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質量認證中心體系認證管理處 游安君
國外有機農業管理特點介紹
綜觀世界農業發展的歷史,從刀耕火種的原始農業發展到近代的傳統農業,直至現代的能源農業,發展過程總是圍繞生產更多量的糧食進行的。隨著農產品達到滿足人們消費的需要甚至出現相對過剩時,注意力就轉到了質量方面,特別是農產品及其加工食品的安全質量問題得到了重視。
隨著食源性疾病的增加,食品安全成為全球性的課題,為了實現安全性消費,首先解決的是食品原料生產的安全無污染,在此過程中考慮環境保護及生態平衡的結合點,產生了有機農業的理念,這種理念是人們哲學思想在農業生產活動中的具體體現,人類需要尊重自然,保護自然,與自然同呼吸共命運。在數十年的實踐中,一些國家逐漸完善有機農業的生產方式,其管理也得到了長足的發展,特別是在歐美,“有機農業”、“生態農業”、“生物農業”意義趨同,民間有機農業運動的發展不斷為她增加了新的內涵。
(一)、推廣有機農業生產方式
目前,有機農業生產方式在100多個國家得到了推廣,有機農業的面積和種植者數目逐年增加。全世界進行有機農業管理的土地面積已超過2200萬公頃。此外被各種認證機構認證為“野生收獲植物”(wild harvested plants)的面積有1070萬公頃。
有機產品市場不但在歐洲和北美(全球最大的有機市場)拓展,在其它一些國家包括發展中國家也持續擴大。其中西歐和美國大約1%左右的農民在從事有機農業的生產。在美國,有機農場遍布全國各地,在生產中主要推廣采用以下技術措施:
運用現代農業機械,作物新品種、現代的良好牲畜飼養及管理方法,水土保持技術,以及先進的有機廢物和作物秸稈的利用技術。
不使用化肥、化學農藥、生長調節劑和飼料添加劑等化學物質。
采用豆科綠肥和覆蓋作物為基礎的輪作生產方式。
改變耕作方式,不進行土壤深翻,實施淺耕。
采用梯田、帶狀或等高作業等方式保持土壤免受侵蝕,避免水土流失。
利用豆科固氮、牲畜糞便和作物秸稈提供氮素營養。
農田雜草主要通過輪作、耕作和中耕除草來控制。
病蟲害主要通過輪作和保護天敵控制。
(二)、實施政策扶持
歐盟大多數成員國在有機農業轉換及有機生產方面制定了扶持政策。1994年歐盟開始按面積為有機農場進行補貼(EU regulation 2078/92規定)以進一步促進有機農業的發展,在2000年議程(Agenda 2000)中繼續了這一政策。非歐盟國家也為有機種植者提供了類似的補貼。
各國除了依據歐盟的補貼政策給予支持外,還制定有自己的補貼標準,補貼額度不盡相同。2000年德國的轉換期補貼平均是180歐元,而芬蘭是440歐元,瑞士是1250歐元,預計2003年對有機農業的支持(補貼)力度將加大。一般情況下,有機轉換的補貼高于有機生產的補貼,荷蘭除了補貼支持外,還對有機生產農戶采取免費政策。
另外,根據2000至2006歐盟共同農業政策(CAP)所作調整。歐盟農村發展法規(No.1257/99)規定可以通過各種途徑對有機農業進行補貼:如農業環境項目、投資援助、市場援助、地區發展和示范農場。
積極扶持有機咨詢工作。有機咨詢工作包括標準的培訓、有機生產技術的提供、有機質量控制體系的建立和市場信息的介紹等。歐盟多數成員國注重對有機農業咨詢方面的支持,德國、法國、西班牙、挪威、瑞典、瑞士還成立了專門的咨詢機構,國家對這些機構給予財政支持,英國對有機生產的農戶在其生產的前三年給予培訓補貼。
重視有機農業領域的科研工作。歐盟各成員國如德國、法國、西班牙、挪威、瑞典、瑞士、奧地利、荷蘭、波蘭、葡萄牙、丹麥等國的大學均有專門的人員從事有機農業方面的研究工作,開設有機農業課程,培養專門人才,意大利國會還建立專門基金,資助開展有機農業研究。從歷史上看,西歐在90年代中期,就出現了許多政府資助的有機農業研究機構,如丹麥建立了有機農業研究體系(丹麥有機農業研究中心DAR-COF)。從90年代末期開始,其它國家的國立研究機構也日漸發揮出重要作用(如法國的INRA、德國的FAL)。2002年,歐共體開始尋求在歐洲范圍內的合作,將于2003年成立的國際有機農業研究協會(ISOFAR)將會促進國際科學研究機構間的科技交流。
支助有機農業認證。一些國家直接扶持有機認證機構,如德國對國內的有機認證機構免除部分稅款;挪威認證機構經費預算的三分之二由政府資助;波蘭按照認證檢查的面積給予一定的補貼。
制定發展有機產品市場的政策。60%以上的歐盟成員國制定有市場銷售的支持政策。丹麥、奧地利、法國、愛爾蘭等國制定了專門的計劃,芬蘭政府成立了專門組織,設立了專項資金支持本國的有機產品銷售;德國以補貼形式支持有機產品市場的開拓,并統一有機產品標識;荷蘭以低息貸款政策進行扶持,制定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和公平交易制度,以農產品自身的產品鏈為核心,把產前、產中、產后的各項活動聯結為一個有機整體。在有機產品國際貿易方面,德國從1990年開始、每年一次的Biofach國際有機產品博覽會,已成為全球最具影響力的有機博覽會,它顯示了日益增長的有機產品市場的重要性,為致力于有機產品生產和貿易的機構和個人提供了展示其產品、服務的舞臺。
實施扶持有機生產政策的國家很多,且各有其特點。如哥斯達黎加制定了一個完善的有機農業政策和計劃,在技術、研究和開發以及營銷方面提供了大量的資助,同時還建立了認可和頒證體系;突尼斯農業部于1999年調撥經費向有機農民提供補貼,在5年里,對有機農民的投資補貼為30%,頒證費用補貼為70%。新西蘭對有機農業政府采取了三項促進措施:為促進出口的新西蘭食品安全局項目、國家有機標準建立和國家有機農業戰略。在古巴,有機農業成為農業政策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阿根廷有機農業的法規和認證機構已達到了很高的水準,其標準已得到歐盟的等同認可;
綜上所述,國家政府支持有機農業項目的實施措施較多,且各有特色,主要辦法有:制定政策;鼓勵認證;建立國家網絡平臺;實施對未來顧問的受訓者計劃;舉辦信息研討;設立有機示范農場網絡;廣泛培訓;提供消費者信息;有機農業的公關、推廣工作及執行科研計劃等。
(三)、規范有機認證行為
目前國際上,尚無完全統一的有機產品認證準則,各國的認證組織、標準及認證形式存在差異,發展經歷了由自發到逐漸規范的過程。如德國的有機認證機構有官方機構和民間機構,多數為民間機構,在早期標志不統一,各自注冊自己的標志,標志過多,在使用中消費者不知孰優孰劣,使有機產品的信譽受到了影響,據此德國有機農業協會提出,組建官方機構,政府公證管理認證工作。授權的官方機構(控制檢查認證機構)的工作職責是控制認證機構和機構工作人員;監督其按照歐盟有機法規進行認證;對違規者進行處罰;協調各協會和認證機構的關系;搜集有機農業方面的信息供聯邦政府決策參考;解決有機農業方面的事故和問題;管理民間認證機構等。對于有機認證檢查員的任職資格管理也做出規定。申請檢查員資格,通常要有大學學歷,通過分類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才能申報,檢查員資格證書實行分類管理,如作物檢查員、畜牧檢查員等,取得資質的檢查員,才能實施認證檢查。
從2003年4月1日開始,德國政府的“進口和市場許可管理辦公室(BLE)”實施管理從國外進口的有機食品,如果國外的有機食品要進入德國,得由德國的進口商向德國的BLE申請進口許可證。目前對于德國以外的認證機構認證的有機食品進入德國,可通過二個途徑:一是國外認證機構與德國的認證機構簽訂互認協議;二是通過國家認可,認可的前提是該國家不但要有有機食品法規,且該法規必須與歐盟有機法規等同。
澳大利亞檢驗檢疫局(AQIS)按照 “有機和生物動力生產標準”對認證機構進行認可,以保證有機產品的品質。在認可的七家認證機構中有5家可以向歐盟出口,這七家機構都可以向非歐盟國家如加拿大、日本、瑞士和美國出口。現在澳大利亞沒有國外的認證機構開展業務,也沒有當地認證機構與國際認證機構合作。1992年澳大利亞制訂了國家法規以保護有機生產。1998年又進行了修訂。法規包括了作物種植、動物養殖、食品加工、包裝、儲存、運輸和標簽。法規沒有強制要求農場進行標識和出售的產品必須進行認證,只是對出口產品作了規定。
日本在1996年到2000年間,有機農業發展處于無序徘徊狀態,其主要原因是隨著有
機農產品需求量的增加,流通銷售渠道的多元化,出現一些仿冒、假冒的有機農產品,加上不少私人機構執行多樣化的認證標準,因而有機產品信譽受到損壞,為了規范有機產品市場,日本政府在市場調研的基礎上加大了監管力度,對認證機構進行了整頓,使日本的有機農業進入了規范發展的階段。
美國的有機產品認證機構,大多是“有機認證者委員會”(Organic Certifiers Council,簡稱OCC)的成員。任何食品企業如果在標簽上注明“有機種植產品制造”,或者任何種植園聲稱他們的產品采用有機方法種植,事先須獲得美國農業部(USDA)授權認證機構的認證。
其他國家如英國、法國、意大利、比利時、丹麥、瑞典等國也都依法認可了有機產品認證機構,對有機產品的栽培、生產、加工和銷售進行監控和頒證活動,以保證有機食品市場的有序發展。
國際有機農業運動聯合會(IFOAM)與全體成員一起制定并完善有機產品生產和加工的標準,并制定了有機產品的頒證檢查指南,對各國有機產品認證機構進行資格認可,以此將各國有機產品的栽培、生產、加工和銷售方式統一在相同要求的基礎上,進而實現有機產品質量認證的國際多邊承認,促進有機產品的國際貿易。目前IFOAM已對13家認證機構給予資格認可。
(四)、制定完善標準、法規
上世紀80年代,IFOAM制定并首次發布了“有機生產和加工的基本標準”,后經過了多次的修改和完善,已成為許多國家和機構制定和修訂自己標準和法規的主要參考依據。聯合國食品法典委員會1999年通過了“有機食品生產、加工、標識及銷售指南(CAC/GL32-1999)”。
90年代后,各國政府開始重視和關注有機食品生產和銷售的標準化,紛紛制訂有機農業標準,法國、西班牙、丹麥、美國先后制訂了有機法規。1995年丹麥政府已制訂了第一個有機法案。歐洲有機法案2001年也在丹麥首都哥本哈根開始制訂。2001年的瘋牛病(BSE)事件促使一些國家政府支持有機農業和有機農業法案制訂進程加快。現在有60多個國家已經或正在制訂國家有機法規系統。歐盟于1991年制訂了關于有機農產品生產和標識條例(EEC2092/91) ;美國1990年制訂了國家“有機食品生產法”,后幾經修改,2001年4月正式施行;日本農林水產省在1992年頒布了有機食品標示準則(GUIDELINE), 1998年公布了有機食品標示基準,將認證制度合并在JAS(日本農林規格)法修正案內,2000年發布了《日本有機農業生產標準》(簡稱JAS法),2001年4月1日正式實施,明確規定進入日本市場銷售的有機產品必須張貼有機JAS標志,且只有經農林水產省批準注冊的認證機構才具備發放該標志的資格。
印度2001年6月,宣布了國家有機生產計劃(NPOP),其目標是促進可持續發展、環境保護、減少農用化學品的使用和投入,促進出口和農村發展。印度的標準參考了IFOAM的基本標準,并設計了“印度有機”標簽。2001年10月,印度的出口有機產品納入政府法規管理,而進口和本國市場產品未納入。印度首家認證機構Indocert于2002年3月成立。Indocert的目標是提供可靠的和能負擔的起的有機檢查認證服務給那些農場、加工廠、進口商和貿易商。它為國內和出口市場提供認證。Indocert和瑞士FiBL(有機農業研究所)和Bio-Inspecta(瑞士檢查機構)有很密切的技術合作,提供檢查者培訓和檢查活動的監督。為加強田間層面的合作,Indocert發起了印度有機咨詢協會,它的目標是為種植者提供咨詢,它將作為一個咨詢、信息傳播和田間有機農業培訓的平臺。
(五)、部門團體管理分工明確
日本對有機農產品的生產過程和進口檢疫管理由農林水產省負責;對有機農產品的流通加工則由勞動厚生省歸口管理。
德國設立消費者保護、食品和農業部,管理有機農業和有機食品。在歐洲瘋牛病危機
的初期,德國總理施羅德提出把“為柜臺前面的消費者著想”作為未來農業和消費者保護政策的主導思想,要求食品業再不能將產品盈利放在首位,而必須把消費者的安全放在首位。
行使有機農業的管理職能,民間組織發揮了重要作用。歐洲有機農業是從民間組織開始的。上世紀40年代,許多國家開始出現第一批有機農業組織,民間組織成為歐洲有機農業發展的動力。80年代以后,又在政府幫助下成立了更多的組織致力于提高生產標準等同性和保護消費者利益。民間組織以1972年在法國凡爾賽成立的IFOAM為代表。1991年IFOAM歐盟地區小組成立,該小組在制訂歐盟有機法規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六)、拓展有機產業及其市場
有機產業的發展給市場帶來了積極影響。一些發展中國家如阿根廷、巴西、智利、埃及、印度、馬來西亞、菲律賓、南非,在出口同時也建立起了國內市場,一些國家是由歐洲的大零售公司推動,如荷蘭的Ahold、法國的Carrefour。與此同時,有機生產方式不斷向其他產業拓展,種植業向養殖業發展,有機水產業增長較快;有機旅館和飯店也在增多;非食用有機產品如化妝品、紡織品甚至是圣誕樹都出現在市場。政府、國際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等機構對有機種植和有機產品的生產和貿易越來越關注。
歐洲近年的有機產品貿易發展迅速,全世界約一半有機產品是在歐洲市場銷售的。歐洲國家間的競爭在加劇。市場增長的動力來自于可靠的零售網絡和恰當的政策環境。這使供給和需求都得到了協調增長。歐洲標準的等同化意味著歐洲內部有機食品貿易更加簡單,這樣某一國家的供給瓶頸也容易由進口解決。然而,各個國家的有機產業所處的發展階段各不相同,如葡萄牙和希臘,有機市場還處在早期發展階段。意大利、法國和英國已達到其第一輪繁榮發展期。一些較成熟的市場如奧地利、瑞士、丹麥和瑞典,在其政府的扶持和發達的全國零售網絡支撐下穩步發展,已達較高水平。
一般來說,主要通過超市網絡銷售有機食品的國家,有機市場份額就比較高。在許多國家,包括瑞士,已有70%的有機商品通過各種零售網絡銷售。
二、目前我國有機農業需面對和解決的問題
我國作為一個文明古國,是世界農業起源中心之一,傳統的農業生產實踐淵源流長,歷史上農業生產遺傳下來許多優良的傳統和生產經驗,其中很多是符合有機農業的原則的。但是,當國外現代農業興起以后,我國農業卻徘徊不前,發展速度慢,特別是長期以來對生態環境及農業生態平衡問題認識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能源農業(石油農業)的影響,片面追求高能量的投入,沒有正確處理好發展生產和保護生態環境、開發利用資源和保護資源間的關系,造成了一些違背生態規律,片面追求產量,用單一的糧食生產結構去代替多層次和復雜結構的農業系統的不良后果。在人口不斷增長和耕地不斷減少的情況下,生態狀況出現惡化,土地沙化,水土流失,自然災害頻繁,農村能源不足,土壤有機質及營養元素下降等問題。
分析我國國情,發展有機農業具有多方面有利條件:
我國農業生產歷史悠久,很多傳統農業技術可以直接運用到有機農業生產中。
我國的很多地區特別是山區、邊遠和貧困地區的農民很少使用或不使用化肥和農藥,這些地區相對比較容易轉換成有機農業生產基地。
我國生物品種繁多,且絕大多數動植物品種未經基因重組,很多農副產品可以通過有機轉換成為有機食品。
我國農村勞動力資源豐富,能夠適應有機農業對勞動力的需求,實行集約化經營。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和認識程度的提高,消費有機食品的要求會越來越強烈。
另一方面,我國在發展有機農業方面也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主要表現在:
標準、法規亟待制定和完善,國家對有機產品產業缺乏政策支持、管理不健全;
有機認證市場需要發展和規范;
對有機農業的宣傳不夠,消費者對有機農業和有機食品的概念缺乏了解,;
有機食品的市場尚待發展;
有機農業生產的技術需要開發和推廣,有機農業生產的配套服務體系還未形成;
尚未形成有機產業鏈,農民進行有機轉換難度大,環境治理投入多,投入不易得到相應回報;
我國普遍的一家一戶式經營體制構成有機產品質量控制體系執行中的難點。
國外有機農業管理對我國有機農業發展的借鑒意義
1.加強有機農業、有機產品生產的組織和歸口管理。
長期以來,由于我國原有的計劃經濟體制以及政策等方面的制約,使我國對農產品、食品的管理是多部門、重疊交叉管理,政出多門,對有機農業的發展不利。為此,國家應強化有機農產品生產、流通和加工各階段的管理歸口,并制定相應的法規、標準。同時發展專業協會、合作協作等服務組織,為企業提供支持性服務,組織企業產品進入國際市場。
在德國Biofach國際有機產品2003博覽會上,發達國家統一組織、集中參展、布展醒目、宣傳有力。而我國參展企業少、展臺分散,規模、影響力不夠。如果通過服務組織的統一管理和規劃,其參展效果會更好。
2.明確有機農業的定位
近幾年,歐盟等發達國家有機農業發展很快,每年以10%的速度遞增,第一反映出發達國家農產品生產過剩,限制農產品產量,采取保護措施,鼓勵農民休耕。第二是歐洲人對大氣、土壤、水資源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再加上政府的鼓勵,發展有機農業、生態農業的呼聲越來越高。第三是市場對有機農產品的需求穩步增長。近幾年瘋牛病、口蹄疫席卷歐洲,人們對食品安全更為關注,使得有機食品需求不斷增長。總之,歐洲有機農業得到發展是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
日本發展有機農業的定位,注重“食”與“綠”的結合,即提高農產品自給率與環境
保護并舉。
借鑒以上國家的經驗,我國發展有機農業須立足國情,在市場經濟運作機制下,穩妥地發展有機產品生產,認為有機農業太超前,不予發展或者不顧客觀實際,大上快上的作法都是不對的。
在制訂發展農業規劃時,首先要理解有機農業生產方式的含義,解決“發達地區不能搞有機農業”、“開發有機農業僅是為了獲取經濟效益”等理解誤區。如果將有機農業生產、有機產品加工作為一項政績工程,快上快出政績,是不現實、不客觀、不符合有機生產原理的,必須著眼長遠和全局、根據國情,循序漸進地發展,才能建立真正意義上的有機產品基地,體現出有機生產重要的社會生態效益。
在發展有機產品及其定位過程中,還要注意避免有機生產成本過高,有機農產品認證費用過高,使消費者對其產品認同感不高的問題出現。
3.制定和完善法規標準,嚴格實施有機質量控制體系
目前,我國沒有制定出國家有機農業標準和相應法規,需要制定和完善與國際接軌的標準、法規體系。
發展有機農業關鍵是建立一套規范化的管理體制,是一項系統工程。首先,要制定適用的法規、標準。歐盟已于1991年公布了種植業有機產品規定。1994年又公布了動物有機產品的規定。經過十幾年的不斷完善,有機農業管理逐漸規范,正是這些規范化的管理促進了歐洲有機農業健康發展。日本在上世紀90年代中后期有機農業發展經歷了一個無序、較為混亂的狀態,為了規范有機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政府制定了JAS法,強化了市場監管,維護了有機農產品的良好信譽。第二、有機生產一定要建立并管理好有機質量控制體系,確保生產、加工、運輸、儲存、貿易等環節都符合要求。據《有機標準》The Organic Standard報道,2002年5月,德國發現幾家有機養殖場生產的肉雞和雞蛋產品中有致癌作用的除草醚,不得不召回全部已出場的產品,100多家有機農場受牽連,約60000只母雞被銷毀,500T糧食被沒收。原因是NSP貿易公司儲存有機谷物的倉庫是前東德時期用來堆放植保物質的,該倉庫塵土中除草醚含量高達2000mg/kg,有機小麥中除草醚最高含量達到6mg/kg,有機家禽中的除草醚最高含量也有0.8mg/kg,而法律規定最高限量是0.01mg/kg。NSP公司將貯存的有機飼料小麥和黑麥賣給有機飼料生產企業GS agri公司,從而釀成食品安全方面事故。我們要從所發生的事故中吸取教訓,管理好有機控制體系的每一個環節,防患于未然。
4.出臺扶持政策 實行政策引導和支持
國外有機農業發展的經驗已經證實了國家政策支持對有機農業健康發展的重要作用。歐美、日本等發達國家已基本上建立了有機農業政策體系,并在法律層次上得到明確。目前重要的是政府對發展有機農業應給予必要的扶持,這種扶持包括生產投入、技術咨詢、科研開發、認證管理、市場培育等幾個方面。有機農業產業規劃也對有機農業發展產生重要影響。給予政策性扶持和優惠,將促進有機食品規模化基地的建立以及大型貿易及生產企業的形成。
發展有機農業有利于促進國家出口創匯。發展有機農業有2-3年轉換期,在轉換期期間,由于停止使用化肥、農藥,將影響農產品產量,進而影響農民收入。因此,政府應充分利用WTO的綠箱政策,對從事有機農業農戶與企業給予扶持,采取適當的減稅和補貼措施,鼓勵農民發展有機農業,為國家出口創匯。現有一些貧困地區的有機生產基地,政府和企業財力有限,許多企業沒有外貿進出口權,受到許多條件的制約,影響了產品出口。
5.加強有機生產技術的科研、開發和推廣。
適于有機農業應用的生態型技術研究與開發是有機農業發展的要求,首先,要消除有機農業就是我國傳統農業中不用化肥、農藥耕作方式的誤解,強化有機農業科研、培訓和開發,運用生態學、生物學原理解決生產中的問題,實現傳統農業精華與現代科研成果的結合。
土壤肥力的維持依靠自然的輪作及生草覆蓋,病蟲害的防治靠自然天敵平衡是有機生產方式的一個方面,對傳統技術進行研究和改造,利用現有的高新生物技術,開展新型生態技術的攻關,如微生物快速發酵菌株的研制,提高生物肥料的肥效和養分含量,新型生物殺蟲劑、殺菌劑的引進和開發等是現代有機農業生產的需要。這些生態型替代技術的研究與開發應得到國家的專項支持。
鑒于目前消費者對有機產品的知曉程度不高,應加強有機產品的宣傳和普及,借鑒日本的做法,強化生產者與消費者之間的溝通,各地農業協會定期或不定期舉辦有機農業節、有機農業體驗教育、有機食品品嘗會及開展相關調查等活動。推廣、培訓有機生產技術,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報道有機產品,讓消費者對有機產品有所了解、有所認識、有所消費,提高認知度和接受度,提高公眾的健康意識、環境意識,以利于形成生產和消費的良性循環。
6.加強有機生產的配套產業開發,為建設高標準有機基地創造條件。
建立我國特色的有機產品的產業鏈條,發展有機種籽、有機農業生產資料等產業,實現配套供應和加工增值。首先,要發展有機種苗產業,滿足規模有機農業生產的需要;第二,開發、推廣有機農業用肥如綠肥、堆肥、漚肥和微生物肥等;第三,研究開發有機農業生產的植保新技術、新產品,在完善預測預報體系的基礎上,實施以農業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為主體的病蟲草鼠害綜合防治技術,推廣植物源農藥、生物源農藥和礦物源農藥;第四,開發生產符合有機食品標準的添加劑和包裝材料;第五,開辦有機產品市場和專業柜臺,滿足消費者的需求。
7.規范、發展有機產品市場
建立便捷、完善的多元化流通體系。協調各方力量實行地區間相互配合,采取定點銷售、開設專賣店、注冊商標等辦法,促進有機農產品貨暢其流。
現在我國的有機產品市場規模還很小,但一些地方市場混亂,假冒偽劣現象時有發生;在對外貿易中,企業競相壓價,自相殘殺,對我國的有機產品出口造成大的影響。因此通過嚴格的產品認證制度、質量管理部門的監督、行業協會組織的管理和規范是解決這些問題的有效途徑。如成立國家有機食品行業協會,規范行業貿易行為,保護我國有機食品生產、加工和貿易者的利益。
8.探索我國有機農業生產的組織形式。
我國絕大部分地區農業的組織形式是以農戶為單位,考慮到貿易的發展、有機認證的開支,有必要將小農戶組織起來,進行有機生產和認證,這樣必須做好分散小農戶的有機生產質量控制工作,探索出較為完善的有機管理組織體系。
組織分散農戶,統一按照有機食品標準進行生產和加工,保證生產全過程的質量控制,首先,要發揮地方政府、企業及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積極性,形成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合同契約式運行機制;第二,可以充分借鑒國外質量控制中眾多的經驗和模式,如日本TeiKei系統、美國CSA(社區支持農業)模式和拉美的CSA(即約40個消費者家庭和一個農場主組成一個組織,共同制定一年的生產計劃。一起決定種植品種,做出預算,消費者和農場主的詳細需求等。消費者提前付給農場主一部分資金,以使其啟動生產。他們共同分分擔風險和修訂價格)建立質量監控組織和機制;第三從現行的土地承包方式和經營管理模式上進行改革,尋求適于有機生產管理的模式。我國有悠久的傳統農業的歷史,其精華作為有機農業的借鑒,這樣有機農業的系統理論思想才扎根于中國。
9.建立我國的有機產品認證認可體系
加快我國有機產品認證認可體系建設,規范有機產品認證。強化與國外開展多層次的政府或部門、機構間的交流。通過交流,進一步了解借鑒其它國家的管理認證、政策扶持、財政補貼、法律保障的做法,培育國內認證機構,達到與國際間有機產品認證機構的互相認可,消除國內有機產品進入國際市場的技術壁壘。
10.轉基因產品可能會成為我國未來有機產品發展的重要因素,標識、管理不力會直接影響到未來我國有機市場的發展,影響對外有機產品貿易。不久前個別國家的有機豆制品的GMO污染控制危機就是例證。
綜上所述,我國對有機農業的管理應統一規劃、統一標準、規范認證、穩步發展。我國山區丘陵多,很多地方發展有機農業具備天然條件,有些地方已經形成喬冠錯落、田林結合的生態種植區,有些地方施用化肥、農藥很少,發展有機農業有較大的潛力。我國應抓住國際市場對有機農產品需求的機遇,在有條件的地方因地制宜,大力發展有機農業,發展出口創匯農業和精品農業,滿足國內外不同層次消費者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