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島局山海關辦事處 李效峰 徐生 劉淑平
摘要:從事加工野生的和淺海養殖的的水產品加工企業,如果原料供應方是自身不具備控制相關危害的能力和責任的漁民和養殖戶等個體,則加工企業應從實際出發,將源頭控制移到收購之前,將海域調查設為CCP點。那種盲目照搬,向供貨方索要供貨證明作為預防措施的作法是不可能有效控制危害的。
關鍵詞:供貨證明 海域調查 HACCP
出口食品尤其水產品加工,原料收購這一關,是一定要設為CCP的了,因為它有太多的不確定性,不特殊控制不行。
但是,具體怎么控制?在HACCP計劃中,應該如何體現?
有的企業是實踐中根本就沒有按要求去做,HACCP計劃中卻編得有板有眼;有的企業倒是言行一致,既沒有好好去控制,HACCP計劃也沒有好好寫;還有的企業,危害控制的比較到位,卻沒有恰如其分地去表達。
舉個例子。假設現有某水產品加工企業,要加工生單凍扇貝柱。
假定這家企業嚴守法規,收的是剛剛捕撈的完整的活貝,而不是半成品——養殖戶雇人用臟兮兮的手在臟兮兮的地面上剝出來的柱。
現在這家企業要收購了。
原料收購環節存在生物的化學的危害,都是顯著危害,我們把這步設為CCP,按書本提供的范例,預防措施應該是查看供貨方提供的“供貨證明”,上面要寫著“保證該批原料來自合格海域,貝毒、致病菌和藥殘不超標”等字樣(當然要經過化驗,提供檢驗報告的),這種情況下,關鍵限值是什么呢?就是“不能沒有這張證明,而且必須是真的”,監控方法是逐張逐批查看,驗明“證”身。
可實踐中,這是沒有可操作性的——養殖戶不可能給你出這個證明,即便出了也肯定是假的。這一點,收購方、供貨方彼此心知肚明。
“你不知道,到了收獲季節,連外省的都蜂擁而至前來搶購嗎?你不收,有的是人搶著收呢,還要求我給你作化驗?那不是異想天開嗎?”
因此,但凡廠家有養殖戶提供的象模象樣的供貨證明的,都是假的。
既然此路不通,就得另辟蹊徑,辦法是,在收購前,自己去取樣化驗。可這有個時間差的問題,你取樣時,扇貝剛捕撈,新新鮮鮮的,等幾天后化驗結果出來,恐怕就成了爛貝了。
再說,人家也不可能等你。
怎么辦?
——只有提前行動。
就是說,在養殖戶將扇貝捕撈出來之前,就提前幾天,登船到他家海面,取猶在養殖中的網箱中的活貝作化驗。
事實上,養殖戶雖多,大多集中在同一海域,同一海域,用不著每家都取樣化驗的。因此,加工廠要做的是,先做海域調查,通過取樣檢測,劃定合格海域,然后,從在合格海域養殖扇貝的養殖戶那里收貨。
這樣做,應該是比較可行的。可是,如何體現到HACCP計劃中去呢?
如前所述,將預防措施分成兩步,一是確定合格海域,二是確保原料來自合格海域。體現到文字,要求你有證明此海域是合格海域的證據——就是那張經你采集樣品并送檢后,有資質的實驗室出具的檢驗報告,以及證明你的原料確實來自這片海域的支持性的文件和記錄。
可以這樣,將供貨方即相關養殖戶列一個清單,備案。甲海域有多少家,都誰誰誰;乙海域有多少家,都誰誰誰……,讓人一目了然。這樣你收購時,只要保存對方給你開的收據就行了。收據上的對方的簽字,就足以證明你收的原料來自他家了。無論官方檢查還是第三方驗證,都交代得過去。
再換個思路,更容易理解。
在建立HACCP計劃前,首先要對產品進行描述,并建立和驗證加工工藝流程圖。
我們不妨將工藝流程向前延伸一下,將原料收購這一步驟分解成兩步。在原料收購前,加上海域調查。
這樣,我們就將源頭控制向前延伸了一步。
我們要控制的,由收購環節轉為此前的海域調查了。
既然已經將海域調查設為CCP,只要確定合格海域,并確定這片海域的養殖戶,現場去收他們的料就可以了,原料收購這一步,只是到指定的養殖戶那里去收料,已經不存在顯著危害,就沒必要再設為CCP了。
從這個加工實例中,可以看到,將CCP移到前頭,復雜的問題就簡單化了。在制訂HACCP計劃時,供貨證明之類的根本不適用的東西,以及其他一些文字游戲,就可以理直氣壯地摒棄了。事實上,企業在實踐中,也多是這么操作的,只是沒有上升到理論層面,書面上體現的是另一套別別扭扭的,應付“專家”評審的東西。
上面說的是養殖貝類,如果是野生的,如海松貝,又如章魚,在船上收購,貨源更是緊缺,就更不可能朝船主索要供貨證明之類的東西了。
結論:對從事加工野生的和淺海養殖的(藥殘問題基本可以忽略)的水產品加工企業來講,如果原料供應方是漁民和養殖戶等“散兵游勇”,自身不具備控制相關危害的能力,也不愿去控制,那么,加工企業“越俎代庖”,及早下手,將源頭控制移到收購之前,是必須的。
作者簡歷
李效峰,男,目前在秦皇島檢驗檢疫局山海關辦事處工作,碩士學位,微生物專業,中級職稱。研究方向:水產。
原文下載: 《海產品HACCP計劃的源頭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