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定、校準
在我國,1985年就已經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規定了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及環境監測這4個方面的計量器具必須定期進行強制檢定。檢定分首次檢定和后續檢定(周期檢定和使用中檢定等),各種儀器的檢定規程(JJG)也不斷擴充,基本涵蓋了日常分析檢驗中使用到的儀器設備。檢定在歷史上有著重要的作用,包括市場賣菜的稱、出租車的計價器都與我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更不用說在藥品生產、流通、使用中所使用的分析檢驗儀器。
但在由市場監管總局制定的2019年最新強制檢定目錄中,大部分儀器被調整出去,整個目錄最終只剩下63種儀器(如涉及醫藥衛生的血壓計、用于安全防護的壓力表等)。這樣對于大部分分析檢驗儀器官方計量機構(計量所)也無法再出具檢定報告,只能是對于計量結果出具校準報告,就和目前市場上的第三方校準機構出具的報告一樣。
校準這一概念在計量法中是沒有體現的,它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來源于計量法規定的非強制檢定,體現出計量器具示值誤差的變化,確保量值準確以滿足使用需求。而在檢定周期內進行的校準則是一種期間核查,為了覆蓋周期過長的再檢定周期,在再檢定周期內確保儀器狀態的手段。
2、分析儀器確認
那么問題來了,既然國家已經有這么完全的計量體系,我們參照這個執行不就結了。即使大部分儀器被調整出了強制檢定目錄,還是可以進行校準來代替。問題在于我國官方強制檢定這一套FDA、EMA這些外國監管當局并不認可,現在甚至到NMPA和各省市局也不是太認可,相當于從基礎上就受到了挑戰。于是現在主流的套路是由儀器廠家開展3Q驗證、儀器確認之類的。
這里很多同事會問,驗證和確認這兩個詞要怎么分別?驗證是不是比確認高一級,完整的項目都執行就是驗證部分執行就是確認?對于某一臺分析檢驗儀器比如說HPLC、pH計應該是進行驗證還是確認?
其實實際工作久了,我們就發現在分析檢驗儀器管理中,驗證、確認這兩個詞并無本質區別,都是按照受控的程序對儀器的適用性進行考察。這兩個詞本質上只是翻譯的區別而已,不同的指南的表達方式有所不同,比如說儀器、設備使用確認這個詞,而工藝、清潔、方法更多使用驗證這個詞。在USP1058 Analytical Instrument Qualification(分析儀器確認)、USP 1225Validation of compendial procedures(分析方法驗證)、USP 1226Verification of compendial procedures(分析方法確認)中分別使用了不同的詞,本渣根本無法確認出qualification、validation、verification的區別。
分析儀器確認的標準四大件包括設計確認(DQ),安裝確認(IQ),運行確認(OQ)和性能確認(PQ)。其中DQ、IQ、OQ(3Q)一般由廠家初次上門安裝時進行確認,DQ使用的是標準品,目的是為了確定分析儀器是滿足出廠使用標準。而PQ則應該使用真實的檢驗方法和樣品進行,可以由使用方自己執行(也有部分儀器PQ是參照DQ進行,但是是放寬可接受標準)。
3、檢定、校準與分析儀器確認的區別與聯系
如果大家有仔細對廠家提供的儀器確認中OQ方案進行研究,發現其方案和JJG檢定規程中的首次檢定的做法是基本一樣的。如在穩定性試驗箱確認中,僅僅是溫濕度記錄時間規定有所區別;而在移液器校準中,JJG 646-2006規定的移液允許誤差范圍甚至要高于ISO的規定,導致很多進口移液器在檢定中不合格。這說明這兩個體系的精神是一致的,是存在有機聯系的。
但為什么FDA、EMA這些外國監管當局對于“檢定”的認可出現問題,其實主要問題是在于檢定的法律意義。在強制鑒定目錄中的儀器通過檢定后,就相當于獲得了可以溯源至我國法定計量機構的法律依據(檢定證書)。而相反,FDA、EMA可以承認不具備法律意義的校準證書作為一種期間核查手段,雖然校準和后續檢定的操作完全一致。此外,目前的檢定規程中對于后續檢定(校準)的規定過于寬松,檢定項目過少,導致檢定通過并不能確保儀器狀態能符合使用需求,由儀器廠家提供或者使用方自行開展的性能確認(PQ)則更為充分。
4、分析檢驗儀器管理策略探討
完成對這些概念的梳理后,我們發現構建質控實驗室分析儀器管理體系的核心在于確保儀器的狀態滿足分析檢驗的使用需求。簡單的有復雜到簡單的管理策略可以參照以下原則實施:
(1)參照USP1058的分類,確定哪些分析檢驗儀器需要進行儀器確認(qualification),哪些需要進行校準(calibration),做好分析檢驗儀器確認計劃(臺賬)和校準分析檢驗儀器確認計劃(臺賬)。對于需要進行儀器確認的分析檢驗儀器,應在在儀器入廠時完成儀器確認。
(2)對分析儀器進行合理的再確認周期評估,制定年度計劃和臺賬。由儀器廠商或者自行進行定期確認(PQ為主),并采用校準(或檢定)作為再確認周期內的期間核查手段。目前對于再確認周期有著更嚴的監管需求,我們企業在評估時應最好不要超過法規和廠家推薦的最長再確認周期。
(3)對于移液器、量筒等計量器具和pH計、不溶性微粒儀等簡單儀器,可以送檢(第三方校準機構或計量所)和自檢(考慮企業自行建標)進行校準來確保合規性。
5、小結
在質控實驗室分析儀器管理中,其核心點是在于保證分析儀器符合分析檢驗的使用需求。目前,企業較通用的程序是由儀器廠家進行初次儀器確認(3Q)、定期再確認(PQ,有條件的由使用者自己進行,不具備條件或者要求比較高的委外),并以校準(檢定)作為期間核查手段(第三方或企業自檢),這樣可以獲得一個執行上相對簡單的分析檢驗儀器管理策略,基本實現合規性的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