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 樣
具體要求 |
時間期限 |
依據 |
抽樣人員應當使用規范的抽樣文書,詳細記錄抽樣信息。記錄保存的期限。 |
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第一款 |
現場抽樣時,樣品、抽樣文書以及相關資料由抽樣人員攜帶或者寄送至承檢機構的時限。 |
5個工作日內 |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第一款 |
檢驗與結果報送
具體要求 |
時間期限 |
依據 |
承檢機構出具檢驗報告的時限。 |
自收到樣品之日起 20個工作日內 |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檢驗結論合格的,承檢機構妥善保存復檢備份樣品的時限。 |
自檢驗結論作出之日起3個月內。復檢備份樣品剩余保質期不足3個月的,保存至保質期結束。 |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
檢驗結論不合格的,承檢機構妥善保存復檢備份樣品的時限。 |
自檢驗結論作出之日起6個月內。復檢備份樣品剩余保質期不足 6 個月的,應當保存至保質期結束。 |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檢驗結論合格的,承檢機構將檢驗結論報送組織或者委托實施抽樣檢驗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時限。 |
在檢驗結論作出后7個工作日內 |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
抽樣檢驗結論不合格的,承檢機構報告組織或者委托實施抽樣檢驗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時限。 |
檢驗結論作出后2個工作日內 |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后,應當按照省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將檢驗報告和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送達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的時限。 |
5個工作日內 |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
復檢和異議
具體要求 |
時間期限 |
依據 |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依照本辦法規定實施的監督抽檢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實施監督抽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上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檢申請的時限。 |
自收到檢驗結論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的時限。 |
自收到復檢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第一款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公布的復檢機構名錄中,遵循便捷高效原則,隨機確定復檢機構進行復檢的時限。 |
自出具受理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因客觀原因不能及時確定復檢機構的,可以延長 5 個工作日。 |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第二款 |
復檢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復檢任務,確實無法承擔復檢任務的,向相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書面說明的時限。 |
在2個工作日內 |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第三款 |
初檢機構將備份樣品移交至復檢機構的時限。 |
自復檢機構確定后3個工作日內,因客觀原因不能按時移交的,經受理復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 |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
復檢機構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復檢結論的時限。 |
自收到備份樣品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將復檢結論通知申請人,并通報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住所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時限。 |
自收到復檢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三十五條第二款 |
對抽樣過程有異議的,申請人向實施監督抽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的時限。 |
在抽樣完成后7個工作日內 |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
對樣品真實性、檢驗方法、標準適用等事項有異議的,申請人向組織實施監督抽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的時限。 |
自收到不合格結論通知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第三款 |
異議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的時限。 |
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 |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書。 |
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 |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
對抽樣過程有異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完成異議審核,并將審核結論書面告知申請人的時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
對樣品真實性、檢驗方法、標準適用等事項有異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完成異議審核,并將審核結論書面告知申請人的時限。 |
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第三款 |
核查處置
具體要求 |
時間期限 |
依據 |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完成不合格食品的核查處置工作的時限。 |
90日內 |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 |
召 回
具體要求 |
時間期限 |
依據 |
實施一級召回的,食品生產者完成召回工作的時限。 |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第一款 |
實施二級召回的,食品生產者完成召回工作的時限。 |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 |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第二款 |
實施三級召回的,食品生產者完成召回工作的時限。 |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 |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第三款 |
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較大風險的,向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情況的時限。 |
在停止生產經營、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 |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
法律責任
具體要求 |
時間期限 |
依據 |
有調換樣品、偽造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情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委托其承擔抽樣檢驗任務的時限。 |
終身 |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五十條第二款 |
有利用抽樣檢驗工作之便牟取不正當利益的;違反規定事先通知被抽檢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擅自發布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的;未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序報告不合格檢驗結論,造成嚴重后果的;有其他違法行為情形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得委托其承擔抽樣檢驗任務。 |
五年內 |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第五十條第二款 |
結 語
對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和企業來說,明確食品抽檢相關規定中涉及的時間期限要求,不僅能夠明確各方的職責和任務,提高工作的組織性和計劃性,還能促使提升各方的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質量,從而保障食品抽檢相關工作順利實施。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