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農產品抽檢予以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相關問題
留言日期:2022-08-30
我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個體戶以及超市等企業進行一年多次的農產品抽檢,對于個體戶以及超市等企業售賣的農產品出現抽檢不合格的違法行為,區局法制科則是要求基層市場監督管理局以《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五十條第二款,即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起罰就是五萬元。
對于香蕉、豇豆,只進貨不到四十斤,甚至只有十斤的商戶,處以五萬元罰款是否處罰過當?
后法制科考慮到處罰過重的情況,要求想辦法找減輕情節,但即便減輕,也無法做到五萬元減到五千元的情況。
現向總局領導咨詢,對于個體戶銷售的抽檢不合格農產品是否只能適用《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區局法制科答復為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是適用生產企業和農村合作專業社之類的,個體戶不適用該法,應該適用《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若真如此,同樣的違法行為,作為個體戶的處罰力度為五萬以上,而合作社等所謂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經營主體起罰則是二千元,此處罰區間是否合理?
且對于法律位階問題,顯然法律高于辦法,如果主體適格,處罰適度,是否應優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回復部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司 時間:2022-09-02
您好!留言收悉,針對您的問題,現答復如下: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二條規定,食用農產品的市場銷售、有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有關安全信息的公布等,應當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執行。
感謝您對市場監管抽檢監測工作的關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