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樣品加標回收
如何進行加標回收率的測定
一般情況下規定:
a. 加標量應盡量與樣品中待測物質含量相等或相近,并應注意對樣品容積的影響;
b. 當樣品中待測物質含量接近方法檢出限時,加標量應控制在校準曲線的低濃度范圍;當樣品中待測物含量小于方法檢出限時,以檢出限的量作為待測物質的含量加標;
c. 一般加標量不得大于待測物含量的3倍;
d. 加標后的測定值不應超出方法的測定上限的90%;
e. 當樣品中待測物濃度高于校準曲線的中間濃度時,加標量應控制在待測物濃度的半量。
計算方法及數學表達式
1、理論公式使用的前提條件
2、理論公式使用的約束條件
影響加標回收率值的因素
加標回收測定結果判斷
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