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關于食品產品抽檢不合格委托方處罰的問題
問:您好,我們有食品被抽檢不合格,但是包裝袋信息上印刷有委托方和受委托方,但是我們在簽訂合同時有說明生產方可以銷售使用印刷有我們委托方袋子信息的包裝。該食品抽檢不合格時是生產方直接生產并銷售了該產品,并未經過委托方進行銷售。請問這種情況下委托方還有責任需要被進行調查和處罰嗎?
總局回復:
您好!留言收悉,針對您的問題,現答復如下:根據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委托生產食品的,應當對生產者的生產行為進行監督,對委托生產食品的安全負責。生產方直接生產并銷售了該產品,并未經過委托方進行銷售,這種情況下委托方也有責接受調查。具體調查和處罰情況,請結合具體案情咨詢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感謝您對市場監管抽檢監測工作的關心和支持!
(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司 2023-01-11)
2. 餐飲店能否在制作食品過程中加入或使用蝶豆花(蝶豆花粉)
問:請問在天貓網店很多售賣的蝶豆花(蝶豆花粉)產品能否在飲品店等餐飲店(經營性質)制作食品過程中加入或使用,未發現蝶豆花禁止使用的規定或公告,也未查詢到蝶豆花屬于新食品原料等公告,這樣未有禁止性規定,又允許售賣蝶豆花,餐飲店制作食品過程中使用或加入(作為食品原料或調色)是否違法?市場監管部門發現此類經營行為是否需要依法查處?如違法違反了具體什么法律法規,請明示相關依據或文件公告等!
總局回復:
一、“蝶豆花”不是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批準的新食品原料,也不在法律法規禁止食品中添加、使用的名單以及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目錄中;
二、蝶豆花在我國多地都有廣泛種植和食用的習慣。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雖未批復“蝶豆花”作為新食品原料,但并非所有有食用習慣和傳統的食品均需經該委許可;
三、在韓國和我國臺灣地區,都曾經發出過關于蝶豆花的食用風險預警。 鑒于以上情形,建議消費者盡量少食用此類植物。
(執法稽查局 2022-12-02)
3. 舉報人是否有權監督執法
問:舉報人向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主體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舉報人作為被侵害人和當事人是否有權監督執法或一同與市場監管人員指證現場?
總局回復:
一、根據現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舉報”是市場監管部門發現違法行為線索途徑之一,收到舉報后市場監管部門將予以核查,對符合立案條件的予以立案查處。
二、市場監管部門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行政執法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舉報人無權對實施行政處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進行現場監督。
三、如果行政處罰的相對人對行政處罰結果有異議,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訴訟。
(執法稽查局 2022-11-29)
4. 外省地標能否在安徽省使用問題
問:您好!外省制定食品標準,安徽省企業能否按照該標準要求采購、加工后作為食品原料使用?因為,目前很多食品原料像黨參、黃芪、靈芝、三七花等外省都有了地方標準,可以作為食品原料使用。如果我省生產企業無法利用這些有價值的,群眾接受度比較廣的原料,那么將大大限制我省食品生產企業的發展,降低競爭力。同一個國家,一個品種在外省可以作為食品原料,其他省份企業卻不能按照其標準進行加工、生產、銷售,也是難以理解的。請領導給予明確答復,眾食品生產企業翹首以盼!謝謝!
總局回復:
您好,《標準化法》規定,企業應當按照標準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其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企業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生產、銷售進口產品或提供服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或者企業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不符合其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地方標準管理辦法》規定,地方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并做到與有關標準之間的協調配套。禁止通過制定產品質量及其檢驗方法地方標準等方式,利用地方標準實施妨礙商品、服務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行為。
(標準創新管理司 2022-11-25)
5. 食品經營者經查驗無法得知采購的食品已超期,能否免于處罰
問:食品經營者履行了食品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提供檢驗報告,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無法得知所采購的食品為超期食品,能否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免予處罰。
總局回復: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銷售超過保質期食品,不屬于第一百三十六條描述的情形,不能免于處罰。
(執法稽查局 2022-11-23)
6.《食品安全法》第136條是免于行政處罰還是民事懲罰性賠償
問:《食品安全法》136條是免于行政處罰還是民事懲罰性賠償
總局回復: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經營者履行了本法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依據法律原文“可以免于處罰”,指免于行政處罰。
(執法稽查局 2022-11-23)
7. 食品中添加去甲基卡巴地那非的相關問題
問:食品中添加去甲基卡巴地那非是否屬于有毒有害成分或是PDE5抑制劑?現有法律中沒有對此成分的的規定或是說明。
總局回復:
去甲基卡巴地那非是與西地那非結構類似的化合物。按照《食品安全法》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
(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司 2022-11-18)
8. 食品違法舉報獎勵應遵循什么?
問: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財政部關于印發〈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食藥監稽〔2017〕67號)同時廢止,那么發生在市場監管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的案件,獎勵規則是否遵循《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食藥監稽〔2017〕67號)呢?
總局回復:
1、《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已經廢止。2、《市場監督領域重大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已經發布,全系統統一執行新的獎勵辦法。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2-11-14)
9.職業打假人知假買假怎么辦
問:總局領導,您好!基層執法人員在稽查辦案時發現,一些所謂的“打假人”在農村小店明知是過期食品仍然購買并拍照拍視頻留存證據,并以此撥打12315或12345投訴,要求調解,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條之規定退一賠十、不足一千賠一千。遇到這種情況,執法人員應該如何處置。
總局回復:
你這個問題,好多基層監管人員都關注。近日有新聞《6人敲詐3000多家門店!一犯罪團伙被淄博警方抓獲》請關注一下。
一、關于“在稽查辦案時發現”。這是案件來源的途徑之一,屬于《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依據監督檢查職權”發現,案件來源的途徑還有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所有這些途徑來源的線索,都要依照辦案程序處理。
二、關于“打假人”。現行法律并無“打假人”的規定,“打假人”與“消費者”也并無明確的界限,是否“為生活需要”也很難區分。所以,只要是購買了問題產品的索賠請求,都要按照處理投訴的程序處理。
三、關于“農村小店”。《食品安全法》并無農村小店的概念,只是規定了食品經營者的法律責任。所以,無論是農村小店還是城市商超,食品違法行為均應依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處理。
四、關于“過期食品”。“過期食品”與《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并非同一概念。但食品超過保質期存在安全隱患,應當加強管理。
五、關于“要求調解,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的規定提出十倍賠償請求”如何處理 (一)關于調解職責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有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對消費爭議具有調解的職責,其第三十九條只是規定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至于如何受理投訴、受理后如何處理,其第三十二條規定為“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處理。(二)關于市場監管部門對食品安全方面投訴的調解職責。具體到市場監管部門對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訴是否有調解職責,需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安全法》沒有規定市場監管部門對食品安全方面的投訴有調解職責。(三)《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的規定不是市場監管部門的執法范圍。需要賠償的應當由提出賠償者向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提出,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履行的,提出賠償者可以提起訴訟,是否賠償應該由司法機關裁決。
六、關于購買“過期食品”后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如何處理。市場監管部門接到“過期食品”的投訴,應當按照處理舉報的程序處理即可。針對你的問題精簡的說:食品安全問題不調解,對索賠請求無權受理,對投訴按案件辦理程序處理。
(執法稽查局 2022-11-10)
10. 1個產品是否可標注執行2個產品標準號
問:1個產品是否可以標注2個標準號?
有一款名為“雞湯鮮肉百葉包”的產品,標簽上標注產品標準號:SB/T 10648 Q/HWT 0004S,請問這個標簽是否符合法規要求?
總局回復:
您好,根據《標準化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應當公開其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企業執行執行制定的企業標準的,還應公開產品功能和性能指標。該規定并未限制產品執行標準的數量。
(標準創新管理司 2022-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