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抽檢是否需要現場檢查筆錄
留言日期:2022-06-23 我是一名一線市場監督管理執法人員。現就食品抽檢后處理相關問題咨詢一下總局的領導。現在流通環節普通食品安全抽檢,一般都委托第三方檢驗機構進行,不再要求我們市場監督管理執法人員陪同。檢驗結果出來不合格,執法人員進行后處理時,抽檢機構提供了抽檢單和抽檢記錄,抽樣人員一欄簽名為抽檢機構人員簽名。請問1、檢驗機構抽檢人員不是執法人員簽名是否有法律效力?2、抽檢單和抽檢記錄是否可以作為后處理的抽檢時情況的證明?3、是否一定需要現場檢查筆錄,作為抽檢情況記錄? 答:您好!留言收悉,針對您的問題,現答復如下:1、檢驗機構抽檢人員簽名有法律效力。2、抽檢單可以作為后處理的抽檢時情況的證明。3、不一定需要現場檢查筆錄,作為抽檢情況記錄。感謝您對市場監管抽檢監測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回復部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司 時間:2022-06-30
留言日期:2021-09-03 《食品安全法》第136條 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此處的“免予處罰”是否包含“免予沒收違法所得”?“免予處罰”的具體范圍有無規定? 《行政處罰法》第28條第二款中有“當事人有違法所得,除依法應當退賠的外,應當予以沒收。”的規定,對于超市經營不合格食品但可以依法免罰的情況下,其違法所得是否應該沒收? 如果應當沒收其違法所得,其違法所得如何計算?全部經營收入還是扣除食品購買成本后的利潤?當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是必須沒收的。 煩請總局答疑釋惑!
回復部門:執法稽查局時間:2021-09-07
留言日期:2022-01-12 問:貴司各領導和工作人員好,本人在此想咨詢一下,本人的計算方式是否正確? 舉例說明:豆奶生產日期為2021年1月3日,保質期12個月,以生產日期為計算起點的話,該豆奶的最后有效期為2022年1月2日(在保質期內),該豆奶的過期日期為2022年1月3日,以生產日期的第二天為計算起點的話,該豆奶的最后有效期為2022年1月3日(在保質期內),該豆奶的過期日期為2022年1月4日。 感謝回復! 答: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生產日期是指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保質期是指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于銷售,并保持標簽中不必說明或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食品生產者可選擇以具體日期或固定時間段的形式標示保質期,保質期應與生產日期具有對應關系。以固定時間段形式標示保質期的,可選擇以生產日期或生產日期第二天為保質期計算起點。 回復部門:執法稽查局 時間:2022-01-19
計算“銷售產品貨值金額”時,是以本批次進貨量為準,還是以抽檢基數為準?
產品貨值計算 您好!請問在適用《產品質量法》的時候,計算“銷售產品貨值金額”時,是以本批次進貨量為準,還是以抽檢基數為準? 回復部門:執法稽查局
食安法136條免予處罰是否包含免予沒收違法所得?
1.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36條規定,符合免責條款的,應當沒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法律原文未提及沒收違法所得。
2.關于違法所得計算方式,總局正在研究制定相關規定,原則上按照《行政處罰法》第28條執行。
生產日期計算方式問題
總局答復:食品安全評價性抽檢報告能否作為行政處罰依據?
食品安全評價性抽檢報告能否作為行政處罰依據?
留言日期:2022-01-13
問:你好,請問在沒有監督抽檢報告的情況下,根據食品安全評價性抽檢報告,能否作為對生產企業行政處罰的依據。
答:不合格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檢驗結論與抽檢計劃無關。評價性抽檢計劃下檢出的不合格食品,應當按照不合格檢驗結論開展后處置。
回復部門:執法稽查局
時間:2022-01-17
計算“銷售產品貨值金額”時,是以本批次進貨量為準,還是以抽檢基數為準?
您好!執法辦案時可在抽樣基數的基礎上,調查該批產品的銷售及庫存情況,貨值金額應計算包括該批產品已經售出的產品和尚未售出的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