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是指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及其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行為。
2020年4月
被告人譚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
在明知他人所有的貨車的實際整備質量
與機動車合格證上載明的整備質量不一致
存在超重現象
不能通過正常的機動車安全檢測程序
無法辦理車輛上戶手續的情形下
與被告人史某某共謀
為他人出具虛假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用于辦理車輛上戶手續
截至案發前
史某某共出具了10份
虛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而整個過程中
譚某某收受了他人給付的人民幣
共計42000元
并分兩次給予史某某人民幣
共計10800元
后經桐梓縣為民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
遵義市黔北汽車檢測有限公司
湄潭鑫源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
對上述使用虛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的車輛進行復檢
結果
復檢的車輛整備質量均被判定為不合格!
桐梓法院
綜合本案犯罪事實和情節
一審判決被告人史某某、被告人譚某某
犯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
分別判處十一個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并處罰金
沒收及追繳犯罪所得上繳國庫
目前
該判決已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條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前款規定的人員,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第一款規定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證明文件有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現實生活中
開個假證明、在不合規的文件上蓋個公章
有人認為是“講義氣”“行方便“
當然也有人因此謀取私利
但手中的權力
不是“講義氣”“行方便”的工具
更不是非法謀利的“資本”
本案中的二被告人利欲熏心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
自以為做得天衣無縫
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這樣的行為不但敗壞了社會風氣
更觸犯了刑法
最終難逃法律制裁
依法依規據實出具證明文件
既是法律法規的要求
也是對他人負責、對自己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