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采樣人員責任意識和職業素質,做到從業人員持證上崗
采樣的目的是從待測水樣在采集具有代表性的樣品,來分析推斷該批樣品是否受到污染。因此,采樣工作的質量直接影響到環境監測工作的質量,取的代表性的樣品是環境監測的基礎和最關鍵的環節之一。根據多年水質采樣實踐可以看出,采樣看似簡單,實際并不然,并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從事環境監測采樣工作的,采樣人員要有對環境監測工作的責任意識和職業素養,要有吃苦耐勞的精神;并且還要經過嚴格的上崗前的理論知識的培訓考核和實際采樣工作的考核,經過考核合格才能正式上崗工作;切實要掌握采樣技術和部分其他行業的基礎知識,熟悉樣品的采集、運輸以及常規監測參數的采樣等方面的技術要求;同事要具備安全防護意識和采樣安全防護工作。
制定采樣方案
制定采樣方案的基礎和前提,是現場調查應盡可能詳細準確。在綜合現場調查的基礎上,核實相關資料,針對具體情況, 根據現場調查情況和查閱相關資料后確定監測項目和合理的采樣斷面、采樣點位,采樣周期和采樣頻次,制定質量控制和保證措施及實施計劃和安全防護措施;制定出詳細的采樣方案,有助于消除采樣時的隨意和盲目.從而保證樣品的代表性和完整性。采樣負責人在制定計劃前要充分了解該項監測任務的目的和要求;應對要采樣的污染源情況(工藝流程、污水類型、排放規律、污水管網走向等)了解清楚;并熟悉采樣方法、盛裝水樣容器的選擇、樣品的保存及運輸。如果有現場測定項目,應了解有關現場測定的技術。采樣計劃應包括:確定采樣的點位、測定項目和數量、采樣質量保證措施,采樣時間和路線、采樣人員和分工、采樣器材、現場監測設備和交通工具和安全防護措施保證等。三
采樣位置的確定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監測技術規范》等標準、規范的要求,污染源污水監測點位的布設原則如下:
第一類污染物采樣點位設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的排放口或專門處理此類污染物設施的排放口;
第二類污染物采樣點位設在排污單位的外排口或廠區處理設施排放口。
所有的排放口均須分別設置采樣點位;進入集中式污水處理廠和進入城市污水管網的污水采樣點位應根據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確定。在污水處理設施效率監測采樣點的布設中,對整體污水處理設施效率監測時,在各種進入污水處理設施的入口和污水處理設施的總排口設置采樣點。對各污水處理單元效率監測時,在各種進入處理設施單元污水的入口和設施單元的出口均需設置采樣點。
采樣過程的質量控制
采樣過程的質量控制貫穿于采樣的全過程,包括采樣人員、采樣方法、采樣點位、采樣容器、樣品的保存和運輸、全程序空白及運輸空白、現場平行樣、采樣點周圍情況以及采樣原始記錄等方面。
一是采樣人員應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二是采樣斷面、點位的設置、使用的采樣容器均應符合環境監測技術規范;采樣頻次、時間和方法應根據監測對象和分析方法的要求,按相應的技術規范執行。
三是采樣時要詳細了解排污單位的生產狀況,包括用水量、工藝流程、廢水來源、廢水治理設施處理能力和運行狀況等,特別注意是否存在異常情況。
四是每次監測過程中,需采集不少于10%的現場平行樣。要求現場固定的監測項目按照環境監測技術規范加以固定,在有效保存期內盡快送至實驗室;水樣送交實驗室時,應及時做好樣品交接工作,并由送交人和接收人簽字。
五是測定懸SS、pH、BOD、油類、硫化物、放射性、余氯、微生物等項目需單獨采樣;在測定BOD5、硫化物和有機污染物項目的水樣必須充滿容器;測定pH、水溫、電導率、DO和ORP項目宜在現場測定。采樣時,除細菌總數、大腸菌群、油類、BOD、有機物、余氯等有特殊要求的項目外,要先用采樣水蕩洗采樣器與水樣容器2—3次,然后再將水樣采人容器中,并按要求立即加入相應的固定劑,貼好標簽。應使用正規的不干膠標簽。
六是認真填寫采樣記錄,主要內容有:排污單位名稱、樣品類別、采樣目的、采樣日期、樣品編號、采樣地點、采樣時間、監測項目和所加保存劑名稱、廢水表觀特征描述、流速、流量、采樣人員等。保證采樣按時、準確、安全;采樣結束前,應仔細檢查采樣記錄和水樣,若有漏采或不符合規定者,應立即補采或重采。
廢水污染源驗收監測采樣
污染源廢水驗收監測工作應在穩定的生產狀況下.生產負荷達到設計生產能力75%以上的情況下進行。國家、地方排放標準對生產負荷另有規定的按標準規定執行。總體生產工況不能達到規定要求的,可根據污染源工藝和生產設施情況,分部分調整工況進行監測。對確實無法調整達到規定工況要求的,應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在生產設施運行穩定的條件下監測,并在監測結果中予以說明。監測期間應有專人負責監督工況,并記錄監測期間的生產時間和工況負荷等參數,污染源的生產設備、治理設施均應處于正常的運行工況。
污染源驗收監測采樣的頻次按下列原則確定:
1.監測頻次應能反映真實排污情況和環境保護治理設施的處理效果,并應使工作量最小化。
2.對生產穩定且污染物排放有規律的排放源,應以生產周期為采樣周期,采樣不得少于2個周期,每個采樣周期內采樣次數一般應為3~5次,但不得少于3次。
3.對有污水處理設施并正常運轉或建有調節池的建設項目,其污水為穩定排放的可采瞬時樣,但不得少于3次。對污水處理設施處理效率測試的采樣頻次可適當減少。
4.對非穩定排放源、大型重點項目排放源,必須采用加密監測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