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類常見的違反基本條款中3.6的案例,生產企業為了吸引消費者的眼球,追求廣告效應,使用一些明示或暗示的文字內容介紹產品或產品中的某些成分具有保健、預防治療疾病的作用。
例如:“天山雪蓮飲品”介紹說有“養氣、養顏、養血功效”。“鹽焗雞爪”介紹說“多吃不但能軟化血管,同時具有美容功效,雞爪中含有四種蛋白質成分,能夠有效抑制高血壓。”
這是一類常見的食品名稱標示不規范情況,往往發生在食品名稱用一種食品修飾另一種食品時,用作修飾意義的食品在產品加工過程中并沒有使用過,誤導消費者。
標準規定,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復合配料(不包括復配食品添加劑),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隨后將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當某種復合配料滿足了兩個條件,即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時,才可以不需要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如漢堡調味粉、肉味粉等無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應正確標示為漢堡調味粉(小麥粉、食鹽...)、肉味粉(豬骨、醬油、淀粉、植物油...)
標準中4.1.4.1和4.1.4.2規定:“如果在食品標簽中特別強調添加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如果在食品標簽上特別強調添加或含有一種或多種配料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例如:“本產品特別添加深海魚油”、“本產品選用比利時巧克力”、“不含蔗糖”等。
八歲的李娜
紅酒需要標注二氧化硫,可以如果配料寫的是焦亞硫酸鈉可以不寫二氧化硫含量么?
王較瘦
個人認為,你所說的二氧化硫是添加焦亞硫酸鈉后釋放出來,并非直接添加,故配料表寫焦亞硫酸鈉即可
crayy
需要標注二氧化硫含量的前提是強調二氧化硫或者相關物質的含量較低或者無。。。問答有寫
四十一、關于葡萄酒中二氧化硫的標示
根據《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和《發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及其實施時間的規定,允許使用了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硫的葡萄酒在2013年8月1日前在標簽中標示為二氧化硫或微量二氧化硫;2013年8月1日以后生產、進口的使用食品添加劑二氧化硫的葡萄酒,應當標示為二氧化硫,或標示為微量二氧化硫及含量。
8311711
第11條官方有明說不行?禁止的依據是什么?市場上有部分產品依然這樣標呀。好像旺旺的“凍癡”常溫和冷凍不同的條件下保質期就是不一樣。
laji161
標簽上的配料表里無色素,如果想在標簽上寫無添加色素,需要將產品送檢檢測色素含量嗎?還是標識色素添加量;0克/kg就可以了。
王較瘦
標識“不添加色素”,應該是指生產過程中沒有添加,但你能確保配料不帶入嗎,個人認為還是有一定風險的
laji161
所以,要規避風險還是要送檢。
王較瘦
個人認為,配料表中沒有色素就表明沒添加色素,你再強調“不添加色素”有點畫蛇添足,且有被投訴的風險存在,故覺得沒必要
海上明月
同意你的觀點,如果寫“不添加色素”就要有充分的證據來證明這些,特別要關注帶入的色素,因此,最好不寫。
crazy228
我認為還有兩項常見錯誤需要注意:
1、根據28050的要求,在食品配料中含有或生產過程中使用了氫化和(或)部分氫化油脂時,應標示反式脂肪(酸)含量。
2、人參(人工養殖)未標明不適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根據關于批準人參(人工種植)為新資源食品的公告(衛生部公告2012年第17號)的要求,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1)衛生安全指標應當符合我國相關標準要求。
(2)孕婦、哺乳期婦女及14周歲以下兒童不宜食用,標簽、說明書中應當標注不適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項目 |
出現問題 |
主要相關條文 |
理解、處理、注意 |
示例及其他 |
商標 |
TM/R |
注冊與非注冊的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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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名稱 4.1.2條款 |
未顯示真實屬性 |
4.1.2.1 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4.1.2.2.1 當“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4.1.2.2.2 當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因字號或字體顏色不同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時,也應使用同一字號及同一字體顏色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
1.產品名稱后面有()解釋其真實屬性或增加產品類別 2.同一字號及同一字體顏色 |
產品名稱:小淘氣(普通型韌性餅干)
產品名稱:小淘氣 產品類別:通型韌性餅干 |
配料4.1.3條款 |
排序不對 |
4.1.3.1.2 各種配料應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
根據配方計算含量,然后排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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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不規范 |
4.1.2.1.1 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一個或幾個名稱時,應選用其中的一個,或等效的名稱。 4.1.2.1.2 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規定的名稱時,應使用不使消費者誤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稱或通俗名稱。 |
1.使用供應商提供的名稱查標準,是否能找到(有時供應商的名稱也不規范,不易拿來就用)。 |
高麗菜與結球甘藍,醋與釀造食醋,醋粉與配制食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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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合配料未展開 |
4.1.3.1.3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復合配料(不包括復合食品添加劑),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隨后將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當某種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
1.查復合配料供貨廠家的執行標準(可以在標簽上找到),再確認(如其標準是否準確、合適) 2.復合配料的名稱:企標備案名稱,例如某種復合配料備案時名稱修改為復合配料I,在標識制作時可以標示為復合配料I,然后展開 |
1.文蛤精[味精、食用鹽、白砂糖、文蛤肉、扇貝粉(扇貝、麥芽糊精、味精)、大米、酸水解植物蛋白調味料(含大豆)] 2.復合配料I(八角茴香、小茴香、花椒、。。。。) |
|
輻照標識 |
4.1.11.1輻照食品 4.1.11.1.1 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食品,應在食品名稱附近標示“輻照食品”。 4.1.11.1.2 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任何配料,應在配料表中標明。 |
有輻照配料必須標識 |
1.產品名稱:XXX(輻照食品) 2.配料:XXX(輻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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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提及的配料無定量標識 |
4.1.4.1 如果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4.1.4.2 如果在食品的標簽上特別強調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4.1.4.3 食品名稱中提及的某種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標簽上特別強調,不需要標示該種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
如特別添加XXX 有一種情況是你添加了某樣成分,卻無法單獨檢測出來,最好不要聲稱了 |
如:XXX含量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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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件預包裝食品同箱 |
外包裝無小件標識 |
3.11 若外包裝易于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別內包裝物(容器)上的所有強制標示內容或部分強制標示內容,可不在外包裝物上重復標示相應的內容;否則應在外包裝物上按要求標示所有強制標示內容。 |
不符合3.11那外箱全部標識一遍內部的預包裝食品 |
如:產品A信息 產品B信息 |
凈含量/規格4.1.5條款 |
與名稱同板塊、忽略字體高度 |
4.1.5.4 凈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應符合表3 的規定。4.1.5.5 凈含量應與食品名稱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標示。 4.1.5.7 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單件預包裝食品時,大包裝在標示凈含量的同時還應標示規格。 4.1.5.8 規格的標示應由單件預包裝食品凈含量和件數組成,或只標示件數,可不標示“規格”二字。單件預包裝食品的規格即指凈含量(標示形式參見附錄C)。 |
1.整體包裝最好只有一處凈含量/規格標識(相同版面除外),注意字體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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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盒2小盒,每盒2袋,每袋10g同種預包裝袋裝產品 大盒標識: 規格:10克×4或10克×2×2 或400克(10克×4)或400g(10克×2×2)或400克(10克×2+10克×2) |
生產者、地址4.1.6條款 |
工廠地址與營業執照地址不符時寫錯 |
4.1.6.1 應當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能夠承擔產品安全質量責任的生產者的名稱、地址。 4.1.6.1.3 受其他單位委托加工預包裝食品的,應標示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或僅標示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及產地,產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注到地市級地域。 |
1.應與營業執照一致 2.或僅標示委托單位的名稱和地址及產地,產地是被委托廠商的生產場所地址 |
委托方:A 地址:A地址 受委托方:B 受委托方地址:B地址 或 委托方:A 地址:A地址 產地:B地址 |
致敏源信息4.4.3條款 |
沒有標注 |
7718問答:致敏物質可以選擇在配料表中用易識別的配料名稱直接標示,如:牛奶、雞蛋粉、大豆磷脂等;也可以選擇在鄰近配料表的位置加以提示,如:“含有……”等;對于配料中不含某種致敏物質,但同一車間或同一生產線上還生產含有該致敏物質的其他食品,使得致敏物質可能被帶入該食品的情況,則可在鄰近配料表的位置使用“可能含有……”、 “可能含有微量……”、 “本生產設備還加工含有……的食品”、 “此生產線也加工含有……的食品”等方式標示致敏物質信息。 |
配料表中用易識別的配料名稱直接標示,可以不用單獨聲稱致敏源 |
目前7718非強制要求標注過敏源信息,最好標注,省的以后強制之后重新設計包裝 |
營養成分表4.1.11 |
未核實 |
GB28050 |
量核算、NRV核算、零界限值、單位、修約間隔 |
注意每100g的營養成分表出現成分之和大于100的情況。。。 |
條碼 |
注意規格對應條碼 |
和申請時的標準、規格等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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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維碼 |
必須掃一下 |
項目 |
注意事項 |
應寫內容 |
對比結果 |
商標 |
TM/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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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名稱 |
是否顯示真實屬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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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料 |
與備案標準配料表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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凈含量/規格 |
與名稱同板塊、標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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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標準號 |
條碼備案時的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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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方法 |
真實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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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日期/批號 |
位置及印碼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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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質期 |
企標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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貯藏方法 |
企標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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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
SC與QS(QS標識有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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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者 |
與營業執照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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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與營業執照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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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地 |
省 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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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方式 |
網址或服務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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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敏源信息 |
7718等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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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成分表 |
核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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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碼 |
注意規格對應條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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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維碼 |
必須掃一下 |
名稱 |
標準名稱 |
來源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