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煥海 濰坊檢驗檢疫局 261041
很多對日本出口熱加工的肉及制品的企業確定加熱過程為CCP點,其CL值為“中心溫度保持在70℃或以上不少于1分鐘”。這是不準確的,因為日本政府修訂的并于2000年5月1日實行的日本《動物防疫法》及其實施規則規定, 從2000年5月31日起,中國熟肉加工廠申請對日本注冊,其加熱處理設施由日本政府指定、 認可。2000年8月,日本農林水產省將其修改的《關 于向日本出口偶蹄類動物肉及肉品的衛生要求》規定:對日本出口熱加工的肉等的衛生要求
1、對日本出口熱加工的肉等必須在注冊的工廠加工儲存。
2、用于屠宰加工對日本出口熱加工的肉等的偶蹄動物從出生至生長均在出口國飼養,且 必須符合附錄II第1條的要求。
3、用于生產對日本出口熱加工的肉等的原料肉必須來自于從出生至生長只能在出口國飼 養的偶蹄動物,且必須符合附錄II第2條的要求。
4、屠宰的動物必須經出口國官方獸醫進行宰前和宰后檢驗,未發現傳染病。另外,對來 自有問題的動物的肉和內臟,如用做加工出口熱加工產品原料,則必須在完全去骨之 后非冷凍的情況下保藏3天或3天以上。
5、出口熱加工肉完全去骨后應按下列兩種方法之一進行熱加工:
(1〉通過沸水煮或在100℃或以上的蒸汽蒸,使肉和內臟的中心溫度保持在70℃或以上不少于1分鐘。
(2)通過水浴,熱氣干燥或其它方式使肉和內臟的中心溫度保持在70℃或以上不少于30 鐘。
6、出 口熱加工肉制品應采取腌制或其它相似的方式,再按下列兩種方法之一進行熱加工:
1)通過沸水煮或用100℃或以上的蒸汽蒸,使肉制品的中心溫度保持在70℃或以上 不少于1分鐘。
(2)通過水浴,熱氣干燥或其它方式,使肉制品的中心溫度保持在70℃或以上不少于 30鐘。
根據以上要求,向日本出口偶蹄類動物肉及肉品加熱的CL不是“中心溫度保持在70℃或以上不少于1分鐘”,而是要根據日方的要求按不同的情況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