重要作用,既對同一生產線上的各個流程工作進行規范指導,又是同一品質產品得以實現的保證,同時對是否達到品質相同進行檢驗。但是我國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發展和實施與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較大差異。實施“同線同標同質”工程,要找出存在的主要差異,對差異產生的原因進行分析,提出減少和消除差異的解決方法。
總體而言,國際組織和發達國家的食品標準體系較中國更為先進,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標準種類齊全;二是標準科學、先進、實用;三是標準與法律法規結合緊密,執行有力;四是制定標準的目的明確。我國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在以下三個方面還與之存在一定差距。
1.國家對食品安全標準的管理。從發達國家和地區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整體框架來看,多數國家并沒有將食品標準作為一個獨立體系單獨管理,大部分國家均將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融合在食品安全法規中。在美國并沒有食品安全標準的概念,美國對食品的管理主要通過法律和法規來實現,美國聯邦法規(CFR)基本涵蓋了所有食品,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體的標準以及監管程序。產品標準獨立于基礎法規,美國各部門對食品的管理按照食品類別劃分,USDA負責肉、禽、蛋制品的食品安全,FDA負責其他產品的管理。但不管是USDA還是FDA,在CFR的產品標準中僅規定了產品定義、產品規格要求,配料要求、分析方法、標簽等內容,美國的食品產品標準與基礎法規,即通用要求是相對獨立的,產品標準僅規定了產品特征性指標,而各類產品中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污染物及微生物指標的控制和管理則需要分別遵守其他相應法規的要求。
在歐盟,同樣也沒有明確食品安全標準的概念,歐盟法規(EC)NO 178/2002作為食品立法的一般原則,確立了從農田到餐桌全面管理的總體目標和風險評估的原則。生產過程管理與終產品限量指標雙重控制,歐盟對食品衛生的控制通過完善的食品衛生規范結合終產品中微生物檢驗來完成。如歐盟通過法規(EC)NO 1441/2007規定了食品終產品及特殊產品中微生物限量標準。歐盟對污染物的管理同樣也在理事會法規315/93/EC規定三項基本原則的提前下,通過法規(EC)NO 1881/2006規定了污染物各項限量指標。歐盟這種過程管理和終產品限量要求雙重控制的模式更好地保證了歐盟領域的食品安全。
我國按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要求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單獨列出,標準制修訂程序由衛生部負責制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選擇具備相應技術能力的單位起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草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委員會審查通過的標準,最終由衛生部批準、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標準編號后,由衛生部編號并公布。
2.標準體系的類型和構成。
西方發達國家的標準體系以通用標準為基礎、產品標準為輔。以歐盟為例,其內部對各類產品的管理通過頒布委員會指令的形勢來規范,如食糖(2001/111/EC)、蜂蜜(2001/110/EC)等,在絕大部分的產品指令中規定了產品的名稱及特點標簽要求、可使用的原料及要求等,而并未規定通用法規中已經規定的微生物、污染物、食品添加劑使用等限量要求。歐盟委員會最新的管理思路,對食品安全的管理將傾向于通用法規標準,最近幾年歐盟也沒有再新發布關于產品標準的指令,從側面印證了歐盟對食品安全的管理主要依靠通用法規的管理方式。
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通用性標準較少,產品標準和限量標準較多。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根據制定標準的主體進行分類,包括國際標準、區域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其中國家標準為強制執行標準。在國家標準中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2)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3)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4)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5)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6)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7)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8)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劑必須詳細列出;(9) 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由上述內容可以看出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包括了技術標準、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就目前我國已制定公布的303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來看,多為產品安全指標和限量指標,其中包含了乳品安全國家標準、真菌毒素限量、農獸藥殘留、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使用、預包裝食品標簽和營養標簽通則等,覆蓋了6000余項食品安全指標。
3.具體標準指標比較。以鉛為例,CAC標準中薯類、畜禽肉、、魚類、乳等食品中鉛限量指標分別是0.1mg/kg, 0.1mg/kg, 0.3mg/kg,0.02mg/kg,而我國相應的鉛限量分別為0.2mg/kg, 0.2mg/kg, 0.5mg/kg,0.05mg/kg,標準明顯低于CAC標準。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被認為是最為嚴苛的限量標準,肯定列表制度主要內容是兩個限量即暫定標準和一律標準,暫定標準即是當前通用農藥、獸藥、及飼料添加劑都設定了新的殘留限量標準;一律標準即是對尚不能確定“暫定標準”的農藥、獸藥、及飼料添加劑都設定為0.01mg/kg,“肯定列表制度”共涉及256種食品,810種化學品,包括56562項限量標準,其中暫定標準45734項,正式標準10828項,農藥殘留限量標準47459項。我國食品及農產品的農藥殘留項目限量均按照GB 2763-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執行,該標準規定了387種農藥3650項的最大殘留量限量,種類尚不足日本肯定列表中規定的十分之一,反映出我國在食品及農產品的國家安全標準的具體指標方面仍須跟蹤發達國家,并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完善國家標準。
(二)內外標準存在差距的主要原因。
我國經濟曾長期處于低水平發展階段,生產技術和居民消費要求都與西方發達國家差距較大,部分產品的國內標準相對國際標準偏低,導致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存在一定程度的“質量高差”。除了經濟發展水平、科技發展能力、社會消費價值觀等現實狀況外,我國國家食品安全標準自身也存在不少問題:
1.標準體系缺乏協調統一性。根據我國標準化法的規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分別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各省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企業進行制定。這種多部門、各地方缺乏協調統一制定標準的方式形成了一個相對松散的食品標準體系。我國這種相對松散的標準體系很容易出現標準與標準之間的矛盾、交叉、重復、空白的現象。
2.標準更新速度過慢。據統計,在我國現有的近6000項食品及相關標準中,標齡在5年以上的占了一半以上,標齡在10年以上的占了1/4,個別的標準甚至已經超過20年未作修訂。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速度日益加快,標準的修訂周期一般以4到5年才較為合理,10年乃至20年得不到修訂的標準,其適用度必然會下降,進而嚴重影響食品標準的有效性。2010年3月26日,有關部門對原有標準進行修改后發布了乳業新國標GB19301-2010《生乳》,新標準將生乳中乳蛋白含量從原標準的2.95%,降到了2.8%,標準的放寬充分考慮了我國乳品行業現階段的實際情況,確保了標準的實用性。除了乳業中已經爆發的三聚氰胺事件,其他類食品的標準老化帶來的危害也不容忽視,制修訂更多的適應現階段食品行業現狀的新標準,已經刻不容緩。
3.強制性標準的法律位階不夠明確。我國現行食品標準根據效力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與推薦性標準,但現行法律對強制性標準的法律性質、效力來源與法律位階均未作規定,導致強制性標準無法融入現行法律效力等級體系,且其指定程序并不具有行政法規或者規章的嚴格程序,一方面致使強制性標準的實施效力打折,另一方面其制定過程的民主性、透明性與公開性不能得以保證。
4.食品安全檢測標準數量和水平有待提高。按照最嚴的要求制定修訂農獸藥殘留的限量標準,截至目前已制定了5724項農藥獸藥殘留限量標準和932項檢測方法國家標準,基本上覆蓋了我國大宗農產品和常規農獸藥的品種。但是仍然存在突出矛盾,一是標準數量仍然偏少,一些農產品還存在著標準缺失的問題。二是標準的使用率不高,按標準生產缺乏有效激勵。三是我國的檢驗檢測水平仍然比較低,很少有檢測機構可以達到超痕量分析水平,對偽劣假冒產品特別是惡意摻假產品的辨別能力較差,且難以滿足大批量產品檢驗及產品的快速通關檢測需要。目前還有16個省份食品檢驗資源尚未劃轉或者劃轉不到位。全國食品藥品監管系統內承擔食品檢驗職能的921家檢驗機構,有一半左右尚未取得食品檢驗機構資質。
三、完善食品標準體系,推動“同標”的現實措施及途徑。
經過近30年的發展,我國的標準化工作已經取得很大進展,標準框架已經基本建立,各個領域尤其是食品領域的標準制修訂備受關注。為進一步完善食品標準體系,完成國務院和質檢總局加快實現“同線同標同質”的要求,在實現“同標”方面我們還需在如下領域開展工作:
(一)積極參與國際衛生標準制定工作。
把研究、采用、轉化國際食品法典標準建立在科學驗證和風險分析的基礎之上,即不隨意等同采用國際食品法典標準,又不任意提高或降低采用國際食品法典標準的要求,增強采標的科學性和適用性。目前我國是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農藥殘留和食品添加劑兩個委員會的主席國,要抓住機會充分表達中國有效述求和聲音,在世界貿易組織、世界動物衛生組織、國際植物保護公約等國際組織中的標準制修訂中發揮更加重要積極的作用。
(二)開展標準整合,構建科學合理的食品安全標準體系。
為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監管,保障群眾健康,國家衛生計生委依法履行食品安全標準職責,2013年起,會同相關部門,利用三年時間牽頭完成了清理整合現行食品標準的任務。食品標準清理涵蓋以往近5000項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食品質量、食品衛生等標準。除將千余項農獸藥殘留相關標準移交農業部門清理外,經研究論證,提出其余3千余項標準繼續有效、廢止或修訂、整合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等清理意見,確定整合415項食品安全標準。目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已基本完成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整合工作,已發布683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加上待發布的400余項整合標準,初步構建起符合我國國情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體系,包括通用標準、產品標準、經營規范、檢驗方法四類,涉及上萬項安全指標和參數,基本覆蓋了從農田到餐桌的食品生產加工各個主要環節及食品安全控制要求。
(三)發揮企業主體責任,制定和踐行高標準。
作為企業的長期戰略目標,制定高于國家標準、具有自身優勢和特色的企業標準對于促進產品質量的持續提高十分必要和重要。“同線同標同質”,產品標準是核心。內銷產品的品種和工藝卻可以參照出口標準的要求進行研發和改進,率先制定較高企業標準,促使自身提升的同時帶動這個行業標準的進步,從而提高產品質量安全、附加值和技術含量,拓寬產品的適應市場范圍,擴大內銷品牌的知名度。
四、發揮政府主導作用,整合政策力量推進“同線同標同質”。
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認監委等政府機構在推進“同線同標同質”的工作中應發揮主導作用,整合和推動各方力量,建立健全企業產品信息查詢平臺,鼓勵商業企業建立商務平臺,落實注冊和監管職能,保障參與“同線同標同質”進程的企業的信譽度,為企業盈利創造條件,促進此項工程進入良性循環。
(一)探索完善“同線同標同質”產品的有效監管模式。
按國家有關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對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實施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由農業主管部門監督管理;檢驗檢疫部門對進出口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同線同標同質”產品首先是在國內銷售,必需接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農業主管部門監督管理。但由于為出口企業生產,生產廠的管理標準和產品標準必需滿足出口目標國要求,而對國外相關政策和標準的研究上,檢驗檢疫部門有關豐富經驗并取得顯著成果。在運行初期,質檢總局應當爭取食藥總局、農業部支持,在出口內銷“同線同標同質”食品農產品質量安全和認證監管領域形成部門間聯動監管機制,減少和避免重復監管。在長遠規劃中,應爭取由質檢總局、食藥總局、商務部、農業部、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聯合發文,或積極向國務院報告,爭取國務院下發相關指導意見,指導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商務機構等共同推動食品出口內銷“同線同標同質”。
(二)加強對“同線同標同質”企業的政策性扶持
出口退稅是一種政策制度,是根據我國國情、參照國際通行的做法而制定的促進出口的有力措施。從1985年開始,我國出口退稅政策經歷了多次調整,這些調整對外貿出口和國內宏觀經濟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出口退稅政策對我國外貿出口的擴大、國民經濟的發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正向作用。對“同線同標同質”扶持,也可參照出口退稅政策。經調查,由于管理標準和生產標準的高要求,出口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管理成本和原料成本的投入會比內銷企業高20%以上。只有發揮政府引導作用,矯正要素配置扭曲,參照出口退稅標準給予“同線同標同質”企業補貼或結構性減稅等傾斜性政策支持,擴大有效供給,“同線同標同質”產品才能立足國內市場。同時,相關的傾斜性政策亦能促進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統籌國內外市場,最大限度地將剩余產能釋放出來,在充分保證出口供應的基礎上,提升國內食品供給質量,滿足國內消費者日益增長的個性化、差異化需求。
(三)加大對“同線同標同質”監管機構的財政支持。
來自國家認監委的數據顯示,目前經檢驗檢疫部門備案的供港蔬菜種植基地529個57萬余畝;供港冰鮮畜禽肉備案飼養場229家,供港食用禽蛋及蛋制品備案養殖場147家;在各級檢驗檢疫部門的嚴格監管下,現在供港食品的安全率達到了99.99%以上;我國出口到日本的食品農產品,比歐美出口到日本的相關產品合格率普遍要高。我國出口食品之所以取得如此驕人成績,除了有一套成熟高效監管系統外,離不開國家財政支持。據了解,目前出口食品企業從備案、日常監管、監裝查驗、口岸檢驗檢疫等,所有費用都由國家財政支付,無需生產企業負擔。而對出口企業內銷的“同線同標同質”產品,就無法納入國家財政預算了。為確保“同線同標同質”產品監管享受到出口食品監管的同等待遇,就需要國家財政拔出專項資金,支持出口食品企業“同線同標同質”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建設,保障監管部門對食品農產品認證監管和認證產品監督抽檢經費,這樣才能確保“同線同標同質”產品的監管不減質、不走樣,真真正正的做到“同線同標同質”。
五、后續監管風險與防范
符合條件的內外銷“同線同標同質”產品包含對企業、認證機構、公共服務平臺的要求,上線“同線同標同質”平臺的企業和產品在后續監管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主要包括: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是否能切實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管理體系中是否具備真正有效的溯源系統;認證機構后續監管是否有力;各職能部門之間能否有效協同聯動;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能否做到符合網絡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要求;第三方服務平臺能否保障平臺上提供的信息真實、有效等。對于上線“同線同標同質”平臺企業和產品的后續監管,具體如下:
(一)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有關部門應加強監督食品生產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保證生產銷售的食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以及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嚴格的生產經營質量管理體系,實現食品質量安全信息可查詢、來源可追溯、過程可控制、責任可追究,確保生產銷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有關規定要求。出口企業應嚴格履行符合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和進口國(地區)要求的自我聲明的承諾,上線“同線同標同質”平臺企業應履行通過自我聲明承諾按“同線同標”要求生產內銷產品。
(二)加強認證機構管理,引導第三方HACCP認證。
發揮檢驗檢疫備案注冊和認證監管職能作用,指導出口食品企業按照HACCP體系等要求進行技術改造和管理升級,完善硬軟件設施,引領質量提升。認證監督管理部門要積極指導和督促第三方認證機構依法依規實施認證,充分利用和發揮第三方認證認可力量協同治理機制,加強食品農產品認證活動監管與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監管聯動。
認證機構應依法加強對獲證企業實施監督審核和跟蹤調查,根據獲證組織及體系覆蓋產品的風險,合理確定監督審核的時間間隔或頻次。認證監管部門應強化對認證機構的管理,從嚴審核新認證機構資質,提高行業準入門檻;加強對HACCP認證人員的培訓和注冊管理,增強認證人員業務能力;根據專項監管要求和相關的風險預警信息對獲HACCP認證企業進行專項檢查;預防和發現認證機構后續監管跟不上的的問題,及時曝光對有關認證機構違法行為的處罰案例。
(三)強化部門協同聯動,完善市場監管體系。
《食品安全法》規定了國務院各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對食品安全分段實施監管的監督管理體制。“同線同標同質”企業涉及國內、國外兩個市場,要求各職能部門明確監管職責,以改善事中、事后監管,強化部門協同聯動,完善市場監管體系,認證監管部門做好認證機構許可后續市場監管工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加強網絡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認證監管部門與市場監管、食藥監管等部門之間建立風險交流合作,使監管結果互通,風險信息共享。
(四)加強監督管理,規范第三方服務平臺行為。
認證監管部門與食品藥品監督部門協同聯動,定期對上線第三方服務平臺的“同線同標同質”企業及產品進行抽查,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行為進行查處。
第三方公共服務平臺應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平臺上提供的信息真實、有效,應對進入平臺的出口食品企業是否滿足“同線同標同質”的條件進行核查。由獲證企業、認證機構、第三方平臺和監管部門共同建立并持續維護的一個有效的可追溯信息系統,可用于向相關方提供公開的查詢途徑
建立多層次的有效監管制度,除了監管機構、認證機構的持續性檢查外,社會性的監管力量也較需進一步完善,理順從上到下的監管分工模式,細化監管機構職責,在強化官方對認證機構、認證人員和認證企業管理的同時,積極鼓勵其它機構團體、行業協會參與“同線同標同質”企業和產品的監督,加強出口食品企業行業誠信自律,引導實施內外銷“同線同標同質” 的企業共同維護產品形象和市場信心,消費者進一步增強權益保護意識;暢通社會投訴舉報渠道,公開公布微信、微博、網站、12365專線等政府服務平臺,接受公眾投訴舉報,鼓勵正常的投訴舉報行為,讓企業同行、社會公眾對生產企業進行監督;建立投訴舉報接受、調查、處理的完整程序,對投訴舉報進行追蹤調查處理;開展輿情監控,對各類媒體有關出口食品企業內外銷“同線同標同質”的報道進行監控,對反映企業、機構等存在問題的,實施調查、追蹤和處理。
參考文獻:
《中國食品安全現狀、問題及對策戰略研究》
《中國食品安全發展報告2015》
《 國際貿易食品安全標準的爭端研究》
《中外國際貿易食品安全標準的比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