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參展細則
以下細則適用參加第四屆中國國際養生食品博覽會所有在國內報名的參展商。企業如果參展,,則視為同意以下細則。
1、參展申請
參展產品符合本展覽會的產品展出范圍規定,同意全面遵守本參展細則以及本展覽會的其它有關規 定,如實填寫參展申請表,公司資質及展出產品經主辦方審查獲得通過后的企業均可報名,申請成為本展的參展商。
2、參展商的接納
參展商需上繳參展申請書。申請經審核批準后,主辦方向參展商寄出付款通知書,并通知其展臺的位置和展臺號。參展商在付清所有款項的情況下,最終成為本展的參展商,得到相應展位。
3、付款
參展企業應按主辦方規定的付款期限支付預付款和全款。企業參展款項到帳后,主辦方向企業郵寄相應款項的正式發票。
如果報名企業在規定的最后付款期限尚未付清全款,主辦方有權取消該企業的參展資格,禁止占用所預訂的展位,并不退還預付金。同時,主辦方保留處理該企業原預訂展位的全部權力。
4、參展合同的撤銷
任何撤銷合約需書面通知主辦方。無論何種原因,參展商在2015年9月1日之后取消參展或取消預訂展位,所交展位費用一律不予退還。所訂展位由主辦方全權處理。開展第一天中午12點展商若仍未使用所訂展位,主辦方將視為參展商取消參展,上述條款同樣適用。
5、展位的分配
主辦方根據展覽會的整體分館方案、專區設置和展商報名的時間先后進行展位的統籌分配,并在可能的情況下盡力滿足展商對展位的合理要求。參展商須服從主辦方的最終展位安排。
6、分租/聯合參展
嚴禁展商將所預定展位的部分或整體轉租或轉借給未正式報名的第三方企業。如現場發現有該情況發生,將禁止該展商進行展出;所交參展費用不予退還。若幾家公司希望在同一展位參展,則須事先向主辦方提出書面申請,并得到主辦方的書面批準方可展出。如現場發現有該情況發生,將禁止相關企業進行展出,所交參展費用不予退還。
7、展位設施 因展商及其員工的行為或過失,導致展館設施、業主、及其代理和其他展商遭受
因展商及其員工的行為或過失,導致展館設施、業主、及其代理和其他展商遭受損失或損害,展商須負全部責任,并負責恢復至原樣,或進行賠償直至對方滿意。展品的展示不能超出展位,不侵占通道,不影響周圍展商參展。否則,主辦方將會挪走產品和材料,并由參展商承擔相應費用。展臺的搭建和布置須在主辦方要求的期限之前完成,搭建方案須得到主辦方和場館指定的第三方負責機構的認可。
8、允許展商展出的產品、商標和服務
展商不得在展區內進行超出參展申請內容以外的其它產品的陳列、商標展示和宣傳服務。同時,展商應對自己的展品和宣傳服務承擔全部責任。
9、互聯網服務
展會網站上有關參展商的文字、商標、圖解和圖片由展商負責提供。這些信息主要是指產品的描述、服務、產品特性、價格等。展商需保證以上信息的合法性。展商需對其向本展會網站所提供并發布的信息承擔全部責任。
10、展示活動
如果展商要在其展臺上組織演講、表演、比賽、知識測驗等推銷宣傳活動,須先向主辦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得到主辦方的書面同意。主辦單位有權對展商演示及表演的音量和范圍做出適當控制。這些展示活動不得打擾相鄰展商的正常參展,否則,主辦方有權予以禁止。
所有在展覽期間播放的影片、錄像帶及幻燈片,須預先取得有關單位的認可及批準。
11、廣告宣傳
除了在展臺內及已付款的廣告張貼位和廣告板外,展商不得張貼宣傳資料。參展商及其工作人員亦不 得在任何通道或靠近出入口的地方派發宣傳資料,以免影響人流出入。
12、展品
非食品與飲料相關的產品嚴禁展示。與參展報名表上所填項目不符的產品嚴禁展示。
參展商品以及展臺宣傳須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安全和知識產權保護的各項法律法規。境內廠商展品若 以保健食品、綠色食品為主,需展前向主辦方提供相關認證部門的審批文件,產品須有包裝及國家批號。
展商應根據相應的法律法規對產品的介紹、服務、商標等負責。展商由于以上內容發生訴訟,主辦 方概不負責。
13、圖片和商標
參展申請通過后,主辦方根據展覽會宣傳的需要,可連續五年無條件使用展商的商標或企業的名稱以及展會現場的影帶和圖片(包括在互聯網上)。如展商不希望主辦方在宣傳推廣展會的圖片、電影、網頁上出現自己企業的標識、商標或展品,請在展會開幕前書面通報主辦方。
14、目錄
主辦方獨家發行展會目錄。目錄中的信息由展商提供。對于遺漏、復制、打印等錯誤,主辦方不負責任。
15、規章制度
參展商應遵守國內所有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展會的所有規章制度,包括《國外產品銷售代理公司參展方案及規定》、《參展細則》和《參展商手冊》等各項規定。
16、不可抗力
一旦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展覽會取消、延期或展覽時間縮短,主辦單位對展商所付費用不予退還。由于上述原因致使展商受到的直接或間接損失,展商不得要求任何的賠償。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以下范圍:
1)自然原因引起的事件,如地震、洪水、颶風、寒流、火山爆發、大雪、火災、冰災、暴風雨等;
2)社會原因引起的事件,如戰爭、罷工、政府禁令、封鎖等。
17、處罰
若展商違反上述第15條的有關規章制度,主辦方應正式通知參展商,要求予以改正。
如有關參展商堅持不予改正,主辦方有權請求法警和工作人員出面封閉展位,禁止該展商參展,已交展位費不予退還。主辦方因解決問題所可能發生的第三方費用應由該參展商承擔。
如相關企業對主辦方的處理不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和規定,通過法律途徑予以解決。
(二)參展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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