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包裝食品應當標明的事項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預包裝食品應標明: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生產許可證編號,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的配料表可以用“成分”或“配料”表作為引導詞。其他食品的配料表應以“配料”或“配料表”為引導詞,當加工過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變為其他成分(如酒、醬油、食醋等發酵產品)時,可用“原料”或“原料與輔料”作為引導詞。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又稱特殊膳食用食品,是指為滿足特殊的身體或生理狀況和(或)滿足疾病、紊亂等狀態下的特殊膳食需求,專門加工或配方的食品。主要包括嬰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輔助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以及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這類食品的營養素和(或)其他營養成分的含量與可類比的普通食品有顯著不同,對其標簽內容如能量和營養成分、食用方法、適宜人群的標示等有特殊要求。
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目前有嬰兒配方食品、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嬰幼兒灌裝輔助食品。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嬰兒配方食品》(GB 10765-2010),嬰兒是指0~12月齡的人。嬰兒配方食品包括乳基嬰兒配方食品和豆基嬰兒配方食品。乳基嬰兒配方食品是指以乳類及乳蛋白制品為主要原料,加入適量的維生素、礦物質和/或其他成分,僅用物理方法生產加工制成的液態或粉狀產品。適于正常嬰兒食用,其能量和營養成分能夠滿足0~6月齡嬰兒的正常營養需要。豆基嬰兒配方食品是指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為主要原料,加入適量的維生素、礦物質和或其他成分,僅用物理方法生產加工制成的液態或粉狀產品。適于正常嬰兒食用,其能量和營養成分能夠滿足0~6月齡嬰兒的正常營養需要。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GB 10767-2010),較大嬰兒是指6~12月齡的人;幼兒是指12~36月齡的人。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食品是以乳類及乳蛋白制品和/或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為主要原料,加入適量的維生素、礦物質和/或其他輔料,僅用物理方法生產加工制成的液態或粉狀產品,適用于較大嬰兒和幼兒食用,其營養成分能滿足正常較大嬰兒和幼兒的部分營養需要。
按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GB 13432-2013),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應當標注的內容包括:一是能量和營養成分。應標示能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和鈉,以及相應產品標準中要求的其他營養成分及其含量。如果產品根據相關法規或標準,添加了可選擇性成分或強化了某些物質,則還應標示這些成分及其含量。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應以每100g(克)和(或)每100mL(毫升)和(或)每份食品可食部中的具體數值來標示。二是食用方法和適宜人群。應標示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食用方法、每日或每餐食用量,必要時應標示調配方法或復水再制方法。應標示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適宜人群。對于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和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適宜人群按產品標準要求標示。三是貯存條件。應在標簽上標明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的貯存條件,必要時應標明開封后的貯存條件。如果開封后的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不宜貯存或不宜在原包裝容器內貯存,應向消費者特別提示。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食品標簽標注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主要是指標簽內容的豁免規定。例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中規定,進口預包裝食品應標示原產國國名或地區區名(如香港、澳門、臺灣),以及在中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可不標示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飲料酒、食醋、食用鹽、固態食糖類、味精可以免除標示保質期;當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的最大表面面積小于10cm時,可以只標示產品名稱、凈含量、生產者(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
需要注意的是,預包裝食品標簽除了強制標示外,還有推薦標示(可選擇標示)。例如,《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中規定,產品批號、食用方法和致敏物質等是推薦標示內容;《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GB 13432-2013)中規定能量和營養成分占推薦攝人量或者適宣攝人量的質量百分比、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含量聲稱、能量和營養成分的功能聲稱是可選擇標示內容。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上述內容只是法定最低要求,食品經營者出于擴大信譽、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等因素考慮,可以在標注上述內容前提下,自行標注其他內容
散裝食品,是指無預先定量,需計量銷售的食品,包括無包裝食品和帶非定量包裝的食品。目前食品超市、自選商場等是各地重要的食品經營形式,其經營的散裝食品因經濟實惠而倍受消費者的青睞,并且流通數量也相當大。但是,一些食品超市和自選商場在經營散裝食品過程中存在二次污染的安全隱患,因此有必要對銷售散裝食品進行標示,讓消費者能夠辨識安全的散裝食品。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標注相關內容是一項法定義務,有以下作用:一是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監督權。消費者有權知道其所采購的散裝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這些內容是保護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和監督權的最基本信息,有助于消費者萬一在購買不安全散裝食品后,可以通過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追溯,及時主張權利。二是便于食品生產經營者履行主體責任和規范經營。散裝食品標明上述信息,有助于提醒經營者規范經營,及時清理過期食品,防止將過期食品銷售給消費者。三是防止因經營者的過失,將不同品種的食品相混淆;甚至在食品中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及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顯著標示。
轉基因食品是利用基因工程技術改變基因組成而形成的食品。轉基因食品主要分為3類:植物性轉基因食品、動物轉基因食品和微生物轉基因食品。國際農業應用服務組織發布的報告顯示,從1996年開始對轉基因作物進行大規模推廣,到2013年轉基因作物種植面積已經達到1.75億畝,與1996年相比大概增長了100倍。面對轉基因食品的發展,轉基因食品的管理受到各國的重視。
我國也對轉基因食品實行特別管理。2001年以來,國務院頒布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農業部制定發布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審批辦法》四個配套規章,國家質檢總局發布了《進出境轉基因產品檢驗檢疫管理辦法》。
轉基因食品標識是轉基因食品管理中的重要環節。日常生活中,消費者對如何鑒別轉基因食品的知識不夠了解,更不知道生產轉基因食品的企業是否依法進行了標注,以及有關執法部門對于轉基因食品標識的監管力度到底如何。這種信息的不對稱、不透明容易造成消費者對轉基因食品的誤解。對轉基因食品實行標識制度,可以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讓消費者對轉基因食品進行充分了解和自主選擇。目前,已有包括歐盟在內的60多個國家和地區實行了有關轉基因食品的標識管理制度,有的是自愿標示,有的是強制標示。自愿標示的國家只有美國、加拿大、阿根廷等少數國家和地區。除此之外,大多數國家和地區要求對轉基因食品進行強制性標示,其中有的要求對所有轉基因食品進行標示,也有的要求只對主要的轉基因食品,如大豆、玉米、土豆等進行標示。我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實行標識制度。2002年,農業部發布了《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細化了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要求:一是國家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實行標識制度。實施標識管理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和公布。凡是列入標識管理目錄并用于銷售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應當進行標識;未標識和不按規定標識的,不得進口或銷售。二是轉基因生物標識的標注內容。轉基因農產品的直接加工品,標注為“轉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為轉基因x×”。用農業轉基因生物或用含有農業轉基因生物成分的產品加工制成的產品,但最終銷售產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檢測不出轉基因成分的產品,標注為“本產品為轉基因×x加工制成,但本產品中已不再含有轉基因成分”或者標注為“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轉基因××,但本產品中已不再含有轉基因成分”。三是標注形式。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應當醒目,并和產品的包裝、標簽同時設計和印制。難以在原有包裝、標簽上標注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的,可采用在原有包裝、標簽的基礎上附加轉基因生物標識的辦法進行標注,但附加標識應當牢固、持久。
難以用包裝物或標簽對農業轉基因生物進行標識時,可采用下列方式標注:(1)難以在每個銷售產品上標識的快餐業和零售業中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可以在產品展銷(示)柜(臺)上進行標識,也可以在價簽上進行標識或者設立標識板(牌)進行標識。(2)銷售無包裝和標簽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時,可以采取設立標識板(牌)的方式進行標識。(3)裝在運輸容器內的農業轉基因生物不經包裝直接銷售時,銷售現場可以在容器上進行標識,也可以設立標識板(牌)進行標識。(4)銷售無包裝和標簽的農業轉基因生物,難以用標識板(牌)進行標注時,銷售者應當以適當的方式聲明。(5)進口無包裝和標簽的農業轉基因生物,難以用標識板(牌)進行標注時,應當在報檢(關)單上注明。
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第一批實施標識管理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有5大類17種,分別是:(1)大豆種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2)玉米種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3)油菜種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4)棉花種子;(5)番茄種子、鮮番茄、番茄醬。
生產經營者對轉基因食品進行標示應當具有顯著性。轉基因食品往往與非轉基因食品一起銷售,如果標注不清晰、不規范,則消費者難以辨識、極易混淆,其知情權也就無法得到充分保障。《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目錄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應當有明顯的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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