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第一種意見認為,GB/T 8233-2018系推薦性標準,當事人生產的產品不符合其標示的標準,應當適用《產品質量法》定性處罰。 第二種意見認為,當事人生產的純芝麻油系食用植物油,經抽檢,酸價值為4.2mg/g,既不符合GB/T 8233-2018《芝麻油》要求,同時也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植物油》的要求(≤3mg/g),應當適用《食品安全法》定性處罰。 請問,哪種意見正確?
關于法律適用的問題
當事人生產的純芝麻油,標簽上標示的標準為GB/T 8233-2018,經抽檢(根據GB 5009.229-2016第二法),酸價值為4.2mg/g,檢驗報告載明:酸價項目不符合GB/T 8233-2018《芝麻油》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針對上述事實,執法人員產生兩種意見:
答:
您好!留言收悉,針對您的問題,現答復如下:
建議適用《食品安全法》定性處罰。
感謝您對市場監管抽檢監測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回復部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司
時間:2022-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