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證標準物質的用戶必須判斷標準物質的哪些特性與其測量程序有關,同時應當考慮到標準物質證書上提供的定值方法、預期用途及正確使用的說明。
•a)水平:有證標準物質的特性水平,如濃度,應與測量程序預期達到的水平相適應。
•b)基體:有證標準物質的基體應與測量過程中被測材料的基體盡可能一致,如:低合金鋼中的碳或不銹鋼中的碳。
•c)形態:有證標準物質可以以任何物理狀態或形式存在,如固體、氣體等。它可以是測試片、制成品或粉末。它可能需要制備,并須與被測試樣品以相同的形態使用。
•d)數量:有證標準物質的數量須滿足整個實驗計劃,包括必要的儲備。避免在測量過程中補充另外批次的有證標準物質。
•e)穩定性:只要有可能,有證標準物質在整個實驗過程中應具有穩定的特性。存在三種情況:
(1)特性穩定,不需要預防措施;
(2)特性量值可能受貯存條件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打開包裝前后都應按照說明書上所述的方式貯存。
(3)標準物質證書上注明特定的特性(該特性以已知的速率變化)。
•f)標準值的可接受不確定度:標準值的不確定度應與規定的精密度和正確度要求相適合。
•G)最小取樣量:要注意標準物質的最小取樣量,當小于最小取樣量使用時,標準物質的特性量值和不確定度等參數有可能不再有效。測量所要求的樣本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