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環境監測是指通過對影響土壤環境質量因素的代表值的測定,確定環境質量(或污染程度)及其變化趨勢。我們通常所說的土壤監測是指土壤環境監測,其一般包括布點采樣、樣品制備、分析方法、結果表征、資料統計和質量評價等技術內容。
土壤的采集 為獲取有代表性的土壤樣品,土壤采樣必須根據采樣標準中的原則和要求進行布點和采集。樣品是由總體中隨機采集的一些個體所組成,因此樣品與總體之間,既存在同質的“親緣”關系,樣品可作為總體的代表,但同時也存在著一定程度的異質性,差異愈小,樣品的代表性愈好;反之亦然。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B 15618-2018) 《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 166-2004)
工具類:鐵鍬、鐵鏟、圓狀取土鉆、螺旋取土鉆、竹片以及適合特殊采樣要求的工具等。 器材類:GPS、羅盤、照相器材、卷尺、鋁盒、樣品袋、瓶、樣品箱等。 文具類:樣品標簽、采樣記錄表、鉛筆、資料夾等。
土壤監測點位布設方法和布設數量是根據其目的和要求,并結合現場勘查結果確定該區域內土壤監測點位。同時必須遵循如下5個原則。 (1)全面性原則 布設的點位要全面覆蓋不同類型調查監測單元區域。 (2)代表性原則 針對不同調查監測單元區域土壤的污染狀況和污染空間分布特征采用不同布點方法,布設的點位要能夠代表調查監測區域內土壤環境質量狀況。 (3)客觀性原則 具體采樣點選取應遵循“隨機”和“等量”原則,避免一切主觀因索,使組成總體的個體有同樣的機會被選入樣品,同級別樣品應當有相似的等量個體組成,保證相同的代表性。 (4)可行性原則 布點應兼顧采樣現場的實際情況,考慮交通、安全等方面情況:保證樣品代表性最大化、最大限度節約人力和實驗室資源。 (5)連續性原則
由于土壤本身存在著空間分布的不均一性,為更好地代表取樣區域的土壤性狀,采用以地塊為單位,多點取樣,再混合成一個混合樣品。
(1) 布點驗證: 點位布設不能最終確定前,可進行現場調查及預采樣相結合,根據背景資料與現場考察結果,采集一定數量的樣品分析測定,用于初步驗證污染物空間分異性和判斷土壤污染程度,為布點方式作適當的驗證。 (2) 補充布點: 正式采樣、監測結束后,若發現布設的樣點未能滿足調查目的,則要增設采樣點補充采樣。 (3)點位布設經現場勘查,遇到下列幾種情形的,應予以調整。 ① 當采樣區落在大面積為水面(河湖、庫)區域時,應取消該區域點位;網格內部分區域為河(湖、庫)區內時,應將點位平移至網格區內的最近距離的非河(湖、庫)區選擇備采點。 ②當采樣區以農田土壤為主,采樣點落在公路帶時,在公路兩側300 m以外分別選取一個點作為備采點采樣。 ③當采樣區落在高原區,區域受人類生產活動影響較小,可適當縮減區域內監測點位,在適合采樣地布設點位,使監測結果基本可代表高原區域內所有土壤環境質量。④避免在山林(草、沙)區中心地帶選點。 ⑤坡腳、洼地等具有從屬景觀特征的地點不設采樣點。 ⑥城鎮、住宅、道路、溝渠、糞坑、墳墓附近等處人為干擾大,失去土壤的代表性,不宜設采樣點。 ⑦盡量避開多種土類、多種母質母巖交錯分布的地區布設采樣點。
2.分層取樣:手工操作和機械操作土鉆,進入一定深度的土壤,將土柱提上,,按需要切割采樣;或鐵鍬、鐵鏟等挖一剖面,分層取樣。
各點(層)取1kg土樣裝入樣品袋,對多點均量混合的樣品可反復按四分法棄取。
樣品采集時,將現場采樣點的具體情況,如土壤剖面形態特征等做詳細記錄。樣品采集完后袋內外均應附標簽,標明采樣編號、名稱、采樣深度、采樣地點、日期、采集人,并填寫采樣記錄。
(1) 對照采樣點不能設在田邊、溝邊、路邊或肥堆邊。 (2) 有腐蝕性或要測定揮發性化合物,用廣口瓶裝樣;含易分解有機物的待測定樣品,采集后置于低溫(冰箱)中。 (3) 分層采樣次序:自下而上,先采剖面的底層樣品,再采中層樣品,最后采上層樣品。
依據
采樣器具
監測點位布設
1布點原則
布點在滿足本次調查監測要求的基礎上,應兼顧以往土壤調查監測布設的點位情況,并考慮長期連續調查監測的要求。
2布點情況
3混合樣品采集布點方法
4注意事項
采樣深度
取樣方法
1.地表層:鐵鍬、鐵鏟、竹片直接取樣;
取樣量
記錄
注意事項
(4)測量重金屬的樣品,則應避免使用金屬器具取樣。可用竹片或竹刀去除與金屬采樣器接觸的部分土壤,再用其取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