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摻雜摻假怎么定義
尊敬的領導你好,腐竹使用的執行標準為GB2712,屬于非發酵豆制品,該標準以大豆或雜豆為主要原料,經加工制成的食品,包括發酵豆制品、非發酵豆制品和大豆蛋白類制品。但是有的生產廠家在生產的時候添加淀粉,該行為明顯違反了GB2712規定,侵害的消費者的權益,請問該產品是否屬于摻雜摻假的假冒偽劣產品,是否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遇到該產品是按照食品安全法十倍主張權益還是消法三倍主張權益
回復部門: 執法稽查局
回復時間:2023-12-29
您對企業違法行為的描述不夠全面,我們不能作出具體判斷。企業的違法行為如何處罰,立案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定性,再結合情節、執法實踐,依據食法、行政處罰法、裁量基準等等法律法規規定作出處罰。消費者主張賠償問題不是市場監管部門職能,請您自行判斷,與企業協商,如不能達成一致,請向司法部門提起訴訟。
2、求教行政執法中違法行為定性問題
我是一名市場監管基層執法人員(法制審核員),在辦理餐飲單位將農藥殘留(如:豇豆、韭菜等蔬菜類)、獸藥殘留(如:雞肉、豬肉等肉類)、生物毒素(如:黃曲霉毒素超標的大米、花生仁等)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用農產品)加工成主食或菜肴出售的案件中,發現對這一類違法行為的定性有兩種不同的認定,一種是認定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應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處罰,理由是:餐飲單位所經營的食品,除極小部分直接供顧客食用外,大部分需要烹飪加工后方可食用,未加工之前均為原料,且《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也已規定為原料。另一種是認定為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應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 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處罰,理由是:《食品安全法》第二條第一款已將餐飲服務定性為食品經營,《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對食品的定義也包括原料。歸納起來就是:餐飲單位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材進行加工制售屬于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行為還是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
回復部門: 執法稽查局
回復時間:2023-12-26
首先餐飲單位是食品經營者,都按照食品經營行為看待。一、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原料,加工出來的菜品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按照食法124處理;二、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原料,沒有加工銷售或者加工銷售的菜品經檢驗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按照食法125處罰;三、如果經營企業符合食法136規定的免責條款,那就按照136免于處罰,但沒收不合格原料及成品(如果有)。
3、經營者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標準
經營者經營的某種食品檢測不合格, 超市提供了該食品供貨商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復印件,以及該食品但不是同一批的檢驗報告。經營者認為其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要求案機關依據《食品安全法》136條,對免予罰款。請問本案的情況,能算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嗎?能對其兔予罰款嗎?謝謝
回復部門: 執法稽查局
回復時間:2023-12-15
不同批次的檢驗報告無法證明企業不知道這批次產品是不合格的。在日常監管工作中,各地都發布了首違不罰、免于處罰、減輕處罰的清單,請參照執行。
4、承包經營的集中用餐單位食品經營許可是否要辦兩個證
總局領導您好,2023-03-02您依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第二款回復了一個餐飲公司承包大學食堂,辦的是大學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能夠將承包商作為被處罰人的問題。
現在,新的《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已經實施,第十五條,先說了學校等集中用餐單位應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然后接著說了承包經營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應取得與承包內容相適應的食品經營許可。這是老的《辦法》包括食安法實施條例里沒有的,我們能否理解為如下操作:比如學校,以學校的名義辦一個食品經營管理的食品經營許可證,落實主體責任,食堂的承包商則以公司名義辦理在學校食堂地址上的熱食類食品制售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這樣,發生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對學校主體以落實主體責任方面的條款進行處罰,對承包商以具體的食品安全問題的條款進行處罰。這樣以達到校方和承包方都能面臨處罰及信用監管的懲戒。這是基層現在討論比較多,意見不太統一的問題。
回復部門: 執法稽查局
回復時間:2023-12-25
依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第二款規定,承包經營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應取得與承包內容相適應的食品經營許可,發生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接受處罰;學校等集中用餐單位應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并且承擔管理責任,發生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其承擔管理責任,應當按照食法126條進行處罰,其相關責任人,也應當按照食法135條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定責任。
5、食品安全法136條規定的 “經營者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的標準”
在食品抽檢中,一家超市經營的某種食品不合格,超市提供了該食品供貨商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許可證的復印件,以及該食品但不是同一批的檢驗報告。經營者認為其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要求辦案機關依據《食品安全法》136條,對其免予罰款。請問本案的情況,能算當事人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嗎?能對其免予罰款嗎?謝謝
回復部門: 執法稽查局
回復時間:2023-12-17
食品每一批次產品由于投料、生產線運轉、生產工人、運輸倉儲等等環節有差別都可能出現不同安全問題。食品的檢驗報告是針對一批次產品的,“不能一張檢驗報告保全部產品”。不同批次的檢驗報告不能算做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不能免于處罰。
6、食用農產品違法行為查處疑惑
在食用農產品后處理案件辦理過程中,如果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市場監管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對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免于行政處罰時是否應當沒收違法所得(所查處的食用農產品已全部銷售完畢)?如果應當沒收違法所得,因為銷售者在購銷該批次食用農產品時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并不知道其所購銷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屬于非主觀意愿,那么是按照其銷售價×銷售數量的全額進行沒收,還是按照(銷售價格-購進價格)×銷售數量的差額進行沒收?
回復部門: 執法稽查局
回復時間:2023-12-14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符合條件免于處罰,應當理解為不沒收違法所得、不罰款。但是,如果食品經營者還有未銷售的不合格食品,那么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積極控制食品安全風險,依法沒收不合格食品。沒收食品經營者的不合格食品應當立案,出具處罰決定,處罰決定應當寫明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免于處罰,但是沒收庫存不合格食品。
7、干制食用菌中水分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如何處罰?
領導您好!某公司生產的食用菌,經抽樣檢驗,水分項目不符合GB 7096-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用菌及其制品》要求,若對此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還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作出行政處罰?
回復部門: 執法稽查局
回復時間:2023-12-28
食品檢驗不合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處罰。
8、關于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的認定
在食品違法案件中,如果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關于貨值的金額和違法所得能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來呢?
十一、關于“貨值金額”和“違法所得”、“違法收入”的計算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貨值金額是指當事人違法生產、銷售產品的數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產品)與其單件產品標價的乘積。對生產的單件產品標價應當以銷售明示的單價計算;對銷售的單件產品標價應當以銷售者貨簽上標明的單價計算。生產者、銷售者沒有標價的,按照該產品被查處時該地區市場零售價的平均單價計算。本法所稱違法所得是指獲取的利潤。
回復部門: 執法稽查局
回復時間:2023-11-23
食品不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9、食品案件違法所得如何計算
食品案件違法所得計算方法是按照全部收入法,即按銷售價格計算,還是根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規定要扣除成本?
回復部門: 執法稽查局
回復時間:2023-11-21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不適用于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在食品安全違法案件辦理工作中,如本轄區內沒有具體規定,建議按照全部收入說,即銷售價格不扣除成本計算違法所得。
10、如何理解和認定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總局領導您好,我是市場監管系統基層的一名執法人員!吨腥A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多處有“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1.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2.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保3.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4.第一百五十條規定“食品安全,指食品無毒、無害,符合應當有的營養要求,對人體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請問:如何理解和認定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現我局正在調解一起消費糾紛,消費者唐某通過微信方式聯系經營者盤某,購買了臘肉、臘魚、蜂蜜、臘板鴨等食用農產品,唐某認為上述食品無標簽標識,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要求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注:消費者未送檢驗機構對食品進行過檢測),消費者的要求是否合理合法?
回復部門: 執法稽查局
回復時間:2023-10-18
《食品安全法》第148條,市場監管部門不是執行部門,消費者向企業提出賠償要求,市場監管部門沒有職能督促企業賠付,消費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11、散裝食品分裝銷售后無標簽的處罰
尊敬的總局領導您好,請問一下,一家超市進購了大包或者大箱包裝的散裝糕點,大包裝上標識標簽齊全,執行標準為GBT20977。在銷售前超市將大包裝打開然后使用小包裝提前分裝好,但是小包裝上無任何標簽就進行了銷售。
請問這種情況是按照違反了食安法34條1款11項,依據食安法125條1款2項進行處罰,還是按照違反了食安法68條1款,依據食安法126條1款7項進行處罰?
回復部門: 執法稽查局
回復時間:2023-8-18
預包裝食品散裝銷售,銷售者提前分裝,消費者購買時再稱重銷售,或者消費者購買前已經稱重,消費者自行選擇購買,本質依然是散裝預包裝食品銷售,應當符合散裝食品銷售的有關規定。你沒有提到擺放散裝食品的容器、是否獨立包裝、是否稱重、稱重后是否打印標簽等等細節,但是執法過程中還是要綜合判斷看行為本質,銷售散裝食品的行為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
12、銷售的食品中檢測出“布噻嗪”的處理?
銷售的食品中檢測出“布噻嗪”的處理?
根據舉報反映當事人銷售的壓片糖果廣告宣傳中宣稱“減肥”功能,經舉報人送第三方機構檢測(實驗室內部方法檢測)該壓片糖果中含有“布噻嗪”成份。360百科中介紹:布噻嗪,也稱異丁噻嗪,是一種中效利尿藥,主要作用于泌尿系統。但查詢《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無“布噻嗪”。
由于食品中“布噻嗪”的檢測項目沒有國家相關標準規定,咨詢了第三方檢測機構均沒有檢測資質(只能實驗室內部方法檢測,出具產品測試報告),無法進行判定并出具合法有效的檢驗報告,請問“布噻嗪”是否屬于藥品?是否屬于非法添加物?第三方檢測機構出具的產品測試報告(無CMA章。┠芊褡鳛樘幜P依據?該案件如何定性處理?
回復部門: 執法稽查局
回復時間:2023-8-14
辦案過程中發現藥品異構體、衍生物以及“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以外的“新物質”可以按照以下路徑處理:一、依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風險監測、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等工作中,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檢驗方法的情況下,可以采用其他檢驗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問題的原因。所采用的方法應當遵循技術手段先進的原則,并取得國家或者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惫ぷ髦杏龅健靶挛镔|”可以采用其他檢驗方法查找原因,并取得省以上市場監管部門的同意。二、在食品中檢出“新物質”應當判斷是否有天然帶入的可能性并分析含量,在確認人工添加“新物質”的情況下可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處理;三、如果相關“新物質”屬于藥品異構體、衍生物等有功能性的物質,建議請專家做有毒有害認定后移送公安機關,相關規定請參見《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國務院食品安全辦關于印發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的通知》。
13、關于出廠多年部分酒類酒精度誤差適用法規
眾所周知,酒產品存放達到一定時間(例如2至5年以后)會“跑酒”,酒瓶中的酒體與酒精度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不斷減少,而國家規定酒精度出廠要求控制在±(正負)1.0度之間。
酒體的主要成分是水和乙醇,乙醇會因環境因素產生揮發。通過與外部環境的熱置換,會有乙醇與少量水分及其他物質被蒸發出來。
相關國家標準與實際貯存環境:
1、GB/T 10346-2006 《白酒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貯存》4.3.2成品應貯存在干燥、通風、陰涼和清潔的庫房中,庫內溫度宜保持在10℃~25℃。
2、GB/T 2757-2012《蒸餾酒及其配制酒》4.4 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飲料酒可免于標示保質期。
3、GB/T27588-201l《露酒》8.3 運輸與8.4 貯存,產品應于陰涼 、避免 陽光直射 、通風良好的場所 。溫度在 5℃ ~35℃ 之間為宜 。
酒產品標示的“酒精度”,表示酒體中乙醇體積與酒體積的比化為的百分數的值,但由于酒產品出廠后,實際貯存環境溫度的變化。例如:
1、夏季物流的車廂,鐵皮車廂內環境溫度超過40度以上。
2、個別鄉鎮農村一級小型個體便利店、雜貨店的倉庫很難有全年恒溫25℃與35℃以下環境溫度。
3、個別鄉鎮農村一級小型個體便利店、雜貨店未安裝空調設備,產品展柜夏季環境溫度因天氣溫度影響普遍高于35℃。
以上幾點,引發的乙醇更快揮發,可能是生產商、經銷商、零售商或是運輸物流,自然條件和時間所引起的不合格。
綜上所述:酒精度是否合格,主要應以出廠檢驗為依據,不是市場流通抽檢為主(生產廠家抽檢為準)。因為酒產品會相對其他液體產品的“易揮發性”在產品出廠后,達到一定時間(例如2至5年以后)有很大可能因各類環境溫度變化影響到最終市場流通抽檢,產品標示酒精度的值與實測值大于±(正負)1.0度國家標準允許的誤差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第二十六條;食品安全標準8項中, 酒精度,不屬于食品安全標準中規定的指標;并且《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蒸餾酒及其配制酒》(GB 2757-2012)僅規定了酒精度的標識方法,沒有對酒精度作出具體要求,由此可見,酒精度不屬于“食品安全指標”,因此對酒精度不符合產品明示標準及質量要求的處罰也就不能適用于《食品安全法》的第一百二十四條。
綜合考慮,各級市場流通環節責任。“市場流通抽檢”實測值不符合標示酒精度的情況,有可能是流通環節責任,不一定是生產廠家的責任。具體應處罰那一方,相關部門應實事求事的調查取證,具體應該是那一方的責任就處罰那一方。且處罰辦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也與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相違背。
眾所周知,白酒、配制酒,酒精度誤差屬于物理變化,其產品本質并沒有變化。非故意行為,不會危害身體健康和安全,對酒精度合理范圍偏離不合格的企業是否從輕處罰,是否適用《產品質量法》 。
回復部門: 執法稽查局
回復時間:2023-8-4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條的規定:在我國境內從事食品生產和加工,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都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按照特殊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食品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二、酒類屬于食品,酒類的生產和加工,銷售和餐飲服務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三、酒精度指標不合格的原因有很多,在所有的生產流通環節都可能發生,所以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按照食法第124條處罰、還是按照第125條處罰,應當找出導致不合格的原因,準確定性裁量適度。
14、四寶粉類的案子如何定性?
您好!本人是一名基層執法人員,近日,收到許多類似四寶粉、四寶片、XX丸類產品的投訴舉報,此類產品的共性問題為原料中含有《衛生部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衛法監發【2002】51號的規定中僅可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如三七、丹參),而涉案產品并無保健品標識。舉報人舉報涉案產品為三無產品(標簽僅有重量,無生產廠家、保質期等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使用非食品原料、非法添加中藥材等,而商家定義為初級農產品,并在其網銷店鋪作了一些申明(代客磨粉、代客壓片等)。在查辦此類案件時,深感難以定性。此類產品應定性為食用農產品還是預包裝食品??如定性為預包裝食品,應以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查處還是標簽不符合規范?還是非法添加?通過市場監管文書網找到了相關類似案例,各地定性也不一,有認定為預包裝食品以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規定進行處罰,但此類處理方式是否回避了三七、丹參僅可以用于保健食品這一問題?是否可行?求賜教!感激不盡!!
回復部門: 執法稽查局
回復時間:2023-7-28
初級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和農業投入品已經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換句話說,初級農產品可以食用的,就是食用農產品,此類產品一旦進入流通環節,就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二、2017年,原食藥總局曾經發文《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非藥品經營單位銷售中藥材有關問題的復函》(食藥監辦稽函〔2017〕47號)規定“未進入藥用渠道的中藥材,鑒于各地有不同食用傳統,不宜強調其藥品屬性,經營者無需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但經營此類中藥材不得宣稱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相關內容。” 三、鑒于以上規定,進入流通環節銷售的食用農產品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四、針對你的問題,“四寶粉”等等的名稱不重要,關鍵在于具體行為的判斷,一是銷售者是否宣稱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二是是否符合預包裝食品的定義。以上供參考。
15、銷售過期食品處罰
近期我局在城鄉結合部食品市場檢查時發現當事人貨架有13瓶礦泉水超過保質期,當事人依照《食品安全法》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索證索票齊全,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主動說明有關情況和提供相關證據。經營的超過保質期食品貨值金額較少且尚未銷售,未造成危害后果,執法人員調查以后積極落實整改。商店規模較小,以前未被處罰。這種情況我局是否能按照市場監管總局印發《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給予減輕行政處罰?
回復部門: 執法稽查局
回復時間:2023-7-27
依法裁量是辦案部門的權力!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和三十三條對于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以及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有明確表述,請參照執行。
16、關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適用問題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在適用本條款對當事人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時,“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具體范圍有哪些?是否包含當事人用于違法行為的車輛、廠房?
回復部門: 執法稽查局
回復時間:2023-7-20
參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第六款。
17、商品房買賣及合同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總局領導你好:我是一名基礎執法人員,最近在工作中遇到商品房買賣投訴:業主投訴稱:自己在某樓盤購買了一套商品房,買賣合同簽定交房日期為2022年1月1日,最后交房日期為2022年7月1日,現業主投訴,要求房產開發商賠償相關費用。請問,這個投訴是否適用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控,基礎市場監督局(所)執法人員是否有權(應該)進行調解。謝謝。
回復部門: 執法稽查局
回復時間:2023-4-19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依據部門職責分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商品房的銷售管理工作。因此,有關商品房銷售糾紛由住建部門處理為宜。
18、謝絕自帶酒水
請問“謝絕自帶酒水”是否屬于霸王條款?是否違法?例如:飯店在顯著位置張貼有“謝絕自帶酒水”字樣,消費前并明確告知消費者不得自帶酒水,商家此種行為是否違反相關規定?
回復部門: 執法稽查局
回復時間:2023-4-19
感謝留言。對于經營者行為違法性需要根據具體事實情況才能做出認定。如您認為該經營者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消費者投訴由經營者實際經營地或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處理,舉報由被舉報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處理。您可以撥打12315熱線(異地加拔區號),也可以登錄全國12315平臺(網址www.12315.cn,APP“全國12315平臺”,微信公眾號“12315”,微信小程序“12315”,支付寶小程序“12315”等方式),您的投訴舉報一般將直接流轉至您選擇的縣級市場監管部門處理。如對處理結果不滿意,您可以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19、職業打假買臨期食品等過期后再購買正常產品并進行索賠如何進行處理
總局領導你好,作為一名基層監管人員,現遇到如下問題不知如何處理,希望總局領導提供指導意見:我轄區一超市遇到團伙職業打假人,他們購買臨期食品等過期后再購買一次正常產品,因其手里有消費小票和過期食品,其向超市索取賠償,第一次索取1000元,超市賠付,現在團伙再次進行索賠,要求賠償三千,如其進行舉報,其有消費證明和過期食品,應如何處理,請總局領導指導。
回復部門: 執法稽查局
回復時間:2023-4-14
針對敲詐勒索行為,一是建議相對人報警;二是我們市場監管部門直接移送公安機關。此外,我們要向相對人講清楚,提示或者要求他們在銷售票據、銷售記錄、出庫記錄等方面更加細化,且認真記錄;還要建議有條件的食品經營者建立臨期食品專柜,或予以顯著標識。
20、案由變更應當在哪個環節體現
在執法實踐中,隨著調查的終結,認定的事實與最初立案時定的案由不一致的情況時有發生,在這種情況下,需要變更案由。請問在哪個環節、哪種文書開始可以變更,在書寫方面有何規范?比如我們以某單位涉嫌使用過期食品原料為由立案,經調查未發現有使用的事實,遂以未顯著標示或單獨存放過期食品原料為由給予責改、警告,在終結報告中,是直接使用已經變更的案由,還是在報告開頭使用原來的案由,后面的總結陳述中再給予定性?感謝總局領導多次釋疑,為基層執法解決實際問題!盼復!
回復部門: 執法稽查局
回復時間:2023-4-12
總局沒有案由變更的相關規定。在調查終結前、陳述申辯或聽證后、下達處罰決定前等階段都有可能出現案由變化的情況,不必固定在任何一個時點。出現滿足案由變更的條件后,以有關事項審批表或者簽報領導審批的形式進行案由變更比較合理。
21、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銷售標注虛構生產日期的食品該如何處罰
銷售者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銷售的食品標注虛構生產日期,是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五)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相關規定依據食品貨值金額來處罰?
回復部門: 執法稽查局
回復時間:2023-3-28
食品安全違法案件的貨值金額按照《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食品安全行政處罰案件貨值金額計算的意見》(市監稽發〔2021〕70號)計算。一、計算范圍。食品安全行政處罰案件貨值金額是當事人實施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所涉及食品的市場價格總金額。未取得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計算范圍包括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取得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成品檢驗不合格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下簡稱不合格)的,貨值金額包括成品、不合格的半成品和原料;半成品或者原料不合格的,貨值金額包括不合格的半成品或者原料,以及成品。已售出、已贈與、已抽樣、已使用、已召回以及未售出、未贈出、未使用等全部成品,計入成品貨值金額。未付款已到庫的涉案產品應當計入貨值金額。案件查處期間退貨的產品的貨值金額不得扣除。二、計算方式。成品按照銷售價格計算貨值金額;半成品按照原料購進價款計算貨值金額;原料按照購進價款計算貨值金額。銷售價格應當以銷售單、合同、價簽等明示的單價計算;沒有標價的,依據相關證據材料進行認定或者按照同類產品的市場價格或者平均價格計算,也可以委托法定價格認定機構確定。
22、僅違法而沒有違反食品安全…準,能否用第136條免罰?
食品經營者銷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我們會說這個經營者違“法”, 即違反《食品安全法》第34條第10項,而不會說這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也就是說,消費者購買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不是《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說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的食品”,理應無法獲得十倍賠償的,即消費者想要獲得十倍賠償是無法可依的。當然,最高院指導案例23號(孫銀山訴南京歐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寧店買賣合同糾紛案)與我的說法相反。
如果“食品中違法添加了非食用物質”(見第1—6批匯總),比如吊白塊等,那么我們是用《食品安全法》第34條第1項定性的。顯然,這個食品經營者的行為是違“法”而不是違“食品安全…標準”。而《食品安全法》第136條的用詞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我想問的是:對于這種違“法”的行為,是否不得適用《食品安全法》第136條?換種說法,只違反《食品安全法》法條、不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違法行為到底能不能適用第136條免罰?
回復部門: 執法稽查局
回復時間:2023-3-22
現實中,有部分經營企業明知經營的食品是違法食品(主動宣稱功能主治),送檢檢不出已有標準或者已知禁止添加的化合物,非法添加母核相同功能相同的化合物衍生物,用檢驗報告等資料信息來逃避責任和處罰,此類行為很多涉及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涉嫌犯罪。建議嚴格按照法條執行,執法不僅僅是針對個案的執法,還是一種對違法行為的威懾。
23、關于肥料標識違法問題
目前,《肥料標識 內容和要求》(GB 18382-2021)屬于強制性標準,如果生產銷售的肥料標識不符合該強制性標準的要求,即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能否按照《標準化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如果不能,哪依據什么進行處罰?
回復部門: 執法稽查局
回復時間:2023-3-21
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依據行政法規。
24、關于有許可但未在裱花間制作裱花蛋糕的處罰法律適用
總局領導好,我是基層的一名執法人員,我們在日常檢查的過程中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建有裱花間,但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未在裱花間制作裱花蛋糕,當事人的《食品經營許可證》也許可了可以制售裱花蛋糕,想問一下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是應該適用違反《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三條第二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生產、銷售產品需要取得許可證照或者需要經過認證的,應當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不按照法定條件、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由農業、衛生、質檢、商務、工商、藥品等監督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沒收違法所得、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貨值金額不足5000元的,并處5萬元罰款;”的規定進行處罰,還是應該適用違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的規定按照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一項的規定進行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回復部門: 執法稽查局
回復時間:2023-3-21
按照規定餐飲企業需要設置專間但是未在專間操作的情形如何處理。一是《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有明確規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生產經營行為……不符合有關食品生產經營過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本條例第七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保憾恰恫惋嫹⻊胀ㄓ眯l生規范》(GB31654—2021)對裱花間等專間有明確標準要求。在食品安全執法工作中,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掌握和運用非常重要,在工作中應當注意積累使用。
25、食安法122條問題
請問《食品安全法》第122條第2款的“明知”如何界定?有沒有相關解釋可以參考?
回復部門: 執法稽查局
回復時間:2023-3-21
“明知”就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梢詤⒖夹谭ㄋ痉ń忉尩谑畻l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明知”,應當綜合行為人的認知能力、食品質量、進貨或者銷售的渠道及價格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明知”,但存在相反證據并經查證屬實的除外:(一)長期從事相關食品、食用農產品生產、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行業,不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義務的;(二)沒有合法有效的購貨憑證,且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銷售的相關食品來源的;(三)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進貨或者銷售且無合理原因的;(四)在有關部門發出禁令或者食品安全預警的情況下繼續銷售的;(五)因實施危害食品安全行為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又實施同種行為的;(六)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26、超過有效期化肥如何處罰
在檢查過程中,發現有的農資店銷售超過有效期的化肥,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里哪一條款進行處罰。
回復部門: 執法稽查局
回復時間:2023-3-13
您好!具體執法問題請按規定逐級請示。謝謝!
27、餐飲公司承包大學食堂如何認定被處罰主體?
餐飲公司承包大學食堂如何認定被處罰主體?
大學食堂與餐飲公司簽約,將食堂承包給有經營資格的餐飲公司經營,并且責任自負,經營自負,但大學食堂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則是以大學的名稱來辦理的。
問:如果該食堂經營過程中出現了違法行為,是否可以用承包商做為被處罰人?如果不可以,依據和原由是什么?
回復部門: 執法稽查局
回復時間:2023-3-3
一、集中用餐單位,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第二款規定督促承包方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擔管理責任;未依法履行管理責任的,可以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定予以處罰。二、集中用餐單位的承包方,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第二款規定,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并對食堂的食品安全負責,對其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法處罰。
28、食品中有異物的理解
近期,我市出現大量職業打假舉報:湯里、粥里有頭發、方便面、米線里有塑料蟲等均要求商戶賠錢,一部分是舉報人員故意為之,執法人員現場檢查又沒有發現問題,回復舉報人,對我們執法人員處理不滿,對我們進行復議、訴訟,目的是讓執法人員施壓商戶進行賠償,占用大量執法資源。請問這些情況算食品安全法污穢不潔、混有異物嗎?該如何處理?請上級領導進行解答。
回復部門: 執法稽查局
回復時間:2023-2-2
基層執法監管執法不易,向基層同事致敬。針對本問題涉及到具體個案認定,因實踐中的情形不同,認定處理也應當根據具體事實進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是處理此類問題的總原則。就問題中的情形,提出如下處理意見,供參考:一、對存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六)和第一百二十四條(四)所指的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等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應當查清事實,依據相應情形進行裁量處罰;二、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的現場制售、即食的食品如粥、面、炒菜等,出現異物的原因有可能是原料問題,也有可能是從業人員未遵守《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所致,也有可能是其他原因,但是也應當查清事實,依據相應情形進行處罰。三、如不能證明該異物是由于經營者過錯所導致,且有合理懷疑是舉報人故意所為,建議相對人及時報警,請公安部門介入調查為宜。
29、過期食品銷售
總局您好,請問超市銷售區貨架上擺放過期預包裝食品是銷售過期食品行為嗎?應該怎么處罰
回復部門: 執法稽查局
回復時間:2023-1-31
食品經營者將食品擺上貨架,即可視為提出了合同的要約,消費者購買即達成合意,在放上貨架的時候, 經營者已經把該商品視為了一個可用于出售的商品。超過保質期食品陳列于貨架應定性為經營禁止經營食品違法行為。如果超市便利店雖然使用了高科技手段對其所銷售的食品生產日期進行管理,但仍然將過期食品實際銷售給了顧客并開出了銷售票據,這種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 劑、食品相關產品 (十)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钡囊幎,可以按照第一百二十四條進行處罰。但如果通過高科技技術手段對所銷售食品的生產日期進行管理,在食品臨近保質期時就無法結賬,并以此杜絕銷售 超過保質期食品的可能性,也避免了人工管理可能出現的疏漏的情況,在實際案件辦理中可結合案情實際,依據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相關規定進行裁量。
30、立案調查期間發現當事人又有新違法行為是否可并案處理
你好!請問執法辦案機關在食品生產違法案件立案調查期間,又發現當事人有新的食品生產違法行為,辦案機關是并案處理,還是對新的違法行為另行立案來處理?
回復部門: 執法稽查局
回復時間:2023-1-31
建議并案處理合并處罰。執法實踐中保障相對人權益的前提下,依法依規工作的順暢、及時、便利是非常重要的。
31、腐竹類產品蛋白質檢測不達標是按《食品安全法》還是按《產品質量法》處理》?
總局領導好,在對豆制品生產企業監督抽樣中,發現有腐竹類產品的蛋白質含量低于GB/T 22106-2008《非發酵豆制品》中蛋白質含量標準。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均未超標。請問該案件應按《食品安全法》還是按《產品質量法》處理。
回復部門: 執法稽查局
回復時間:2023-1-31
一、按照《食品安全法》開展的食品抽檢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處罰;二、按照特殊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所有食品相關違法行為首先按照《食品安全法》規范。
文章轉自:法言法語話市監,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眾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