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2023年第38期通告,通報了不合格食品7批次,檢出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劑超范圍超限量使用及其他指標等問題。 5批次食品檢出食品添加劑超范圍、超限量使用問題,分別為廣州市番禺區化龍振釗糧油店銷售的白酒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陸河縣城曉冰百貨商行銷售的標稱汕尾市多納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多納瑪仔(糕點),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 Al 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順德區均安鎮厲三秀干貨店銷售的蘿卜干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甜蜜素(以環己基氨基磺酸計)、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東源縣日峰副食商行銷售的標稱廣東微深實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小壇酸菜(醬腌菜),二氧化硫殘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鼎湖區蓮利肉丸店銷售的餃子皮,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 甜蜜素化學名稱為環己烷氨基磺酸鈉,是一種常用甜味劑。《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對不同食品類別的甜蜜素限量值有明確規定,該標準規定白酒不得使用甜蜜素作為甜味劑,腌漬的蔬菜中甜蜜素最大使用量是1.0g/kg。甜蜜素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原料帶入、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控制不嚴交叉污染,或者是生產企業為降低成本或增加產品的口感而違規使用甜蜜素。 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是一種常見的食品防腐劑,對霉菌、酵母和細菌有較好的抑制作用。苯甲酸及其鈉鹽(以苯甲酸計)的安全性較高,少量苯甲酸對人體無毒害,可隨尿液排出體外,在人體內不會蓄積,但如果人體長期大量攝入苯甲酸或苯甲酸鈉殘留超標的食品,可能影響人體健康。造成苯甲酸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產企業為延長產品保質期,或者彌補產品生產過程衛生條件不佳而超量使用,或者使用時未準確計量。 脫氫乙酸是一種低毒高效防腐、防霉劑。在酸、堿條件下均有一定的抗菌作用,尤其對霉菌的抑制作用最強,對人體毒害較小。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中規定,生濕面制品不得使用脫氫乙酸及其鈉鹽。脫氫乙酸及其鈉鹽(以脫氫乙酸計)項目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產企業為防止食品腐敗變質,或者彌補產品生產過程衛生條件不佳而超范圍使用。 本次抽檢1批次產品防腐劑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山梨酸+苯甲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的要求,表A.1列出的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劑(相同色澤的著色劑、防腐劑、抗氧化劑)在混合使用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應超過1。造成該指標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產企業為延長產品保質期,從而超限量、超范圍使用防腐劑,或者在加工過程中未準確計量,或者生產企業對標準的規定要求理解不透徹。 二氧化硫是一種毒性低的化合物,可溶于水中,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劑和防腐劑,在一般食用情況下,二氧化硫不會對人體健康造成不良影響,但對二氧化硫有過敏反應的人,則可能會出現氣喘、頭痛或惡心等過敏癥狀。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中規定,醬腌菜中二氧化硫、亞硫酸鹽等食品添加劑的最大使用量是0.1g/kg。二氧化硫殘留量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產經營企業使用劣質原料,其后為提高產品色澤或保鮮違規使用硫磺、亞硫酸鹽、焦亞硫酸鹽等含硫添加劑。 硫酸鋁鉀(又名鉀明礬)、硫酸鋁銨(又名銨明磯)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膨松劑和穩定劑,使用后會產生鋁殘留。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GB 2760-2014)中規定,糕點中鋁的殘留量(干樣品,以Al計)不得超過100mg/kg。鋁殘留量超標的原因,可能是生產經營企業為增加產品口感,在生產過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鋁添加劑;也可能是其使用的復配食品添加劑中鋁含量過高;還可能是生產企業使用了受環境影響含有較高鋁含量的原料。 此外,還有1批次食品檢出微生物污染問題,1批次食品檢出其他指標問題,分別為中山市坦洲鎮快八點百貨店銷售的標稱石獅恒記園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紫米夾心吐司面包,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規定;深圳市龍崗區五聯強盛糧油副食商行銷售的標稱重慶浦里紅酒業有限公司生產的45度高粱酒,酒精度不符合產品標示的標準規定。 菌落總數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標,主要反映食品在生產過程中的衛生狀況和預測食品耐保藏性。本次抽檢1批糕點菌落總數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糕點、面包》(GB 7099-2015)中規定的限量要求n=5,c=2,m=104,M=105,該限量要求菌落總數5次檢測結果均不得超過105CFU/g,且至少3次檢測結果不超過104CFU/g。菌落總數超標的原因,可能是企業未按要求嚴格控制生產加工過程的衛生條件,或者包裝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還可能與產品儲運條件控制不當有關。 酒精度是酒類產品的一個重要理化指標,主要影響產品的品質。根據產品執行標準的規定,酒精度實測值與標簽標示值允許差為±1%vol。酒精度不合格可能是個別企業生產工藝控制不嚴格或生產工藝水平較低,無法有效控制酒精度的高低;或是包裝不嚴密造成酒精揮發,導致酒精度降低以致不合格;也可能是個別生產經營企業為了降低成本,用低度酒冒充高度酒;也不排除生產經營企業的檢驗器具未準確計量,檢驗結果出現偏差的情況。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已要求轄區市場監管部門及時對不合格食品及其生產經營者進行調查處理,責令企業查清產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產品等措施控制風險,并分析原因進行整改;同時要求轄區市場監管部門將相關情況記入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按規定在監管部門網站上公開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