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承檢機構要按照相關的規定,細化內部體系文件,將自身的樣品管理程序及規定與新的要求相銜接,保證工作能夠按照要求及時完成。
具體小編羅列一下具體的工作內容:
1、建立樣品管理臺賬,完善樣品的檢測前、檢測中、檢測后的動態化管理,將備份樣品情況記錄好;
2、要按照相應的保存要求保存相應的樣品,特別是易變質的樣品要加強監管,防止樣品因保存不當,在保質期內變質,失去再利用價值;
3、要合理規劃樣品處置的方式,明確不同情況備樣樣品的處置方式,哪些樣品集中處置,哪些樣品自行處置,哪些備樣樣品需移交復檢機構等,都需要做好相應的內部規定;
4、需要集中處置,特別是需要再利用的備樣樣品,承檢機構需要及時提交相應的申請,防止因提交時間不合理,造成備樣樣品失去再利用的價值;
5、及時對確定要處置的樣品,加貼相應的標簽比如“處置樣品”標簽并與對接單位按計劃交接。
后面是小編找到的部分省市出臺的關于食品抽檢備樣的處置管理辦法規定,大家有興趣可以查看原文。
1、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出臺《浙江省食品安全抽檢備樣處置辦法(試行)》
原文鏈接:
http://zjamr.zj.gov.cn/art/2021/4/12/art_1229003064_58999810.html
各市、縣(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相關食品檢驗機構:
根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總局15號令)《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抽檢樣品市場購買與處置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精神,省局制訂了《浙江省食品安全抽檢備樣處置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處置辦法》),F印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要求,請各地市場監管部門及相關檢驗機構一并貫徹執行。
一、加強領導?茖W開展食品安全抽檢備樣處置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決制止餐飲浪費行為重要指示的具體舉措,對有效提高財政抽檢資金使用績效、有效防范食品資源浪費、有效防控食品檢驗機構內部廉政風險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歷史意義。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相關食品檢驗機構要切實加強對食品備樣處置工作的領導,明確責任,落實專人,加強統籌、指導和監督,確保食品備樣得到規范處置、定期處置、陽光處置、安全處置、分類處置、高效處置。
二、常態運行。一要迅速啟動。各設區市市場監管部門要對照《處置辦法》,及時梳理匯集去年以來本級食品備樣具體情況,督促指導轄區縣級局同步梳理食品備樣情況,明確備樣處置范圍、處置品種、處置方向,及時履行報批程序,市縣兩級力爭于4月30日前完成首次處置,并報送相關情況。二要依規管理。各市局結合本辦法及實際情況,研究制訂實施辦法,5月30日前與食品備樣處置工作負責人名單一并報送省局食品抽檢處。三要逐步完善。在開展備樣處置工作中,要注重總結經驗教訓,逐步完善各方面制度,扎緊制度籠子,提升備樣處置工作規范化、科學化水平。
三、好事辦好。各地要以問題為導向,以改革創新、數字賦能的思路,破解備樣狀態提醒、貯存、運輸、質量安全保障等方面的難題,積極穩妥,統籌兼顧,確保把好事辦好、實事辦實。要積極對接“糧食銀行”“食物銀行”等慈善公益組織,拓展食品合格備樣處置渠道,擴大食品備樣處置覆蓋面和影響力。
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4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食品安全抽檢備樣處置辦法
(試行)
為切實防范食品浪費,杜絕廉政風險,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完整,合理優化資產配置,提高資產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抽檢樣品市場購買與處置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就進一步統一和規范浙江省食品安全抽檢備份樣品處置工作,推動建立依法常態化處置機制,提高抽檢財政資金使用績效,保證程序合法、科學、公正、有序,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與職責分工
(一)備樣定義:本辦法中所指備份樣品,是指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評價性抽檢中合格與不合格的復檢備份樣品。
(二)適用范圍:本辦法適用于浙江省市場監管部門開展保存到期的備份樣品的處置工作。
(三)職責分工:
1.省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處(以下簡稱“食品抽檢處”)。為全省食品備樣處置工作的牽頭機構,負責全省食品備樣處置工作的指導和管理。
2.省局食品抽檢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為省局食品備樣處置的責任機構,負責省本級食品備樣處置工作的組織實施和對市縣食品備樣處置工作的指導管理。根據工作需要對工作運行機制等進行細化完善。
3.食品安全抽檢任務承檢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負責食品備樣處置過程中的樣品管理、樣品信息統計上報及相關樣品運輸等工作。
4.市、縣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本級食品備樣處置組織實施工作,明確牽頭機構和責任部門,完善相關制度。市局加強對縣級局工作督促和指導。
二、處置原則
(一)堅持依規處置。加強組織指導,優化處置程序,明確處置方向,強化責任監督。
(二)堅持定期處置。常態化開展備樣處置工作,原則上每季度開展一次集中處置,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為集中處置月。根據備樣情況及工作需要,從防范食品浪費出發,市場監管部門和承檢機構可及時提出增加備樣處置頻次。
(三)堅持陽光處置。處置流程要公開、公正、公平,同時邀請本級財務、機關紀委等多部門、多階層人員或新聞媒體參與監督備份樣品處置活動。
(四)堅持安全處置。一要充分考慮到備份樣品處置后續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風險問題,少于保質期一個月的應予以銷毀或單位留用檢測。二是處置方式應經科學論證,避免引起二次食品安全風險和衍生危害。三是處置過程應做好現場審核確認工作,捐贈和拍賣樣品加貼特殊標識標簽,避免處置樣品重新流入市場。
(五)堅持分類處置。針對33大類食品的保質期、儲存條件等不同特點,采取不同的處置方式。備份樣品經過審批,分類用于捐贈、拍賣等,節約樣品經費,發揮樣品最大效益。
(六)堅持高效處置。充分運用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管理系統,積極開發備樣管理軟件,利用數字化手段對備份樣品保存期限等情況進行管理和提醒,增加處置頻次,提高處置效率。
三、處置方式和方法
(一)處置方式
1.捐贈。對檢驗合格的,滿足樣品保存期限超過一個月且保存狀態良好的樣品,可按相關規定組織安排捐贈活動。捐贈時,捐贈方與被捐贈方應簽訂捐贈協議,并取得受捐贈單位的書面確認書,載明捐贈樣品的時間、地點以及樣品的名稱、狀態和數量。
2.銷毀。不具備再利用價值的樣品,應當及時銷毀。樣品銷毀時,承檢機構應當制作影像資料并填寫銷毀記錄。銷毀記錄應當由承檢機構工作人員、紀檢監察人員或機構內負責紀檢監察工作的人員以及承檢機構負責人簽字。委托專業單位銷毀的,受委托專業單位應當在銷毀記錄上簽章。
3.拍賣。對檢驗合格的,滿足樣品保存期限仍在保質期內并具有食用價值,且價值較高的樣品,可按相關規定組織安排拍賣活動。拍賣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實施。拍賣款應按照財政部門的規定上繳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4.單位留用。對不適用其他處置方式的樣品,或因備樣復測、風險監測或科學研究等工作需要,承檢機構可主動提出申請,經審批同意后可用于單位留用。單位留用的樣品中應按照低值易耗品進行管理。市場監管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經審批程序,指定相關承檢機構使用備樣開展多維度檢驗檢測工作。
(二)處置方法
1.自行處置。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備樣,承檢機構可自行監督銷毀,每季度上報銷毀樣品清單:(1)監督抽檢、評價性抽檢不合格樣品;(2)風險監測問題樣品;(3)超過保質期限的樣品;(4)易腐食用農產品;(5)出現腐敗、變質等情況,己失去食用價值的。
屬下列情形之一的備樣,經審批同意后,承檢機構可自行監督銷毀:(1)食品保質期小于一個月的;(2)可能存在再利用風險的。
2.集中處置。具備較高再利用價值的樣品,由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食品抽檢職能處室組織進行集中處置。
四、集中處置流程
(一)申報:承檢機構根據待處置食品備樣的特性、狀態、保質期和儲存條件等因素,每季度向食品備樣處置的責任機構上報需集中處置的備份樣品信息,并填寫《食品安全抽檢備份樣品處置清單》。
(二)受理:食品備樣處置的責任機構對承檢機構上報的樣品清單進行匯總統計,提出處置方式建議,并填報《食品安全抽檢備份樣品處置審批表》,報請食品備樣處置的牽頭機構審批。
(三)審核:食品備樣處置的責任機構對待處置樣品的狀態、保質期等信息進行初步審核。
(四)審批:食品備樣處置的牽頭機構與財務等部門負責對擬處置樣品進行審批,必要時可組織專家對處置方式進行論證。
(五)實施:經審批同意后,食品備樣處置的責任機構組織承檢機構實施樣品處置。處置單位應填寫《食品安全抽檢備份樣品處置記錄表》;委托專業單位處置的,受委托單位應當在處置記錄上簽章。
(六)標識:符合拍賣和捐贈條件的備樣,應當在樣品表面加貼統一制作的“處置樣品”標識。
(七)存檔:處置完成后,處置單位應將《食品安全抽檢備份樣品處置記錄表》掃描件發食品抽檢秘書處,原件在處置單位存檔備查。
五、問題處理
(一)風險提醒:對使用捐贈或拍賣樣品的單位應進行風險提醒,如發現破損、超過保質期限等情況,應停止食用并及時報告處理。
(二)召回制度:對已處置的樣品,如后續發現風險隱患,應及時召回,相關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做好配合工作。
(三)責任保險:省局積極協調相關保險部門開發設計備樣食品處置食品安全險種,對捐贈樣品進行食品安全投保,創造條件,全方位保障食品備樣處置工作。
六、信息公開及接受監督
食品備樣處置工作接受財務、機關紀委等部門的監督及社會公開監督。
(一)事前公示:食品備樣集中處置前,食品備樣處置工作的牽頭機構對將處置備樣的名稱、數量、價值等信息進行公示。
(二)存檔:處置單位與食品備樣處置工作的責任機構應妥善保存相關處置記錄,保存時間三年。
(三)年度通告(報告):食品備樣處置工作的牽頭機構每年向社會公眾發布通告處置備樣清單,并向本級機關紀委和財務部門報告。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各市縣結合實際制定相應實施辦法。
附件:
1.食品安全抽檢備份樣品處置清單
2.食品安全抽檢備份樣品處置審批表
3.食品安全抽檢備份樣品處置記錄表
4.食品安全抽檢備份樣品處置公示表
5.食品安全抽檢備份樣品處置年度公示匯總表
6.“處置樣品”標識樣本
2、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出臺《食品抽檢合格備份樣品合理利用辦法(試行)
原文鏈接:
http://amr.shandong.gov.cn/art/2022/6/8/art_76477_10299127.html)
3、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出臺《天津市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備份樣品處置管理辦法(試行)》
原文鏈接:
http://www.tj.gov.cn/sy/zwdt/bmdt/202108/t20210823_5543017.html)
4、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出臺《海南省市場監管系統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備份樣品處置管理辦法(試行)》
原文鏈接:
https://amr.hainan.gov.cn/zw/tztg/202201/t20220111_3128057.html)
5、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出臺《黑龍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檢備樣處置管理辦法(試行)》
原文鏈接:
http://amr.hlj.gov.cn/index/affairshow.html?id=959&tid=2)
6、青海省出臺《青海省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備樣處置管理辦法(試行)》
原文鏈接:
http://scjgj.qinghai.gov.cn/Article/FormDetailsSJJ?Article_ID=C8728B33-B95A-492E-8C59-EC35FB102C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