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就給大家總結一下如何在食品標簽上正確標識食品添加劑,希望對廣大食品企業有所幫助,并歡迎大家指正交流。
第一點: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其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中的食品添加劑通用名稱。
如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中對一個食品添加劑規定了兩個及以上的名稱,每個名稱均是等效的通用名稱。以“環己基氨基磺酸鈉(又名甜蜜素)”為例,“環己基氨基磺酸鈉”和“甜蜜素”均為通用名稱。
第二點:應當如實標示產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但不強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劑項”。在同一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及可以選在以下三種形式之一標示:
一是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不包括其制法,如加氨生產、普通法、亞硫酸銨法生產的焦糖色,在標簽上可統一標注為“焦糖色”;
二是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及國際編碼(INS號),如果某種食品添加劑尚不存在相應的國際編碼,或因致敏物質標示需要,可以標示其具體名稱,如“磷脂”可以表示為“大豆磷脂”;
三是全部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同時標示具體名稱。食品添加劑可能具有一種或多種功能,《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列出了食品添加劑的主要功能,供使用參考。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食品添加劑在產品的實際功能在標簽上標示功能類別名稱。舉例:食品添加劑“丙二醇”可以選擇標示為:1丙二醇;2增稠劑(1520);3增稠劑(丙二醇)。
食品中添加了兩種以上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劑,可選擇分別標示各自的具體名稱;或者選擇先標示功能類別名稱,再在其后加標示各自的具體名稱或國際編碼(INS號)。舉例:可以標示為“卡拉膠、瓜爾膠”“增稠劑(卡拉膠、瓜爾膠)”或“增稠劑(407,412)”。如果某一種食品添加劑沒有INS號,可同時標示其具體名稱。舉例:“增稠劑(卡拉膠,聚丙烯酸鈉)”或“增稠劑(407,聚丙烯酸鈉)”。
第三點:復配食品添加劑的標示
應當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標示在終產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若標注復配食品添加劑的名稱,需注意復配食品添加劑的命名規則應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復配食品添加劑通則》(GB 26687-2011)的規定。應以“復配”+“GB 2760中食品添加劑功能類別名稱”或“復配”+“食品類別”+“GB 2760中食品添加劑功能類別名稱”,如復配水分保持劑,或復配肉制品水分保持劑等。例如:某食品添加劑了復配著色劑,可標示為“復配著色劑(天然胡蘿卜素、莧菜紅)”或在配料表中直接標注“天然胡蘿卜素、莧菜紅”。
第四點:食品添加劑中輔料的標示
食品添加劑含有的輔料不在終產品中發揮功能作用時,不需要再配料表中標示。食品添加劑中的輔料是為了單一或復配的食品添加劑的加工、貯存、標準化、溶解等工藝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劑。這些物質在使用該食品添加劑的食品中不發揮功能作用,不需要再配料中標示。如含有食用植物油、糊精、抗氧化劑等輔料的葉黃素可直接標示為“葉黃素”,或者“著色劑(葉黃素)”“著色劑(161b)”。
第五點:酶制劑的標示
酶制劑如果在終產品中已經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標示;如果在終產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應按照食品配料表標示的有關規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時酶制劑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應位置。
對于不需要標示的加工助劑、酶制劑、食品添加劑中的不發揮工藝的輔料等,企業也可以在配料表中標注。
第六點:食品營養強化劑的標識
食品營養強化劑應當按照《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2012)或原衛計委公告的名稱標示。
既可以作為食品添加劑或食品營養強化劑又可以作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應按其在終產品中發揮的作用規范標示。當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應當標示其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中規定的名稱;當作為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應標示其在《食品營養強化劑使用標準》(GB 14880-2012)中規定的名稱;當作為其他配料發揮作用,應當標示其相應具體名稱。例如。味精(谷氨酸鈉)既可以作為調味品有可以作為食品添加劑,當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時,應標示為谷氨酸鈉,當作為調味品使用時,應當標示味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