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食用農產品抽檢行政處罰的問題
留言日期:2022-10-21
你好!請問一下!如果超市從農貿市場批發了15公斤的韭菜在自己的超市經營,價值90元,售出了2斤,銷售額10元,并建立完整的采購、銷售臺賬。第二天當地市場監督部門抽檢韭菜,后來通知說腐霉利指標不合格,被行政處罰5000元,但農貿市場的批發者已經找不見人。
請問以上責任有誰承擔?農產品在種植環節使用農藥,在批發、經營銷售、抽檢環節的責任劃分方面,國家有沒有改進的方案?以上事情適合不適合2022年10月8日總局發布的《關于規范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的的免于處罰的條款?謝謝!
回復部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司 時間:2022-10-28
您好!留言收悉,針對您的問題,現答復如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個月。
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按照《行政處罰法》《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案件查辦由屬地監管部門負責,案件的定性、處罰及自由裁量由辦案機構按照行政處罰程序并視具體案情決定。根據《行政復議法》及《行政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感謝您對市場監管抽檢監測工作的關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