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監督抽查發現的問題樣品,有關省、自治區農業農村部門已第一時間組織開展溯源核查處置,對涉及產品采取禁止上市等措施控制風險,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理,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現將監督抽查發現的問題農產品具體情況通告如下:
1.山東省濰坊市臨朐縣許武種植戶種植的1批次普通白菜,檢出蔬菜中禁用農藥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相關規定。
2.河南省商丘市虞城縣商丘同修農業發展有限公司種植的1批次芹菜,檢出蔬菜中禁用農藥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相關規定。
3.河南省周口市淮陽區陳衛東種植戶種植的1批次韭菜,檢出蔬菜中禁用農藥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相關規定。
4.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隆安縣譚漢種植戶種植的1批次韭菜,檢出蔬菜中禁用農藥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相關規定。
5.云南省曲靖市師宗縣師宗錦冠現代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種植的1批次檸檬,檢出瓜果中禁用農藥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相關規定。
6.云南省玉溪市紅塔區薛順輝種植基地種植的1批次香蔥,檢出蔬菜中禁用農藥甲基異柳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相關規定。
7.云南省玉溪市紅塔區薛向鵬種植基地種植的1批次香蔥,檢出蔬菜中禁用農藥甲基異柳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相關規定。
8.云南省玉溪市紅塔區北城大營侯慶種植戶種植的1批次香蔥,檢出蔬菜中禁用農藥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相關規定。
9.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賀蘭縣賀蘭丁北西芹專業合作社種植的1批次芹菜(西芹),檢出蔬菜中禁用農藥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相關規定。
10.江蘇省揚州市儀征市劉集鎮建軍村李忠發養殖場養殖的1批次烏鱧,檢出未批準在水產養殖中使用的藥物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相關規定。
11.安徽省安慶市望江縣王云松養殖戶養殖的2批次黃鱔,檢出未批準在水產養殖中使用的藥物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相關規定。
12.安徽省安慶市望江縣王節和養殖戶養殖的1批次黃鱔,檢出未批準在水產養殖中使用的藥物地西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相關規定。
13.湖南省常德市安鄉縣御鄉園家庭農場養殖的1批次克氏原螯蝦(小龍蝦),檢出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呋喃西林代謝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相關規定。
14.海南省文昌市王康明養殖戶養殖的1批次虎紋蛙,檢出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呋喃唑酮代謝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相關規定。
特此通告。
附件:相關抽檢參數小知識
農業農村部
2022年12月29日
附件
相關抽檢參數小知識
1.毒死蜱是一種有機磷類廣譜殺蟲劑,批準在大豆、玉米、花生等作物上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2032號》中規定,禁止毒死蜱在蔬菜上使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2021)中規定,毒死蜱在普通白菜、韭菜和蔥中的最大殘留限量為0.02 mg/kg,在芹菜中的最大殘留限量為0.05 mg/kg。
2.甲拌磷是一種有機磷類廣譜殺蟲劑,用于防治刺吸式口器和咀嚼式口器害蟲。《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第536號》中規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撤銷甲拌磷原藥及制劑產品的農藥登記,禁止生產,自2024年9月1日起禁止銷售和使用。過渡期內已合法生產并在質量保證期內的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99號》規定,不得用于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2021)中規定,甲拌磷在蔬菜中的最大殘留限量為0.01 mg/kg。
3.克百威又名呋喃丹,是一種氨基甲酸酯類殺蟲劑,批準在棉花、水稻、花生等作物上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99號》中規定,克百威不得用于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2021)中規定,克百威在水果中的最大殘留限量為0.02 mg/kg。
4.甲基異柳磷是一種有機磷類廣譜殺蟲劑,主要用作土壤殺蟲。《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第536號》中規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撤銷甲基異柳磷原藥及制劑產品的農藥登記,禁止生產,自2024年9月1日起禁止銷售和使用。過渡期內已合法生產并在質量保證期內的產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199號》規定,不得用于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GB 2763-2021)中規定,甲基異柳磷在蔥中的最大殘留限量為0.01 mg/kg。
5.地西泮是鎮靜類藥物。目前我國未批準作為水產養殖用獸藥,依據《獸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水產養殖過程中使用該藥物屬于違規用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獸藥最大殘留限量》(GB 31650-2019)中規定,地西泮不得在動物性食品中檢出。
6.呋喃西林、呋喃唑酮是硝基呋喃類廣譜抗生素,對大多數革蘭氏陽性菌和革蘭氏陰性菌、真菌和原蟲等病原體均有殺滅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中規定,呋喃西林、呋喃唑酮等硝基呋喃類藥品為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公告第235號》中規定,禁止使用的藥物,在動物性食品中不得檢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