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
當測定結果高于分析方法檢出限時,報實際測定結果值;當測定結果低于分析方法檢出限時,報使用的“方法檢出限”,并加標志位“L”表示。
對低于分析方法檢出限的有效測定結果,按以下原則進行數據處理:
a)日均濃度值統計時以1/2方法檢出限參與計算;
b)總量統計時按HJ/T92執行:
c)對于某一類污染物的測定,如果每個分項項目的監測結果均小于方法檢出限,在填報總量的結果時,可表述為“未檢出”檢并備注出每個分項項目的方法檢出限:當其中某一個或某幾個分項的監測結果大于方法檢出限時,總量的結果為所有分項之和,低于方法檢出限的分項以0計。
曲線:以一元線性回歸方程計算時,校準曲線斜率b的有效位數,應與自變量x的有效數字位數相等,或最多比x多保留一位。截距a的最后一位數,則和因變量y數值的最后一位取齊,或最多比y多保留一位數。校準曲線相關系數只舍不入,保留到小數點后第一個非9數字。如果小數點后多于4個9,最多保留4位。
地表水:
當測定結果在檢出限(或最小檢出濃度)以上時,報實際測得結果值,當低于方法檢出限時報所使用方法的檢出限值。并加標志位L。統計污總量時以零計。
曲線:1校準曲線的相關系數只舍不入,保留到小數點后出現非9的一位,如0.99989→0.9998,如果小數點后都是9時,最多保留4位。
2校準曲線的斜率和截距有時小數點后位數很多,最多保留3位有效數字,并以冪表示,如0.0000234→2.34×10-5。
地下水:
1、監測結果的表示方法
1.1監測結果的計量單位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計量單位。
1.2監測結果表示應按分析方法(標準方法要求)的要求來確定。
1.3平行雙樣測定結果在允許偏差范圍之內時, 則用其平均值表示測定結果。
1.4當測定結果高于分析方法檢出限時, 報實際測定結果值;當測定結果低于分析方法檢出限時, 報所使用方法的檢出限值, 并在其后加標志位 L。
2、有效數字及近似計算
2.1有效數字
2.2由有效數字構成的數值, 其倒數第二位以上的數字應是可靠的(確定的), 只有末位數字是可疑的(不確定的)。對有效數字的位數不能任意增刪。
2.3一個分析結果的有效數字位數, 主要取決于原始數據的正確記錄和數值的正確計算。在記錄測量值時,要同時考慮到計量器具的精密度和準確度,以及測量儀器本身的讀數誤差。對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有效位數可以記錄到最小分度值,最多保留一位不確定數字(估計值)。
2.4在一系列操作中,使用多種計量儀器時,有效數字以最少的一種計量儀器的位數表示。
2.5分析結果的有效數字所能達到的位數,不能超過方法檢出限的有效位數。
土壤:
平行樣的測定結果用平均數表示,一組測定數據用Di xon法、Grubbs法檢驗剔除離群值后以平均值報出:低于分析方法檢出限的測定結果以“未檢出”報出,參加統計時按二分之一
最低檢出限計算。
土壤樣品測定一般保留三位有效數字,含量較低的鎘和汞保留兩位有效數字,并注明檢出限
數值。分析結果的精密度數據,一般只取一位有效數字,當測定數據很多時,可取兩位有效數字。表示分析結果的有效數字的位數不可超過方法檢出限的最低位數。
其他未做規定統一按照HJ630-2011《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要求:
監測結果的表示
5.6.5.1監測結果應采用法定計量單位。
5.6.5.2平行樣的測定結果在允許偏差范圍內時,用其平均值報告測定結果。
5.6.5.3監測結果低于方法檢出限時,用“ND”表示,井注明“ND”表示未檢出,同時給出方法檢出限值。
5.6.2有效數字及數值修約
5.6.2.1數值修約和計算按照GB/T8170和相關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的要求執行。
5.6.2.2記錄測定數值時,應同時考慮計量器具的精密度、準確度和讀數誤差。對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有效數字位數可以記錄到最小分度值,最多保留一位不確定數字。
5.6.2.3精密度一般只取1~2位有效數字。
5.6.24校準曲線相關系數只舍不入,保留到小數點后第一個非9數字。如果小數點后多于4個9,最多保留4位。校準曲線斜率的有效位數,應與自變量的有效數字位數相等。校準曲線截距的最后一位數,應與因變量的最后一位數取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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