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儉崇信 守護陽光下的盤中餐”是2021年全國食品安全宣傳周的主題,這一年除了已經頒布并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之外,還有哪些與食品有關的法律法規發生了變化,那就讓我們一起來看一看。
一、生物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是為維護國家安全,防范和應對生物安全風險,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護生物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生物技術健康發展,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實現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20年10月17日通過,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二、反食品浪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是為了防止食品浪費,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鄉村振興促進法 《鄉村振興促進法》對產業發展、人才支撐、生態保護等方面做出具體規定,從法律層面確保鄉村振興戰略部署得到落實,確保各地不松懈、不變調、不走樣,持之以恒促進鄉村振興。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21年4月29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四、多部法律修訂情況 對《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作出修改 1、將第三條中的“經國家商檢部門許可的檢驗機構”修改為“依法設立的檢驗機構(以下稱其他檢驗機構)”。 2、第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進出口商品檢驗,商檢機構可以采信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國家商檢部門對前述檢驗機構實行目錄管理。” 3、將第八條中的“經國家商檢部門許可的檢驗機構”修改為“其他檢驗機構”。 4、刪去第二十二條。 5、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將其中的“經國家商檢部門許可的檢驗機構”修改為“其他檢驗機構”。 6、刪去第三十四條。 對《海關法》作出修改 1、刪去第九條第一款中的“海關準予注冊登記的”。 2、將第十一條修改為:“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辦理報關手續,應當依法向海關備案。 ”報關企業和報關人員不得非法代理他人報關。“ 3、將第八十八條修改為:”未向海關備案從事報關業務的,海關可以處以罰款。“ 4、將第八十九條修改為:”報關企業非法代理他人報關的,由海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禁止其從事報關活動。 “報關人員非法代理他人報關的,由海關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5、將第九十條第一款修改為:“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的,由海關禁止其從事報關活動,并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海關法將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企業注冊登記改為備案。此舉進一步降低了“報關”門檻,充分體現海關通過事前跨前一步服務、事中及時預警糾偏、事后部門聯動獎懲等舉措,實現了政府從“以批代管”向“事中事后監管”的職能轉變。 對《食品安全法》作出修改 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五、海關進出口食品重要規章發布 2021年4月12日,海關總署接連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48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49號),由此掀開進出口食品安全監管新篇章。 《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注冊管理規定》適用于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生產、加工、貯存企業的注冊管理,《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適用于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以及海關對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及其進出口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上述兩個部門規章都將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將成為海關系統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國際共治的原則,開展進出口食品安全活動的具體行動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