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預包裝食品如何判斷?
答: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規定,預包裝食品是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按照該定義,預包裝食品應當同時具有兩個根本特征,一是“在一定量限范圍內”“預先定量”;二是“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如對于簡易包裝荼葉,根據產品銷售實際情況判斷,該產品已經預先包裝完好,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則應按預包裝食品管理。
僅靠是否存在包裝不能判斷一件食品是否為預包裝食品。不同于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和現制現售食品在銷售場所通常會有現場計量過程。這兩類食品通常有保護性包裝,目的是避免或減少在貯存、運輸和銷售過程中被污染的可能。散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可以以“計量”、“稱重”等字樣在包裝上明確銷售方式,同時也鼓勵散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盡可能將商品信息在標簽上進行標示。
根據GB 7718-2011中3.11已描述外包裝易于開啟識別或者透過外包裝能識別內包裝的相關標示內容,僅靠包裝封口與否也不能判斷一件食品是否預包裝食品。
2.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包裝和儲運包裝如何區別?
答: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中的“消費者”是指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界定的范疇。
“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是指生產者提供給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的預包裝食品,包括下游生產者和經營者,也包括生產者提供給餐飲業作為原料使用的預包裝食品。
儲運包裝只是便于生產者和銷售者貯存、搬運用途的包裝。儲藏運輸過程中以提供保護和方便搬運為目的的食品包裝是儲運包裝。包裝物可以提供保護商品、提供方便、傳遞信息、幫助識別等功能,但某包裝物的具體功能由企業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關于食品名稱
3.真實屬性名稱如何理解?
預包裝食品應標示食品名稱,但不是必須標示其食品分類名稱。根據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規定,預包裝食品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當食品名稱容易導致消費者對食品真實屬性產生混淆時,應同時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是能夠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質、特性、特征的名稱,使消費者一看便能聯想到食品的本質。預包裝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可以選用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標準名稱以及標準中規定的食品名稱。當有多個標準時,可以選用其中一個或與其等效的名稱。“行業標準”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規定的行業標準。“等效的名稱”是指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已規定名稱的同義或本質相同的名稱。為了便于消費者理解,標簽上的產品名稱或配料表中的配料名稱,在不產生歧義的條件下,可以采用等效名稱。如果一類食品有分類標準或行業約定的分類方式,也可標示食品分類名稱。在能夠充分說明食品真實屬性的前提下,可以不使用分類中更低一級或更詳細的名詞。如川味香腸和廣味香腸采用的是中式香腸標準,“川味香腸”和“廣味香腸”已經充分反應了“食品真實屬性”,標簽無需標注“中式香腸”四個字。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中規定的名稱可以作為預包裝食品的食品名稱,但食品名稱并不是必須采用某個標準中的名稱。當一個特定名稱能夠清晰準確地反應食品真實屬性時,可以采用這個名稱,比如高鈣低脂奶,無需標注高鈣低脂奶(調制乳)。當預包裝固體飲料標簽上標示其食品分類名稱時,在能夠充分說明食品真實屬性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固體飲料”,也可以使用其分類下的更低一級名稱。同樣,添加了適量的B族維生素的飲料,可以使用B族維生素飲料作為食品名稱。
例如,某產品的執行標準為黃豆醬,但產品名稱想稱為豆瓣醬。在我國很多地區,“豆瓣醬”有與“黃豆醬”不同的含義,因此,應選擇更能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名稱作為產品名稱,或在“豆瓣醬”附近標示產品的真實屬性名稱。當通過預包裝食品名稱本身能夠獲得該產品的配料信息及真實性屬性,且不會使消費者誤解時,可以不在食品名稱附近標示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如“榛仁巧克力”,該名稱可以體現配料和產品屬性,因此不需要在該名稱附近標示“巧克力制品”。“××王”、“××皇”等類似字樣可以作為注冊商標使用,若出現在食品名稱中,應在其附近標示能夠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名稱。當產品風味僅來自于所使用的食用香精香料時,不應直接使用該配料的名稱來命名,如使用草莓香精但不含草莓成分的冰淇淋產品,產品名稱不應命名為“草莓冰淇淋”,可命名為“草莓味冰淇淋”。
食品標簽上反映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通常多于一個字,有時是兩個及以上的詞語組成。食品名稱是一個整體,字體字號顏色應從一而終,具有致性。不能利用字號字體和顏色不同而突出或弱化食品名稱中的某個或某些字或詞語。“新創名稱”、“奇特名稱”是指生產企業針對某產品創造出來的食品名稱,如“松露巧克力”等。“音譯名稱”是指導根據外文發音直譯的名稱,如“芝士”等。“地區俚語名稱”是指使用范圍極窄的方言名稱,具有地方傳統特色并廣泛使用或者在消費者中約定俗成的食品名稱。“牌號名稱”和“商標名稱”是企業(公司)或經銷者以注冊或未注冊的商標名稱作為食品名稱。按照GB 7718-2011中4.1.2.2.1條規定,當預包裝食品名稱使用“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當使用上述名稱且名稱中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才需要在食品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是指標簽上標示的信息會使消費者產生錯誤的聯想。
關于液態乳產品標簽標示問題
4.液態奶標示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1)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標示應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要求。調制乳是以不低于80%的生牛(羊)乳或復原乳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的液體產品。調制乳是這一類產品的分類名稱,乳品生產企業可根據產品特性選用反映產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或使用“××奶”作為產品的等效名稱,并按照GB 7718-2011的4.1.2.1條規定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標示。
(2)按照GB 7718-2011中4.1.2.2條規定,當調制乳的產品名稱使用“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時,應在產品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標示“調制乳”字樣;若產品名稱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標示的“調制乳”字樣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鄰近部位且使用同一字號,使用的字體顏色不應對消費者產生誤導。
(3)調制乳產品名若使用“××奶”等反映產品真實屬性的名稱且不易對消費者產生誤解時,無需在同一展示版面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示“調制乳”字樣。同時,為保護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使消費者進一步了解產品的分類和相關信息,應當在產品包裝上標示“產品類別:調制乳”。
(4)GB 25190-201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滅菌乳》中對以生牛(羊)乳為原料的超高溫滅菌乳和使用乳粉生產的滅菌乳的標簽標示要求做了規定,要求使用不小于產品名稱字號且字體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漢字標注“純牛(羊)奶”或“純牛(羊)乳”、“復原乳”或“復原奶”字樣。
GB 25190—2010的規定參照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液態奶生產經營管理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5]24號)、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于復原乳標識標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標委農輕[2005]75號)和《關于加強液態奶標識標注管理的通知》(國質檢食監聯[2007]520號)的要求,目的是解決復原乳標示不規范,誤導消費者的問題。未使用乳粉加工的滅菌乳在標示方式上只要不會對消費者產生誤導,其產品名稱的標示方式可以結合標準要求進行靈活掌握
關于基本要求
5.如何理解“通俗易懂、有科學依據”和“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營養科學常識的內容”?
答:這是對食品標簽用語、圖案等內容的規范性要求。食品標簽上的所有說明應使用消費者容易理解的、規范的語言。所有標示內容應客觀、有科學依據。“貶低其他食品”是指不得利用標簽宣稱自己的產品優于其他類別或同類別其他企業的產品。“違背營養科學常識”是指不尊重科學和客觀事實,使用以偏概全、以次充好、以局部說明全體、以虛假冒充真實等形式描述某食品,導致消費者誤以為該食品的營養性超過其他食品,違背了科學營養常識。
6.如何理解“真實、準確”、“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答:這是對食品標簽真實性的要求。設計、制作食品標簽必須實事求是,真實的選用食品名稱。真實地標明食品配料、凈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制作者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等信息,真實地標示營養成分,真實地介紹食品的特性。食品標簽已成為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交流的重要手段,任何虛假或引人誤解的介紹,都會使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要求食品標簽真實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虛假”是指設計、制作食品標簽不實事求是,在標簽上給出了虛假、錯誤的信息;“夸大”指故意夸大某項事實或功能;“使消費者誤解”是指標簽上標示的信息能使消費者產生錯誤的聯想;“欺騙性文字、圖形”是指在標簽上標示的文字、圖形,導致消費者誤會食品真實屬性。當產品中僅添加了相關風味的香精香料時,不允許在標簽上標示該種食品的真實圖案。例如,在植物蛋白飲料標簽上畫一頭真實奶牛圖片;用水白砂糖、麥芽糊精、檸檬酸、蜜桃香精、維生素A和維生素C配制的果味型飲料,未添加任何桃汁或桃的果肉,卻命名為“蜜桃汁”;使用蘋果香精生產的軟糖,未添加任何蘋果汁和蘋果肉卻命名為“蘋果軟糖”,并在標簽上使用真實蘋果照片。本條規定不適用于標簽上作為食用方式說明或起裝飾作用而使用的圖形,如調味品標簽上可附加烹調菜譜,菜譜往往會有調味料中所不含的食物原料圖案,不屬于對消費者的欺騙或誤導等。“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往往體現在食品名稱的表現形式上。有意識地把掩蓋真實屬性的名稱標示得大而明顯,把真實屬性名稱標示得很小、與背景色基本致,甚至真實屬性名稱遠離食品的名稱。如“橙汁飲料”、“酸牛乳飲料”,其中“橙汁”、“酸牛乳”字號明顯大于“飲料”字號,且“飲料”的字色與底色相近,消費者很容易誤認為這些食品是“橙汁”、“酸牛乳”。但因包裝工藝,例如采用熱收縮膜包裝而造成的字符大小略有差異,不屬于利用字號大小誤導消費者的情形。
7.如何理解“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
答:這是對食品標簽直觀性的要求。設計、制作標簽時要體現直觀性,不能使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與其他產品混淆。不得直接使用或是將其他產品的名稱、設計稍作修改使用,故意誤導消費者將某一產品與其他產品混淆。例如,以胡蘿卜為原料做成蜜餞食品,命名為“紅參脯”,并在標簽上畫一顆中草藥紅參。這樣的產品名稱和圖案會使消費者錯誤地認為該食品的原料是人參。添加維生素C的糖果標示“該產品與三個橙子所含的維生素C量相當”,是對產品的事實描述,把糖果中維生素C含量這一特性用通俗的水果中維生素C進行對照,具有直觀性,不會使消費者誤解;但如果標示為“該產品相當于三個橙子”屬于對食品的特性模糊不清的描述,會使消費者誤認為該糖果與“三個橙子”的營養成分含量一致
8.保健食品是否屬于預包裝食品,“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如何理解?
答:預包裝食品標簽上不應出現任何疾病名稱或醫藥相關專業詞匯和語句。符合GB 7718-2011中預包裝食品定義的保健食品屬于預包裝食品,應符合GB 7718-2011的規定。同時,保健食品還應符合《保健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的規定。
非保健食品的預包裝食品標簽上不應包含由保健食品管理部門提出的可以用于保健食品聲稱的句子或描述保健功能的詞語,也不能采用任何文字圖形或符號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9.如何理解“不應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容器)分離”?
答:這是要求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必須牢固地粘貼、打印、模印或壓印在包裝物或包裝容器上。但附加的,說明產地特征、產品特點、食用技巧等的,附加在容器瓶等包裝物上的吊牌或附屬在包裝物內的說明物,如葡萄酒的產地吊牌、調味品的使用手冊、植物油的推薦用法說明等,不在此條約束之內,可根據實際情況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分離。
不應分離約束的是生產經營者告知消費者的行為,從時間點來說,其終點應該在銷售行為發生后,消費者(或使用者)打開包裝食用(使用)前不可分離。
10.如何理解“規范的漢字”?
答:預包裝食品標簽應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規定,其營養標簽部分應符合相關標準及其他有關規定;繁體字屬于漢字,但不屬于GB 7718-2011中規定的規范的漢字;食品標簽應使用規范的漢字(商標除外),可以在使用規范的漢字的同時,使用相應的繁體字。
11.如何理解標準3.8.2條款中的“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能否對外文加粗?
答:條款3.8.2是對外文字號的要求,與是否加粗無關。
12.當標簽上使用斜體時,如何計算其字符高度?
答:計算字體的垂直高度。判斷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時,原則上,漢字高度以同一字號字體中的上下結構或左右結構的漢字判斷為準,不以結構扁平的獨體字、包圍或半包圍結構的漢字判斷。數字的字高應大于等于1.8mm;字母,kg、mL等單位符號應按大寫字母判斷,無大寫字母時,應按b、d、f、g、h、j、k、l、p、q、y等小寫字母判斷。中文大于英文,只是指字的高度,而非字寬。
13.如何理解本標準條款3.10中的“不同品種”?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食品應如何標示?
答:最小銷售單元是指銷售時不再拆分的計價單元。可以是一件預包裝食品,也可以是幾件預包裝食品的組合。條款3.10是對組合裝預包裝食品的標示要求。“含有不同品種”是指銷售單元包含多個獨立包裝食品時,每個獨立包裝的內容物不同。
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食品,外包裝(或大包裝)上應按照GB 7718-2011的要求標示。如果該銷售單元內的多件食品為不同品種時,應在外包裝上標示每個品種食品的所有強制標示內容,可將共有信息統一標示,例如一個生產廠家的不同品種預包裝食品的組合,可只需標示一次。當來自不同生產商的單件預包裝食品組合包裝成一件預包裝食品時,應分別如實標示各單件預包裝食品的生產商信息,并同時標示該預包裝食品形成最終包裝時的生產商信息。作為贈品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需要符合GB 7718—2011的規定。可以標注“贈品”、“非賣品”等類似字樣。包裝中既有食品又有非食品,應對非食品進行標示,明確其非食用。
如內含的獨立包裝不可單獨銷售,可不對獨立包裝進行分別標示。內含多件散裝食品的預包裝食品,大包裝應按GB 7718—2011規定進行標示,其內的小包裝食品是否標示和如何標示上可由企業自主決定。
14.如何理解本標準條款3.11中的“外包裝易于開啟識別”?可否根據此條款認為外包裝上標注了全部強制標注內容后,內包裝上不用重復標注?
答:3.11是在3.10的基礎上的具體要求,是針對外包裝(或大包裝)易于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或大包裝)能清晰識別內包裝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強制標示內容的情況做出的規定。
為了保證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能夠充分了解食品的信息,應首先保證外層包裝表面標示內容的完整性,內包裝是否標示由企業根據產品具體情況自主決定,即消費者在購買時充分閱讀外包裝表面文字圖形符號就可以獲取應知悉的信息。當外包裝物透明,且消費者可以透過外包裝清晰的識別內包裝的標示內容時,可以不在外包裝上重復標示內包裝的標示內容。
另外,除了透明外包裝的情況,還有些預包裝食品有易于開啟的外包裝,如常見的禮盒、禮品袋、組合包等。這類外包裝在銷售場所容易被消費者開啟,消費者可以通過開啟外包裝識別內包裝的標示內容,并且在了解內包裝標示內容后,外包裝能夠恢復開啟前的狀態,也可以不在外包裝上重復標示內包裝的標示內容。
關于配料表
15.本標準4.1.3.1規定配料名稱標示需要符合本標準條款4.1.2,應如何理解,如醬油、醋、食用鹽作為食品配料時可以有哪些名稱作為配料名稱?另外當強制標準和推薦標準中同時規定了食品名稱時,是否必須選擇強制標準中規定的名稱作為食品配料名稱?
答:配料名稱標示需要符合本標準條款4.1.2,是指配料表中各種配料可以使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名稱之一,也可以使用與標準中規定名稱的等效名稱。GB 7718—2011中沒有對單一原料的預包裝食品進行特殊規定,因此,單一原料的預包裝食品也應標示配料表據了解,我國制定和頒布了若干項關于醬油的分類或調味品名詞術語的相關行業標準。食品生產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在配料表中選用相關標準中所使用的名稱進行標示。醬油作為食品配料時,可選擇與其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中的任一名稱,或不引起歧義的等效的名稱。采用標準中的名稱時,應考慮更具體體現配料真實屬性的名稱,并不以標準是否強制作為挑選原則。例如產品中使用了釀造醬油,標示為釀造醬油或者醬油均可。
16.產品中使用了新西蘭進口奶粉時配料標簽是否可以標注為“新西蘭奶粉”?
答:配料表中應使用能反應配料真實屬性的規范的名稱,如,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等標準中規定的名稱等。如有證據表明使用的原料來自某一產地時,可以在產品介紹中提及。產品配料名稱應與實際情況相符。
文章來源于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出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常見問題解答》,轉載僅為分享知識,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答: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規定,預包裝食品是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先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按照該定義,預包裝食品應當同時具有兩個根本特征,一是“在一定量限范圍內”“預先定量”;二是“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如對于簡易包裝荼葉,根據產品銷售實際情況判斷,該產品已經預先包裝完好,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則應按預包裝食品管理。
僅靠是否存在包裝不能判斷一件食品是否為預包裝食品。不同于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和現制現售食品在銷售場所通常會有現場計量過程。這兩類食品通常有保護性包裝,目的是避免或減少在貯存、運輸和銷售過程中被污染的可能。散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可以以“計量”、“稱重”等字樣在包裝上明確銷售方式,同時也鼓勵散裝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盡可能將商品信息在標簽上進行標示。
根據GB 7718-2011中3.11已描述外包裝易于開啟識別或者透過外包裝能識別內包裝的相關標示內容,僅靠包裝封口與否也不能判斷一件食品是否預包裝食品。
2.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包裝和儲運包裝如何區別?
答: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中的“消費者”是指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界定的范疇。
“非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是指生產者提供給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的預包裝食品,包括下游生產者和經營者,也包括生產者提供給餐飲業作為原料使用的預包裝食品。
儲運包裝只是便于生產者和銷售者貯存、搬運用途的包裝。儲藏運輸過程中以提供保護和方便搬運為目的的食品包裝是儲運包裝。包裝物可以提供保護商品、提供方便、傳遞信息、幫助識別等功能,但某包裝物的具體功能由企業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關于食品名稱
3.真實屬性名稱如何理解?
預包裝食品應標示食品名稱,但不是必須標示其食品分類名稱。根據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規定,預包裝食品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當食品名稱容易導致消費者對食品真實屬性產生混淆時,應同時標示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是能夠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質、特性、特征的名稱,使消費者一看便能聯想到食品的本質。預包裝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可以選用相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的標準名稱以及標準中規定的食品名稱。當有多個標準時,可以選用其中一個或與其等效的名稱。“行業標準”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規定的行業標準。“等效的名稱”是指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已規定名稱的同義或本質相同的名稱。為了便于消費者理解,標簽上的產品名稱或配料表中的配料名稱,在不產生歧義的條件下,可以采用等效名稱。如果一類食品有分類標準或行業約定的分類方式,也可標示食品分類名稱。在能夠充分說明食品真實屬性的前提下,可以不使用分類中更低一級或更詳細的名詞。如川味香腸和廣味香腸采用的是中式香腸標準,“川味香腸”和“廣味香腸”已經充分反應了“食品真實屬性”,標簽無需標注“中式香腸”四個字。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中規定的名稱可以作為預包裝食品的食品名稱,但食品名稱并不是必須采用某個標準中的名稱。當一個特定名稱能夠清晰準確地反應食品真實屬性時,可以采用這個名稱,比如高鈣低脂奶,無需標注高鈣低脂奶(調制乳)。當預包裝固體飲料標簽上標示其食品分類名稱時,在能夠充分說明食品真實屬性的前提下,可以使用“固體飲料”,也可以使用其分類下的更低一級名稱。同樣,添加了適量的B族維生素的飲料,可以使用B族維生素飲料作為食品名稱。
例如,某產品的執行標準為黃豆醬,但產品名稱想稱為豆瓣醬。在我國很多地區,“豆瓣醬”有與“黃豆醬”不同的含義,因此,應選擇更能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名稱作為產品名稱,或在“豆瓣醬”附近標示產品的真實屬性名稱。當通過預包裝食品名稱本身能夠獲得該產品的配料信息及真實性屬性,且不會使消費者誤解時,可以不在食品名稱附近標示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如“榛仁巧克力”,該名稱可以體現配料和產品屬性,因此不需要在該名稱附近標示“巧克力制品”。“××王”、“××皇”等類似字樣可以作為注冊商標使用,若出現在食品名稱中,應在其附近標示能夠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名稱。當產品風味僅來自于所使用的食用香精香料時,不應直接使用該配料的名稱來命名,如使用草莓香精但不含草莓成分的冰淇淋產品,產品名稱不應命名為“草莓冰淇淋”,可命名為“草莓味冰淇淋”。
食品標簽上反映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通常多于一個字,有時是兩個及以上的詞語組成。食品名稱是一個整體,字體字號顏色應從一而終,具有致性。不能利用字號字體和顏色不同而突出或弱化食品名稱中的某個或某些字或詞語。“新創名稱”、“奇特名稱”是指生產企業針對某產品創造出來的食品名稱,如“松露巧克力”等。“音譯名稱”是指導根據外文發音直譯的名稱,如“芝士”等。“地區俚語名稱”是指使用范圍極窄的方言名稱,具有地方傳統特色并廣泛使用或者在消費者中約定俗成的食品名稱。“牌號名稱”和“商標名稱”是企業(公司)或經銷者以注冊或未注冊的商標名稱作為食品名稱。按照GB 7718-2011中4.1.2.2.1條規定,當預包裝食品名稱使用“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時,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當使用上述名稱且名稱中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才需要在食品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是指標簽上標示的信息會使消費者產生錯誤的聯想。
關于液態乳產品標簽標示問題
4.液態奶標示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1)預包裝食品標簽的標示應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要求。調制乳是以不低于80%的生牛(羊)乳或復原乳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的液體產品。調制乳是這一類產品的分類名稱,乳品生產企業可根據產品特性選用反映產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或使用“××奶”作為產品的等效名稱,并按照GB 7718-2011的4.1.2.1條規定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標示。
(2)按照GB 7718-2011中4.1.2.2條規定,當調制乳的產品名稱使用“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時,應在產品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標示“調制乳”字樣;若產品名稱含有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文字或術語(詞語)時,標示的“調制乳”字樣應在所示名稱的同一展示版面鄰近部位且使用同一字號,使用的字體顏色不應對消費者產生誤導。
(3)調制乳產品名若使用“××奶”等反映產品真實屬性的名稱且不易對消費者產生誤解時,無需在同一展示版面鄰近部位使用同一字號標示“調制乳”字樣。同時,為保護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使消費者進一步了解產品的分類和相關信息,應當在產品包裝上標示“產品類別:調制乳”。
(4)GB 25190-2010《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滅菌乳》中對以生牛(羊)乳為原料的超高溫滅菌乳和使用乳粉生產的滅菌乳的標簽標示要求做了規定,要求使用不小于產品名稱字號且字體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漢字標注“純牛(羊)奶”或“純牛(羊)乳”、“復原乳”或“復原奶”字樣。
GB 25190—2010的規定參照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液態奶生產經營管理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05]24號)、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關于復原乳標識標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標委農輕[2005]75號)和《關于加強液態奶標識標注管理的通知》(國質檢食監聯[2007]520號)的要求,目的是解決復原乳標示不規范,誤導消費者的問題。未使用乳粉加工的滅菌乳在標示方式上只要不會對消費者產生誤導,其產品名稱的標示方式可以結合標準要求進行靈活掌握
關于基本要求
5.如何理解“通俗易懂、有科學依據”和“貶低其他食品或違背營養科學常識的內容”?
答:這是對食品標簽用語、圖案等內容的規范性要求。食品標簽上的所有說明應使用消費者容易理解的、規范的語言。所有標示內容應客觀、有科學依據。“貶低其他食品”是指不得利用標簽宣稱自己的產品優于其他類別或同類別其他企業的產品。“違背營養科學常識”是指不尊重科學和客觀事實,使用以偏概全、以次充好、以局部說明全體、以虛假冒充真實等形式描述某食品,導致消費者誤以為該食品的營養性超過其他食品,違背了科學營養常識。
6.如何理解“真實、準確”、“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答:這是對食品標簽真實性的要求。設計、制作食品標簽必須實事求是,真實的選用食品名稱。真實地標明食品配料、凈含量、生產日期、保質期、制作者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等信息,真實地標示營養成分,真實地介紹食品的特性。食品標簽已成為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交流的重要手段,任何虛假或引人誤解的介紹,都會使消費者的權益受到損害。要求食品標簽真實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虛假”是指設計、制作食品標簽不實事求是,在標簽上給出了虛假、錯誤的信息;“夸大”指故意夸大某項事實或功能;“使消費者誤解”是指標簽上標示的信息能使消費者產生錯誤的聯想;“欺騙性文字、圖形”是指在標簽上標示的文字、圖形,導致消費者誤會食品真實屬性。當產品中僅添加了相關風味的香精香料時,不允許在標簽上標示該種食品的真實圖案。例如,在植物蛋白飲料標簽上畫一頭真實奶牛圖片;用水白砂糖、麥芽糊精、檸檬酸、蜜桃香精、維生素A和維生素C配制的果味型飲料,未添加任何桃汁或桃的果肉,卻命名為“蜜桃汁”;使用蘋果香精生產的軟糖,未添加任何蘋果汁和蘋果肉卻命名為“蘋果軟糖”,并在標簽上使用真實蘋果照片。本條規定不適用于標簽上作為食用方式說明或起裝飾作用而使用的圖形,如調味品標簽上可附加烹調菜譜,菜譜往往會有調味料中所不含的食物原料圖案,不屬于對消費者的欺騙或誤導等。“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往往體現在食品名稱的表現形式上。有意識地把掩蓋真實屬性的名稱標示得大而明顯,把真實屬性名稱標示得很小、與背景色基本致,甚至真實屬性名稱遠離食品的名稱。如“橙汁飲料”、“酸牛乳飲料”,其中“橙汁”、“酸牛乳”字號明顯大于“飲料”字號,且“飲料”的字色與底色相近,消費者很容易誤認為這些食品是“橙汁”、“酸牛乳”。但因包裝工藝,例如采用熱收縮膜包裝而造成的字符大小略有差異,不屬于利用字號大小誤導消費者的情形。
7.如何理解“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
答:這是對食品標簽直觀性的要求。設計、制作標簽時要體現直觀性,不能使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與其他產品混淆。不得直接使用或是將其他產品的名稱、設計稍作修改使用,故意誤導消費者將某一產品與其他產品混淆。例如,以胡蘿卜為原料做成蜜餞食品,命名為“紅參脯”,并在標簽上畫一顆中草藥紅參。這樣的產品名稱和圖案會使消費者錯誤地認為該食品的原料是人參。添加維生素C的糖果標示“該產品與三個橙子所含的維生素C量相當”,是對產品的事實描述,把糖果中維生素C含量這一特性用通俗的水果中維生素C進行對照,具有直觀性,不會使消費者誤解;但如果標示為“該產品相當于三個橙子”屬于對食品的特性模糊不清的描述,會使消費者誤認為該糖果與“三個橙子”的營養成分含量一致
8.保健食品是否屬于預包裝食品,“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如何理解?
答:預包裝食品標簽上不應出現任何疾病名稱或醫藥相關專業詞匯和語句。符合GB 7718-2011中預包裝食品定義的保健食品屬于預包裝食品,應符合GB 7718-2011的規定。同時,保健食品還應符合《保健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的規定。
非保健食品的預包裝食品標簽上不應包含由保健食品管理部門提出的可以用于保健食品聲稱的句子或描述保健功能的詞語,也不能采用任何文字圖形或符號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9.如何理解“不應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容器)分離”?
答:這是要求食品標簽的所有內容必須牢固地粘貼、打印、模印或壓印在包裝物或包裝容器上。但附加的,說明產地特征、產品特點、食用技巧等的,附加在容器瓶等包裝物上的吊牌或附屬在包裝物內的說明物,如葡萄酒的產地吊牌、調味品的使用手冊、植物油的推薦用法說明等,不在此條約束之內,可根據實際情況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分離。
不應分離約束的是生產經營者告知消費者的行為,從時間點來說,其終點應該在銷售行為發生后,消費者(或使用者)打開包裝食用(使用)前不可分離。
10.如何理解“規范的漢字”?
答:預包裝食品標簽應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規定,其營養標簽部分應符合相關標準及其他有關規定;繁體字屬于漢字,但不屬于GB 7718-2011中規定的規范的漢字;食品標簽應使用規范的漢字(商標除外),可以在使用規范的漢字的同時,使用相應的繁體字。
11.如何理解標準3.8.2條款中的“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能否對外文加粗?
答:條款3.8.2是對外文字號的要求,與是否加粗無關。
12.當標簽上使用斜體時,如何計算其字符高度?
答:計算字體的垂直高度。判斷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時,原則上,漢字高度以同一字號字體中的上下結構或左右結構的漢字判斷為準,不以結構扁平的獨體字、包圍或半包圍結構的漢字判斷。數字的字高應大于等于1.8mm;字母,kg、mL等單位符號應按大寫字母判斷,無大寫字母時,應按b、d、f、g、h、j、k、l、p、q、y等小寫字母判斷。中文大于英文,只是指字的高度,而非字寬。
13.如何理解本標準條款3.10中的“不同品種”?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食品應如何標示?
答:最小銷售單元是指銷售時不再拆分的計價單元。可以是一件預包裝食品,也可以是幾件預包裝食品的組合。條款3.10是對組合裝預包裝食品的標示要求。“含有不同品種”是指銷售單元包含多個獨立包裝食品時,每個獨立包裝的內容物不同。
一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食品,外包裝(或大包裝)上應按照GB 7718-2011的要求標示。如果該銷售單元內的多件食品為不同品種時,應在外包裝上標示每個品種食品的所有強制標示內容,可將共有信息統一標示,例如一個生產廠家的不同品種預包裝食品的組合,可只需標示一次。當來自不同生產商的單件預包裝食品組合包裝成一件預包裝食品時,應分別如實標示各單件預包裝食品的生產商信息,并同時標示該預包裝食品形成最終包裝時的生產商信息。作為贈品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需要符合GB 7718—2011的規定。可以標注“贈品”、“非賣品”等類似字樣。包裝中既有食品又有非食品,應對非食品進行標示,明確其非食用。
如內含的獨立包裝不可單獨銷售,可不對獨立包裝進行分別標示。內含多件散裝食品的預包裝食品,大包裝應按GB 7718—2011規定進行標示,其內的小包裝食品是否標示和如何標示上可由企業自主決定。
14.如何理解本標準條款3.11中的“外包裝易于開啟識別”?可否根據此條款認為外包裝上標注了全部強制標注內容后,內包裝上不用重復標注?
答:3.11是在3.10的基礎上的具體要求,是針對外包裝(或大包裝)易于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或大包裝)能清晰識別內包裝物(或容器)的所有或部分強制標示內容的情況做出的規定。
為了保證消費者在購買食品時能夠充分了解食品的信息,應首先保證外層包裝表面標示內容的完整性,內包裝是否標示由企業根據產品具體情況自主決定,即消費者在購買時充分閱讀外包裝表面文字圖形符號就可以獲取應知悉的信息。當外包裝物透明,且消費者可以透過外包裝清晰的識別內包裝的標示內容時,可以不在外包裝上重復標示內包裝的標示內容。
另外,除了透明外包裝的情況,還有些預包裝食品有易于開啟的外包裝,如常見的禮盒、禮品袋、組合包等。這類外包裝在銷售場所容易被消費者開啟,消費者可以通過開啟外包裝識別內包裝的標示內容,并且在了解內包裝標示內容后,外包裝能夠恢復開啟前的狀態,也可以不在外包裝上重復標示內包裝的標示內容。
關于配料表
15.本標準4.1.3.1規定配料名稱標示需要符合本標準條款4.1.2,應如何理解,如醬油、醋、食用鹽作為食品配料時可以有哪些名稱作為配料名稱?另外當強制標準和推薦標準中同時規定了食品名稱時,是否必須選擇強制標準中規定的名稱作為食品配料名稱?
答:配料名稱標示需要符合本標準條款4.1.2,是指配料表中各種配料可以使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中已規定了某食品的名稱之一,也可以使用與標準中規定名稱的等效名稱。GB 7718—2011中沒有對單一原料的預包裝食品進行特殊規定,因此,單一原料的預包裝食品也應標示配料表據了解,我國制定和頒布了若干項關于醬油的分類或調味品名詞術語的相關行業標準。食品生產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在配料表中選用相關標準中所使用的名稱進行標示。醬油作為食品配料時,可選擇與其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中的任一名稱,或不引起歧義的等效的名稱。采用標準中的名稱時,應考慮更具體體現配料真實屬性的名稱,并不以標準是否強制作為挑選原則。例如產品中使用了釀造醬油,標示為釀造醬油或者醬油均可。
16.產品中使用了新西蘭進口奶粉時配料標簽是否可以標注為“新西蘭奶粉”?
答:配料表中應使用能反應配料真實屬性的規范的名稱,如,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等標準中規定的名稱等。如有證據表明使用的原料來自某一產地時,可以在產品介紹中提及。產品配料名稱應與實際情況相符。
文章來源于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出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常見問題解答》,轉載僅為分享知識,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