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在對上述批次產品中國總代理**(編者省略)生物科技(湖南)有限公司的調查過程中,發現該公司將上述批次產品全部銷售給了當事人。本局依法于2021年10月14日對當事人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
上述批次產品屬于0-6月齡1段嬰兒配方奶粉,取得了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注冊號:國食注字 YP20185012),由**(編者省略)營養品有限公司生產,由**(編者省略)生物科技(湖南)有限公司進口后在國內總經銷。當事人從**(編者省略)生物科技(湖南)有限公司購進上述批次產品時,索取了**(編者省略)生物科技(湖南)有限公司的相關資質、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配方注冊證書、產品分析證書和出入境檢驗檢疫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等資料。
當事人購進上述批次產品48864罐,自2020年10月30日至2021年9 月27日共銷售及損耗22324罐,庫存26540罐。
當事人自2021年9月28日至2021年11月22日期間,共召回上述批次產品10227罐。上述批次產品的召回及庫存合計36767罐。
經第三方審計,本案的貨值金額共計576.67萬元,違法所得共計122.84萬元。
另查明,當事人在2021年9月28日收到檢驗報告后,于當日停止了上述批次產品的經營,主動開展召回工作、主動封存庫存產品,主動對庫存的14批次奶粉進行了送檢,積極減輕危害后果。
同時,當事人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在案發后督促和協助**(編者省略)營養品有限公司查找上述批次產品的不合格原因及整改,并提交了調查報告,證實造成上述批次產品香蘭素不合格的原因是**(編者省略)營養品有限公司在生產過程中基粉預混配料時錯誤添加了香蘭素。
本局未接到消費者反映上述批次產品有不良反應的投訴。
2022年2月16日,本局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擬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1.沒收**(編者省略)嬰兒配方羊奶粉(0-6月齡,1段)(規格型號:800克/罐;生產日期:2020-07-29;中國總代理:**(編者省略)生物科技(湖南)有限公司)36767罐;
2.沒收違法所得122.84萬元;
3.并處貨值金額1倍罰款,即576.67萬元。
以上罰沒款合計699.51萬元。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2022年3月11日,本局依法舉行聽證。
經本局案審會集體討論決定:1.湖南謹誠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貨值金額鑒定事項的說明理由成立,不予采納當事人對本案貨值金額的陳述申辯意見;2.不予采納當事人免除除沒收庫存涉案奶粉之外的行政處罰的陳述申辯意見;3.不予采納當事人在本局監督下自行報廢涉案奶粉的陳述申辯意見。
本局認為,當事人經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四)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構成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違法行為,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三)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規定進行處罰。
本案具有如下裁量情節:1.當事人購進上述批次產品時履行了索證索票義務,產品來源合法,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可以免予處罰;
2.積極配合調查,如實陳述違法事實并主動提供證據材料,得知所經營的上述批次產品檢驗不合格后,立即停止銷售,并采取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進行風險排查等措施,積極主動減輕危害后果,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第十四章第八條第(一)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下列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第九條第(二)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減輕處罰:......(二)當事人積極停止生產、經營,實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輕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風險,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及第十條第(八)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處罰:……(八)當事人主動中止違法行為”的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3.當事人經營的上述批次產品貨值金額高于2萬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二條以及本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形:(一)違法行為涉及的產品貨值金額2萬元以上或者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第二款“對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時,應當依法從重從嚴”的規定,應當從重處罰;4.涉案產品為0-6個月、1段嬰兒奶粉,屬于風險性高的食品,按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第十四章第十一條第(十六)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處罰:......(十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或者涉案產品風險性高的......”規定,可以從重處罰。
按照《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三條第(七)項第5目“當事人既有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節,又有從重行政處罰情節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結合案件情況綜合考慮后作出裁量決定”的規定,當事人雖具有可以免予處罰的情節,但鑒于嬰幼兒奶粉屬于高風險產品,且本案貨值金額大,已銷售的涉案奶粉數量多,本局綜合考量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主觀過錯等因素,決定對當事人減輕處罰,參照《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試行)》“二百九十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行政處罰……(二)裁量基準:1.符合本章《適用說明》減輕處罰規定的:裁量基準: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0-5萬元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0到10倍罰款”的規定進行裁量。
綜上,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本局決定處罰如下:
1.沒收**(編者省略)嬰兒配方羊奶粉(0-6月齡,1段)(規格型號:800克/罐;生產日期:2020-07-29;中國總代理:**(編者省略)生物科技(湖南)有限公司)36767罐;
2.沒收違法所得122.84萬元;
3.并處貨值金額1倍罰款,即576.67萬元。
以上罰沒款合計699.5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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