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是我國開展飲用水水質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現行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以下簡稱“原標準”)自2007年7月1日實施以來,已近15年,對提升我國飲用水水質、保障飲用水水質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面對我國發展形勢的新變化、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和原標準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有關部門適時對原標準進行了修訂,并于2022年3月5日發布《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22)(以下簡稱“新標準”),將于2023年4月1日正式實施。
一
落實標準化改革有關要求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加強技術標準體系建設的有關要求,2015年3月,國務院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了標準化改革的總體要求、改革措施、組織實施等。2018年1月1日,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正式實施,并明確規定,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編號和對外通報。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修訂是在我國深化標準化改革的背景下進行的,落實了標準化改革的有關要求。從涉及范疇看,飲用水事關人民群眾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新標準延續原標準屬性,屬于強制性國家標準;從發布主體看,原標準的發布主體是衛生部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新標準的發布主體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從標準的內容看,新標準刪除了原標準第9章中關于各級衛生部門職責、供水單位開展水質檢測等有關工作層面的要求,弱化了部門色彩,使新標準更加聚焦在技術要求層面。
二
縮小城鄉飲用水水質標準差距
近年來,我國農村人居環境顯著改善,人民群眾對提升飲用水質量的需求也日益強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提出:要健全城鄉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護機制,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標準統一、制度并軌;到2035年,城鄉區域發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顯著縮小。
在原標準中,將小型集中供水定義為農村日供水在1000立方米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萬人以下)的集中供水,并指出小型集中供水和分散供水因條件限制時,適當放寬了部分水質指標對菌落總數、砷、氟化物等14項指標的要求。在新標準中,將小型集中供水定義為設計日供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萬人以下的集中供水,刪除了“農村”,取消了地域限定;用“設計日供水量”替代“日供水量”,避免日用水量波動引起的標準適用范圍不一致問題,更為準確;同時,新標準指出,當小型集中式供水和分散式供水因水源與凈水條件受限時,可對菌落總數、氟化物、硝酸鹽(以N計)、渾濁度4項指標適當放寬。可以看出,新標準對小型集中供水和分散供水的水質要求更高,但水質標準差距的縮小與水質差距的縮小之間還需要開展大量工作,農村飲用水水質提升面臨新挑戰、新機遇。
三
水質指標的重分類、新調整
新標準將原標準中的“非常規指標”調整為“擴展指標”,以反映地區生活飲用水水質特征及在一定時間內或特殊情況的水質特征。指標數量由原標準的106項調整為97項,包括常規指標43項和擴展指標54項。與原標準相比,新標準的變化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更加關注感官指標。色度、渾濁度、臭和味等指標與飲用水時的口感、舒適度密切相關。近年來,受水污染影響,部分水源在特定條件下發生藻類暴發等情況,造成飲用水中臭和味超標,影響水質安全。研究表明,藻類暴發往往導致2-甲基異莰醇、土臭素等物質的產生,且這兩項指標嗅閾值較低,當水體中濃度超過嗅閾值(10ng/L)時可導致飲用水產生令人極為敏感的臭味,影響水體感官。因此,新標準增加了上述兩項感官指標作為擴展指標。
更加關注消毒副產物。水中的部分有機物在與氯及氯制劑、臭氧等消毒劑反應時,會生成具有致癌、致畸、致突變風險的消毒副產物。為有效控制消毒副產物,世界衛生組織和各國相繼出臺有關法律或標準。我國在《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85)中,提出了氯仿的控制限值。《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豐富了消毒副產物的檢測指標,在常規指標與非常規指標中共涉及14項消毒副產物指標。新標準進一步將檢出率較高的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三鹵甲烷、二氯乙酸、三氯乙酸6項消毒副產物指標從非常規指標調整到常規指標,以加強對上述指標的管控。同時,考慮到氨(以N計)的濃度對消毒劑的投加有較大影響,將其從非常規指標調整到常規指標。
更加關注風險變化。新標準根據水源風險變化和近年來的工作實踐對指標做了調整,體現在“一增一減”。一方面,增加了乙草胺和高氯酸兩項擴展指標:其中,乙草胺是目前我國使用量最大的除草劑之一,在我國的使用歷史有20多年,具有明顯的環境激素效應,能夠造成動物和人的蛋白質、DNA損傷,脂質過氧化;高氯酸鹽廣泛應用于煙火、軍工、燃料、航天、紡織、冶煉等行業,對甲狀腺功能有較強的干擾作用,影響人體發育。另一方面,對我國多年前已禁止生產使用的物質,結合近年來的檢出情況,新標準將三氯乙醛、硫化物、氯化氰(以CN-計)、六六六(總量)、對硫磷、甲基對硫磷、林丹、滴滴涕、甲醛、1,1, 1-三氯乙烷、1,2-二氯苯、乙苯12項指標從標準正文中刪除,由原標準的常規/非常規指標調整至新標準;將硒、四氯化碳、揮發酚、陰離子合成洗滌劑4項指標從常規指標調整到擴展指標;此外,考慮大腸埃希氏菌比耐熱大腸菌群有更強的指示作用,將耐熱大腸菌群這一指標徹底刪除;水質參考指標由原標準的28項調整為55項。上述調整,有利于提高水質管控的精準性,有利于避免各地在部分檢出率較低的指標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有利于部分指標風險較高的區域視本地情況開展持續的評估、監測。
提高部分指標限值。新標準調整了標準正文中8項指標的限值,包括硝酸鹽(以N計)、渾濁度、高錳酸鹽指數(以O2計)、游離氯、硼、氯乙烯、三氯乙烯、樂果。與原標準相比,一是取消了在水源或凈水條件限制時部分指標限值的放寬,如,硝酸鹽(以N計)地下水源限制時為20mg/L、渾濁度在水源與凈水條件限制時為3NTU、耗氧量(CODMn法)在原水>6mg/L時為5mg/L;二是提高指標限值,如,廠水中游離氯余量的上限值從4mg/L調整為2mg/L,氯乙烯的限值由0.005mg/L調整為0.001mg/L,三氯乙烯的限值由0.07mg/L調整為0.02mg/L,樂果的限值由0.08mg/L調整為0.006mg/L。此外,考慮我國硼元素的分布及其在人體內的代謝速度,硼的標準限值從0.5mg/L放寬至1mg/L(歐盟1mg/L,世界衛生組織2.4mg/L)。
四
對供水行業的影響
(一)增加凈水成本,對供水系統運維提出更高要求。
水處理成本取決于最嚴格指標的控制成本。此次標準修訂,盡管指標總數上比原標準減少,但指標的要求更高,將導致供水企業生產運營成本的增加,尤其是對經濟欠發達地區、水源條件不好、管理水平較差的中小型水廠形成較大的壓力,具體表現在:一是高氯酸鹽、乙草胺2項指標的存在水平、工藝去除情況目前尚不完全掌握,缺乏實際運行的數據積累;二是將一氯二溴甲烷等6項消毒副產物指標和氨(以N計)從非常規指標調整到常規指標,同時對硝酸鹽(以N計)、高錳酸鹽指數等7項指標規定了更為嚴格的限值,對水廠的凈水工藝特別是消毒劑的精準投加、供水管網質量及穩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三是供水行業檢測能力適配新標準的時間較短,同時,由于新標準中沒有水質檢測指標、頻率的相關條款,易造成地方在執行標準時的尺度不統一。
(二)水源水質標準與新標準指標不匹配問題仍然突出。
修訂后的標準增加了5.3條款,提出當水源水質不能滿足《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和《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有關要求,但限于條件限制需加以利用時,應采用相應的凈化工藝進行處理,處理后的水質應滿足本文件要求。GB3838已發布20余年,在水環境狀況、經濟社會條件已發生巨大變化的情況下,一直未做相應調整,而期間GB5749已修訂兩次,GB5749的26項指標(不含消毒劑及消毒副產物)在GB3838中沒有體現,有可能會出現水源水質“合格”但凈水工藝難以處理的局面。
五
有關建議
(一)加快設施改造與管理提效,推動建立高質量供水體系。
各地應對照新標準開展供水水質自評估,對達不到新標準要求的,應從設施質量、運維水平、監管效力等維度剖析原因:對由于設施落后造成的,應制定水廠改造升級計劃,統籌推進公共供水管網漏損控制等工作,逐步建立高質量供水設施體系;對由于運維水平偏低造成的,應加強技術人員與管理人員的專業培訓,完善企業內部運維制度和激勵機制,充分運用信息化、智慧化手段,逐步建立精細化供水系統運維體系;對由于供水管理造成的,應進一步明確部門職責分工,完善城市供水管理的規章制度,提高政府監管能力和服務企業、群眾的效能,逐步建立高標準供水管理體系。
(二)加強檢測能力與應急能力建設,保障供水安全。
要進一步完善國家城市供水水質監測網建設,提高中心站、國家站和地方站和供水企業的檢測水平,加強城市供水監測、預警能力。各地應依據本地水源風險、設施水平等條件,盡快確定擴展指標,并按照《城市供水水質標準》(CJ/T206)確定采樣點、檢驗項目和頻率。要進一步加強風險意識、底線意識,完善供水應急預案,加強供水應急能力建設,提高供水安全保障水平。
(三)完善供水價格機制,推動供水行業可持續發展。
部分城市長期甚至十幾年不調整供水價格,水價倒掛嚴重,既不利于節水,也造成企業沒有更多力量對供水設施進行升級改造,影響供水品質。要落實《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和《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完善居民階梯水價制度,充分發揮價格機制在水資源節約、用水需求調節方面的作用,抑制不合理的用水需求。城市供水價格監管周期原則上為3年,經測算需要調整供水價格的,應及時調整到位,價格調整幅度較大的,可以分步調整到位。
(四)加快相關標準修訂,保障標準之間銜接順暢。
城市凈水設施涉及眾多工藝流程,各流程之間存在科學的、密切的耦合關系。建成投用后,盡管可以對工藝運行參數優化調整,但這種調整是有限度的。凈水廠不是“萬能廠”,只有在水源水質達標的情況下,凈水廠出廠水水質才有保障。建議盡快對GB3838進行修訂,切實強化對水源保護區尤其是一級水源保護區水質保護,確保水源水質標準與飲用水衛生標準相銜接。同時,加緊修訂相關行業標準,進一步明確對水源水質、水質檢測、水質凈化、水質管理等方面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