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GB 7718和GB 28050外,還有部分標準中涉及特別標簽標識的內容,此次收集整理這部分內容供大家參考使用,建議轉發和收藏。
GB 13432-201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
SN/T 1642-2005 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檢驗通則
SN/T 1886-2007 進出口水果和蔬菜預包裝指南
GB/T 16986-2018 商品條碼 應用標識符
GB/T 25322-2010 消費品安全標簽
GB/T 32950-2016 鮮活農產品標簽標識
SB/T 10158-2012 新鮮蔬菜包裝與標識
NY/T 3383-2018 畜禽產品包裝與標識
NY/T 1655-2008 蔬菜包裝標識通用準則
農業部869號公告-1-2007 農業轉基因生物標簽的標識
DB440300/T 24-2003 預包裝水果包裝和標簽要求
01飲料類
標準名稱
特別標簽標識
GB/T 10789-2015
飲料通則
4.1~4.9 以及4.11 分類所描述的飲料均可添加或本身含有二氧化碳,含有二氧化碳的飲料可聲稱
4.2-4.9以及4.11分類所描述的飲料類別相應的飲料濃漿,按照標簽標示的使用(食用)方法或稀釋倍數加以稀釋后應符合表1對應飲料類別的技術要求
產 品采用兩種或兩種以上類別交叉命名時,應同時符合相應類別的基本要求,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的使用應按照產品命名的末尾類別執行GB 2760和GB 14880。如聲稱果汁碳酸飲料的產品應同時符合表1中對果汁飲料和碳酸飲料的基本要求,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的使用應符合GB 2760和GB 14880對碳酸飲料的要求。
經過發酵的某類飲料,可以稱為發酵某類飲料。
GB 15266-2009
運動飲料
應標注可溶性固形物、鈉、鉀的含量范圍
GB 17323-1998
瓶裝飲用純凈水
產品標簽上應按GB 7718的有關規定標注:產品名稱、凈含量、制造者(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和產品標準號。產品名稱與凈含量須排在同一視野。
采用蒸餾法加工的產品方可用“蒸餾水”名稱;其他方法加工的產品不得使用“蒸餾水”名稱。在使用“新創名稱”、“奇特名稱”、“牌號名稱”或“商標名稱”時,在其產品名稱后需用醒目字樣標明“飲用純凈水”。
包裝箱上除應標明產品名稱、制造者(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外,還須標出單件包裝的凈含量和總數量。
GB 8537-2018
飲用天然礦泉水
標示天然礦泉水水源點名稱
標示產品達標的界限指標、溶解性總固體含量以及主要陽離子(K+、Na+、Ca2+、Mg2+)的含量范圍
當氟含量大于1.0mg/L時,應標注“含氟”字樣。
GB 19298-2014
包裝飲用水
當包裝飲用水中添加食品添加劑時,應在產品名稱的鄰近位置標示“添加食品添加劑用于調節口味”等類似字樣。
包裝飲用水名稱應當真實、科學,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種或若干種成分來命名包裝飲用水。
02調味品類
GB 18186-2000
釀造醬油(含修改單)
產品名稱應標明“釀造醬油”;還應標明產品類別、氨基酸態氮的含量、質量等級、用于佐餐和/或烹調。
GB/T 18187-2018
釀造食醋
預包裝食醋的標簽應標示總酸含量,產品的包裝標識上應醒目標出“食醋”或“甜醋”字樣。
散裝食醋應在容器或包裝外側標示上述中的內容。
GB 2719-2018
食醋
預包裝食醋的標簽應標示總酸含量,產品的包裝標識上應醒目標出“食醋”或“甜醋”字樣。
散裝食醋應在容器或包裝外側標示上述中的內容。
GB/T 1445-2018
綿白糖
推薦在綿白糖標簽上標注保質期,保質期由生產企業或包裝單位自行確定。
包裝儲運標志應符合GB/T 191的規定。
GB/T 317-2018
白砂糖
推薦在白砂糖標簽上標注保質期,保質期由生產企業或包裝單位自行確定。
包裝儲運標志應符合GB/T 191的規定。
GB/T 5461-2016
食用鹽
小包裝加碘食用鹽應貼有碘鹽標志
03食用油類
GB/T 10464-2017
葵花籽油
產品名稱:根據術語和定義內容標注產品名稱。
應在包裝或隨行文件上標識加工工藝。
應標識產品的原產國。
GB/T 11765-2018
油茶籽油
應在包裝或隨行文件上標識加工工藝(如:壓榨法、水酶法和浸出法)
GB/T 1534-2017
花生油
非預包裝產品根據分類標注產品名稱。
應在包裝或隨行文件上標識加工工藝。
標注產品的原產國。
GB/T 1535-2017
大豆油
非預包裝產品根據分類標注產品名稱。
應在包裝或隨行文件上標識加工工藝。
標注產品的原產國。
采用轉基因原料生產的大豆油要按國家有關規定標識。
GB/T 1536-2004
菜籽油(即將廢止,被2021代替)
1、產品名稱:壓榨菜籽油、浸出菜籽油要在產品標簽中分別標識“壓榨”、“浸出”字樣。
2、原產國:應注明產品原料的生產國名。
3、轉基因菜籽油要按國家有關規定標識。
4、凡標識“菜籽油”的產品均應符合本標準。
GB/T 1537-2019
棉籽油
產品名稱標識為“棉籽油”“棉行原油”和"成品棉籽油"。
應在包裝或隨行文件上標識加工工藝。
采用轉基因原料生產的棉序油要按國家有關規定標識。
GB/T 15680-2009
棕櫚油
1、凡標識“棕櫚油”名稱的產品,應標注“棕櫚原油”或“成品棕櫚油”。
2、凡標識“分提棕櫚油”名稱的產品,應標注:“原油”或“成品油”。分提棕櫚油產品采用“棕櫚油”名稱時,還應標注分提棕櫚油的名稱、“原油”或“成品油”。
3、原產國:應注明產品原料的生產國名。
4、轉基因油脂要按國家有關規定標識。
GB/T 19111-2017
玉米油
非預包裝產品根據分類標注產品名稱。
應標識產品的原產國。
采用轉基因原料生產的玉米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標識。
應在包裝或隨行文件上標識加工工藝。
GB 19112-2003
米糠油
1、產品名稱:壓榨米糠油、浸出米糠油要在產品標簽中分別標識“壓榨”、“浸出”字樣。
2、原產國:應注明產品原料的生產國名。
3、凡標識“米糠油”的產品均應符合本標準。
GB/T 23347-2021
橄欖油、油橄欖果渣油(即將實施)
根據術語和定義內容標注橄欖油和油橄欖果渣油產品名稱。
注:注橄欖果渣油不稱作"橄欖油"。
非預包裝產品應在隨行文件上標注分類名稱。
可直接食用的初榨橄欖油應標注油橄欖鮮果的采收期(如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
分裝產品應再注明分裝日期。
GB/T 8233-2018
芝麻油
產品名稱凡標識為“芝麻油"“芝麻香油“小磨芝麻香油"“精煉芝麻油""芝麻原油”的,均應符合本標準。
GB/T 35026-2018
茶葉籽油
產品名稱凡標識為“茶葉籽油”,均應符合本標準。
04酒類
GB/T 15037-2006 葡萄酒
1、預包裝葡萄酒標簽按GB10344規定執行,并按含糖量標注產品類型(或含糖量)。注:單一原料的葡萄酒可不標注原料與輔料;添加防腐劑的葡萄酒應標注具體名稱。
2、標簽上若標注葡萄酒的年份,品種,產地,應符合3.3,3.4,3.5的定義。
【3.3年份葡萄酒:所標注的年份是指葡萄采摘的年份,其中年份葡萄酒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80%(體積分數)。3.4品種葡萄酒:用所標注的葡萄 品種釀制的酒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75%(體積分數)。3.5產地葡萄酒:用所標住的產地葡萄酒釀制的酒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80%(體積分數)。】
3、外包裝紙箱上除標明產品名稱、制造者(或經銷商)名稱和地址外,還應標明單位包裝的凈含量和總數量。
GB/T 4927-2008
啤酒
1、銷售包裝標簽應符合GB10344的有關規定,標明:產品名稱、原料、酒精度、原麥汁濃度、凈含量、執照者名稱和地址、灌裝(生產)日期、保質期、執行標準號及質量等級。用玻璃瓶包裝的啤酒,還應在標簽、附標或外包裝上印有“警示語”——“切勿撞擊,防止爆瓶”。
2、外包裝紙箱上除標明產品名稱、制造者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外,還應標明單位包裝的凈含量和總數量。
GB 10343-2008
食用酒精
銷售包裝使用標簽時,標簽上應標注:產品名稱“食用酒精”、原料、乙醇含量、制造者名稱和地址、灌裝日期、凈含量、執行標準號及質量等級。
裝運食用酒精的罐、槽車上應標注“食用酒精”,隨車附有“出廠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書”。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應符合GB 190和GB/T 191的要求。
GB 2757-2012
蒸餾酒及其配制酒
4.2 應以“%vol”為單位標示酒精度。
4.3 應標示“過量飲酒有害健康”,可同時標示其他警示語。
4.4 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飲料酒可免于標示保質期。
GB 2758-2012
發酵酒及其配制酒
4.2 應以“%vol”為單位標示酒精度。
4.3 啤酒應標示原麥汁濃度,以“原麥汁濃度”為標題,以柏拉圖度符號“°P”為單位。果酒(葡萄酒除外)應標示原果汁含量,在配料表中以“××%”表示。
4.4 應標示“過量飲酒有害健康”,可同時標示其他警示語。用玻璃瓶包裝的啤酒應標示如“切勿撞擊,防止爆瓶”等警示語。
4.5 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發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標示保質期。
05糧食類
GB 1350-2009 稻谷
應在包裝物上或隨行文件中注明產品的名稱、類別、等級、產地、收獲年度和月份
GB 1351-2008 小麥
應在包裝物上或隨行文件中注明產品的名稱、類別、等級、產地、收獲年度和月份
GB 1353-2018
玉米
應在包裝物上或隨行文件中注明產品的名稱、類別、等級、產地、收獲年份和月份。
轉基因玉米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識。
GB/T 1354-2018
大米
產品名稱應按本標準規定的名稱和等級標注。
外包裝物包裝儲運標識穎符合GB/T 191的要求。
標注的凈含量應為產品最大允許水分狀況下的質量。
優質大米建議標注最佳食用期(品嘗評分值為產品最佳食用期內數值)。
GB 1352-2009
大豆
凡標識“大豆”的產品均應符合本標準。
應在包裝物上或隨行文件中注明產品的名稱、類別、等級、產地、收獲年度和月份。
轉基因大豆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標識
06乳制品、嬰幼兒配方食品
GB 13102-2010
煉乳
產品應標示“本產品不能作為嬰幼兒的母乳代用品”或類似警語。
GB 19302-2010 發酵乳
5.1 發酵后經熱處理的產品應標識“××熱處理發酵乳”、“××熱處理風味發酵乳”、“××熱處理酸乳/奶”或“××熱處理風味酸乳/奶”。
5.2 全部用乳粉生產的產品應在產品名稱緊鄰部位標明“復原乳”或“復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產的產品應在產品名稱緊鄰部位標明“含××%復原乳”或“含××%復原奶”。
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產品中全乳固體的質量分數。
5.3 “復原乳”或“復原奶”與產品名稱應標識在包裝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標識的“復原乳”或“復原奶”字樣應醒目,其字號不小于產品名稱的字號,字體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GB 19645-2010 巴氏殺菌乳
應在產品包裝主要展示面上緊鄰產品名稱的位置,使用不小于產品名稱字號且字體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漢字標注“鮮牛(羊)奶”或“鮮牛(羊)乳”。
GB 25191-201
調制乳
5.1 全部用乳粉生產的調制乳應在產品名稱緊鄰部位標明“復原乳”或“復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產的調制乳應在產品名稱緊鄰部位標明“含××%復原乳”或“含××%復原奶”。
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調制乳中全乳固體的質量分數。
5.2 “復原乳”或“復原奶”與產品名稱應標識在包裝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標識的“復原乳”或“復原奶”字樣應醒目,其字號不小于產品名稱的字號,字體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GB 10765-2021
嬰兒配方食品(即將實施)
4.1 標簽
4.1.1 產品標簽應符合GB 13432和(或)有關規定,必需成分和可選擇成分含量標識應增加"100千焦(100 kJ)"含量的標示。
4.1.2 標簽中應注明產品的類別、屬性(如乳基或豆基產品以及產品狀態)和適用年齡。
4.1.3 標簽上不能有嬰兒和婦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術語表述。
4.2 使用說明
4.2.1 有關產品使用、配制指導說明及圖解、貯存條件應在標簽上明確說明。當包裝最大表面積小于100 cm"或產品質量小于100 g時,可以不標示圖解。
4.2.2 指導說明應對不當配制和使用不當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給予警示說明。
GB 10766-2021
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即將實施)
4.1 標簽
4.1.1 產品標簽應符合GB 13432和(或)有關規定,必需成分和可選擇成分含量標識應增加"100千焦(100 kJ)"含量的標示。
4.1.2 標簽中應注明產品的類別、屬性(如乳基或豆基產品以及產品狀態)和適用年齡。同時應標注須配合添加輔助食品。
4.1.3 嬰兒配方食品應標明:“對于0~6月齡的嬰兒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無母乳時可食用本產品"。
4.1.4 標簽上不能有嬰兒和婦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術語表述。
4.2 使用說明
4.2.1 有關產品使用、配制指導說明及圖解、貯存條件應在標簽上明確說明。當包裝最大表面積小于100 cm"或產品質量小于100 g時,可以不標示圖解。
4.2.2 指導說明應對不當配制和使用不當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給予警示說明。
GB 10767-2021
幼兒配方食品(即將實施)
4.1 標簽
4.1.1 產品標簽應符合GB 13432和(或)有關規定,必需成分和可選擇成分含量標識應增加"100千焦(100 kJ)"含量的標示。
4.1.2 標簽中應注明產品的類別、屬性(如產品狀態)和適用年齡。
4.2 使用說明
4.2.1 有關產品使用、配制指導說明及圖解、貯存條件應在標簽上明確說明。當包裝最大表面積小于100 cm"或產品質量小于100 g時,可以不標示圖解。
4.2.2 指導說明應對不當配制和使用不當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給予警示說明。
GB 10769-2010
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
6.1 產品標簽應符合GB 13432 的規定,營養成分表的標識應增加“100 千焦(100kJ)”含量的標示。
6.2 標簽中應按4.1~4.4 的規定標明產品的類別名稱,如“嬰幼兒高蛋白谷物輔助食品”等。
6.3 對4.1 嬰幼兒谷物輔助食品應在標簽中標明 “需用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質的適宜液體沖調”或類似文字。
【4.1 嬰幼兒谷物輔助食品
用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質的適宜液體沖調后食用的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
4.2 嬰幼兒高蛋白谷物輔助食品
添加了高蛋白質原料,用水或其他不含蛋白質的適宜液體沖調后食用的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
4.3 嬰幼兒生制類谷物輔助食品
煮熟后方可食用的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
4.4 嬰幼兒餅干或其他嬰幼兒谷物輔助食品
可直接食用或粉碎后加水、牛奶或其他適宜液體沖調后食用的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
GB 10770-2010
嬰幼兒罐裝輔助食品
6.1 產品標簽應符合GB 13432 的規定;營養成分表的標識應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標示。
6.2 標簽中應標明適宜食用的嬰幼兒月齡、食用方法及食用注意事項。
6.3 汁類罐裝食品應標明產品中所含果蔬原汁或原漿的含量。
GB 25596-2010
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通則
5.1 標簽
5.1.1 產品標簽應符合GB 13432的規定,營養素和可選擇成分應增加“每100千焦(100kJ)”含量的標示。
5.1.2 標簽中應明確注明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的類別(如:無乳糖配方)和適用的特殊醫學狀況。
早產/低出生體重兒配方食品,還應標示產品的滲透壓。可供6月齡以上嬰兒食用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應標明“6月齡以上特殊醫學狀況嬰兒食用本品時,應配合添加輔助食品”。
5.1.3 標簽上應明確標識“請在醫生或臨床營養師指導下使用”。
5.1.4 標簽上不能有嬰兒和婦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術語表述。
5.2 使用說明
5.2.1 有關產品使用、配制指導說明及圖解、貯存條件應在標簽上明確說明。當包裝最大表面積小于100cm2
或產品質量小于100g時,可以不標示圖解。
5.2.2 指導說明應該對不當配制和使用不當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給予警示說明。
07其它類別
GB 9697-2008
蜂王漿
產品包裝上應標明產品名稱、產地、收購單位、檢驗員姓名、收購日期、凈含量/毛重及皮重。
用作預包裝食品時,其標簽應符合GB7718要求。
運輸包裝應標明產品名稱、數量和運輸圖示標志。
GB/T 19883-2015
果凍
8.1.1 預包裝產品的標簽應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規定;稱量銷售產品的標簽可以不標示凈含量,其他內容應符合GB7718的規定。
8.1.2標簽上應按4.2的規定標示分類名稱。
8.1.3 果汁型果凍應標示原果汁《漿)總含量,當果汁型果凍中添加的原果漿含量不低于10%時可以標示為果漿果凍。
8.1.4 果肉型果凍應標示總果肉含量或各果肉的含量,含兩種或兩種以上果肉的果肉型果凍可以標示為什錦果肉果凍,也可根據實際使用的果肉名稱進行標示。
8.1.5 產品使用“布丁”名稱時,應同時標示“含乳型果凍”或“含乳果凍"。。
8.1.6 其他型果凍當以某種原料命名時,應標示該原料的添加量。
8.1.7 凝膠果凍應在外包裝和最小食用包裝的醒目位置處,用白底(或黃底)紅字標示警示語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不應小于3mm,警示語和食用方法應采用上述方式標示如下內容:“勿一口吞食;三歲以下兒童不宜食用,老人兒童須監護下食用"。
GB 10136-2015
動物性水產制品
注明食用方法
食品標簽標識常見問題整理
一、基本問題
1、產品商品名稱與真實屬性字號不同,如某一飲料產品“氨基酸”比“營養素飲料”字號大、突出明顯。
2、宣傳選用“名貴佐料”、“珍貴調料”“五谷雜糧”但配料表中未有體現。產品中有芝麻,但其配料表中并無標示“芝麻”。宣稱使用富硒米和東北大米實際為普通糯米。
注:應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3、產品中沒有添加某種食品配料,僅添加了相關風味的香精香料,在產品標簽上標示該種食品實物圖案誤導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
注:不應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誤導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
4、宣傳療效、保健,如聲稱:“提神、補腦”“清熱解毒”。
注:不應標注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5、部分茶葉產品標簽內容寫在合格證上。
注:標簽不應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容器)分離。
6、標簽單一標示繁體字,繁體字不屬于規范漢字。
注:應使用規范的漢字(商標除外)。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應書寫正確,易于辨認。
7、使用了外文但沒有標示對應的中文。
注: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中文有對應關系。
8、拼音、外文字體大于相應的中文字體。
注:可以同時使用拼音或少數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應漢字。
9、強制標示內容的字體高度小于1.8mm。
注: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于35cm2時,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10、內外包裝標示內容不一致。如生產日期標示不同:一個標180天,一個標半年。
注: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應當分別標注。
11、外包裝未易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別的禮盒包裝,外包裝未標示所有強制標示內容。
注:若外包裝易于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別內包裝物(容器)上的所有強制標示內容或部分強制標示內容,可不在外包裝物上重復標示相應的內容;否則應在外包裝物上按要求標示所有強制標示內容。
二、名稱問題
食品名稱不能反映食品的真實屬性或未選用產品標準所規定的名稱。屬性指事物(實體)本身固有的性質。食品的品名要求直接反應食品的真實屬性。例如飲料、啤酒、咖啡、餅干等,觀其名即可知道其屬性。但有些食品標簽的品名卻不能或很難反應其本質屬性,如大米標示為“泰香”、“雪花粘”, 膨化食品標示為“龍蝦條”、“牛肉串”。
注: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三、配料表問題
1、配料名稱不規范,有國標的配料未標準名稱,如糖未標注“白砂糖、綿白糖、冰糖、赤砂糖”、鹽未標注“食用鹽”、醬油未標注“釀造醬油、配制醬油”、雞精未標注“雞精調味料”、鮮蛋未標注“鮮雞蛋”等。
注: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標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種配料應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2、單一配料如飲用水、大米、茶葉、冰糖等產品未標示配料。
注:單一配料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標示配料表。
3、加入量超過2%的配料未按遞減順序排列。
注:各種配料應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4、復合配料未標示,如植脂末等未標示原始配料。
注: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復合配料(不包括復合食品添加劑),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隨后將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當某種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5、復合配料中在終產品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未標示,如醬油應標示醬油(含焦糖色)。
注:復合配料中在終產品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
6、復配食品添加劑如泡打粉等未標示在終端產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
注:應當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標示在終產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
7、標簽強調高鈣、高纖維、富含氨基酸,但沒有標示其含量。
注:如果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8、標示“無糖”、“低糖”、“低脂”、“無鹽”等未標示其含量。
注:如果在食品的標簽上特別強調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四、凈含量規格問題
1、標題標示錯誤,如標成“凈重”“毛重”。
注:凈含量的標示應由凈含量、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
2、凈含量與食品名稱不在同一展示面上。
注:凈含量應與食品名稱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標示。
3、桶裝飲用水、大包裝食品的凈含量字體高度不符合要求。
凈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應符合表3的規定。
4、未采用法定計量單位,如體積單位標示為“公升”,質量單位標示為“公斤”。
5、kg、mL、ml等大小寫書寫不規范。
注:應依據法定計量單位,按以下形式標示包裝物(容器)中食品的凈含量:a)液態食品,用體積升(L)(l)、毫升(mL)(ml),或用質量克(g)、千克(kg);b)固態食品,用質量克(g)、千克(kg);c)半固態或黏性食品,用質量克(g)、千克(kg)或體積升(L)(l)、毫升(mL)(ml)。
五、品質等級問題
如大米、小米、掛面茶葉等產品執行標準中規定質量等級的未標示。
注:食品所執行的相應產品標準已明確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應標示質量(品質)等級。
六、認證問題
違規標示“有機產品”、“有機轉換產品”和“無污染”、“純天然”等其他誤導公眾的文字表述。
注:“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產品,不得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簽上標注“有機產品”、“有機轉換產品”和“無污染”、“純天然”等其他誤導公眾的文字表述。”
七、輻照問題
1、使用輻照殺菌食品未標示。
注: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食品,應在食品名稱附近標示“輻照食品”。
2、使用輻照蔬菜、香辛料等原料未標示輻照。
注: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食品,應在食品名稱附近標示“輻照食品”。
八、其他特殊規定
1、產品類型,如:糖果和巧克力、碳酸和果蔬汁飲料、茶飲料、固體飲料、冷凍飲品、葡萄酒和黃酒(干、半干、半甜、甜型)、蜂產品(蜂蜜、蜂花粉)標“花的類型”等。
2、酒精度:凡是飲料酒都必須標注“酒精度”。
3、蛋白質:如:蛋白飲料(植物蛋白飲料、含乳蛋白飲料)、乳制品等。
4、果蔬汁含量:如:水果汁、蔬菜汁及其飲料、水果酒(除葡萄酒外) 等。
5、其他如:巧克力須標可可脂含量;如用類(代) 可可脂,也要標其含量等。
具體標識內容
1、食品名稱
標注位置:醒目位置
標注原則:反映食品真實屬性
標注方法:
優先選擇標準已有的名稱
若無標準規定名稱,選擇消費者熟知的通俗名稱
選用名稱應真實易懂,不產生誤解和混淆
對于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
應在同一版面標注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名稱容易混淆誤導時應在臨近位置使用同一字號標示反應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真實屬性名稱因字號不同而引起誤解時應使用同一字號標示
2、配料表
基本原則:
真實標注所有配料
遞減順序,加入量≤2%的配料順序不限
引導語:
配料、配料表(普通食品)
原料、原料與輔料(發酵產品使用,如酒、醬油、食醋)
復合配料需標示原始配料
加入量<25%且已有國標/行標/地標的除外(如醬油)
可食用包裝物應標示原始配料
加入量<25%且已有國標/行標/地標的除外(如膠原蛋白腸衣)
食品添加劑的標示形式:
應標示其在GB 2760中的通用名稱
1)食品添加劑具體名稱:卡拉膠
2)食品添加劑功能類別+國際編碼(INS號):增稠劑(407)
3)食品添加劑功能類別+具體名稱:增稠劑(卡拉膠)
食品添加劑在配料表中的標示形式:
1)各配料按加入量遞減順序標示
例子: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磷脂,食用香精,檸檬黃),葡萄糖漿,卡拉膠,瓜爾膠,胭脂樹橙,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2)列項標示
例子: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磷脂,食用香精,檸檬黃),葡萄糖漿,食品添加劑(卡拉膠,瓜爾膠,胭脂樹橙),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復配食品添加劑的標示
1)復配食品添加劑命名原則 :
單一功能食品添加劑復配而成:“復配”+“功能類別名稱”
多種功能食品添加劑復配而成:“復配” +“功能類別 名稱”(全部功能/主要功能)
2)標示關鍵點:所有在終產品中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均需標示出
部分配料的標示方法
配料的定量標示
特別強調添加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定量標示
圖片
僅名稱提及,未特別強調,不需定量標示
特別強調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含量較低或無時,應定量標示。
3、凈含量
格式:“凈含量”(中文)+ 具體數值+ 法定計量單位
位置:與食品名稱在同一展示版面
4、規格
同一預包裝內如果含有多件預包裝食品時,大包裝在標示凈含量的同時還應標示規格。
標示方式:由單件預包裝食品凈含量與件數組成,或只標示件數,可不標示“規格”二字
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件同種類的預包裝食品:
凈含量(或 凈含量 / 規格):400克(4×100克);
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件不同種類的預包裝食品:
凈含量(或 凈含量 / 規格):200 克(A 產品40 克 × 3 ,B 產品40 克 × 2 )
5、生產者、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應當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生產者:依法登記注冊、能夠承擔產品安全質量責任
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的子公司,應標示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團公司的生產基地,可以標示集團公司和分公司(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也可以只標示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及產地。
6、生產日期與保質期
1)應清晰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日期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
2)生產日期: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包括包裝/灌裝日期)
3)保質期: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用于銷售,并保持標簽中不必說明或者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
4)如日期標示采用見包裝物某部位的方式,應標示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
如生產日期見底蓋、見封口、見瓶蓋等。
5)當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標示了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的單件預包裝食品時,外包裝日期如何標示?
分別標示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生產日期:標示外包裝形成銷售單元的日期,保質期:標示最早到期的食品的保質期
生產日期:標示最早生產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標示最早到期的食品的保質期
7、產品標準號
預包裝食品(進口預包裝食品除外),應標示企業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經備案的企業標準的代號和順序號。
8、生產許可證編號
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應當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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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3432-2013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特殊膳食用食品標簽
SN/T 1642-2005 進出口預包裝食品檢驗通則
SN/T 1886-2007 進出口水果和蔬菜預包裝指南
GB/T 16986-2018 商品條碼 應用標識符
GB/T 25322-2010 消費品安全標簽
GB/T 32950-2016 鮮活農產品標簽標識
SB/T 10158-2012 新鮮蔬菜包裝與標識
NY/T 3383-2018 畜禽產品包裝與標識
NY/T 1655-2008 蔬菜包裝標識通用準則
農業部869號公告-1-2007 農業轉基因生物標簽的標識
DB440300/T 24-2003 預包裝水果包裝和標簽要求
01飲料類
標準名稱
特別標簽標識
GB/T 10789-2015
飲料通則
4.1~4.9 以及4.11 分類所描述的飲料均可添加或本身含有二氧化碳,含有二氧化碳的飲料可聲稱
4.2-4.9以及4.11分類所描述的飲料類別相應的飲料濃漿,按照標簽標示的使用(食用)方法或稀釋倍數加以稀釋后應符合表1對應飲料類別的技術要求
產 品采用兩種或兩種以上類別交叉命名時,應同時符合相應類別的基本要求,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的使用應按照產品命名的末尾類別執行GB 2760和GB 14880。如聲稱果汁碳酸飲料的產品應同時符合表1中對果汁飲料和碳酸飲料的基本要求,食品添加劑和營養強化劑的使用應符合GB 2760和GB 14880對碳酸飲料的要求。
經過發酵的某類飲料,可以稱為發酵某類飲料。
GB 15266-2009
運動飲料
應標注可溶性固形物、鈉、鉀的含量范圍
GB 17323-1998
瓶裝飲用純凈水
產品標簽上應按GB 7718的有關規定標注:產品名稱、凈含量、制造者(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和產品標準號。產品名稱與凈含量須排在同一視野。
采用蒸餾法加工的產品方可用“蒸餾水”名稱;其他方法加工的產品不得使用“蒸餾水”名稱。在使用“新創名稱”、“奇特名稱”、“牌號名稱”或“商標名稱”時,在其產品名稱后需用醒目字樣標明“飲用純凈水”。
包裝箱上除應標明產品名稱、制造者(或經銷者)的名稱和地址外,還須標出單件包裝的凈含量和總數量。
GB 8537-2018
飲用天然礦泉水
標示天然礦泉水水源點名稱
標示產品達標的界限指標、溶解性總固體含量以及主要陽離子(K+、Na+、Ca2+、Mg2+)的含量范圍
當氟含量大于1.0mg/L時,應標注“含氟”字樣。
GB 19298-2014
包裝飲用水
當包裝飲用水中添加食品添加劑時,應在產品名稱的鄰近位置標示“添加食品添加劑用于調節口味”等類似字樣。
包裝飲用水名稱應當真實、科學,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種或若干種成分來命名包裝飲用水。
02調味品類
GB 18186-2000
釀造醬油(含修改單)
產品名稱應標明“釀造醬油”;還應標明產品類別、氨基酸態氮的含量、質量等級、用于佐餐和/或烹調。
GB/T 18187-2018
釀造食醋
預包裝食醋的標簽應標示總酸含量,產品的包裝標識上應醒目標出“食醋”或“甜醋”字樣。
散裝食醋應在容器或包裝外側標示上述中的內容。
GB 2719-2018
食醋
預包裝食醋的標簽應標示總酸含量,產品的包裝標識上應醒目標出“食醋”或“甜醋”字樣。
散裝食醋應在容器或包裝外側標示上述中的內容。
GB/T 1445-2018
綿白糖
推薦在綿白糖標簽上標注保質期,保質期由生產企業或包裝單位自行確定。
包裝儲運標志應符合GB/T 191的規定。
GB/T 317-2018
白砂糖
推薦在白砂糖標簽上標注保質期,保質期由生產企業或包裝單位自行確定。
包裝儲運標志應符合GB/T 191的規定。
GB/T 5461-2016
食用鹽
小包裝加碘食用鹽應貼有碘鹽標志
03食用油類
GB/T 10464-2017
葵花籽油
產品名稱:根據術語和定義內容標注產品名稱。
應在包裝或隨行文件上標識加工工藝。
應標識產品的原產國。
GB/T 11765-2018
油茶籽油
應在包裝或隨行文件上標識加工工藝(如:壓榨法、水酶法和浸出法)
GB/T 1534-2017
花生油
非預包裝產品根據分類標注產品名稱。
應在包裝或隨行文件上標識加工工藝。
標注產品的原產國。
GB/T 1535-2017
大豆油
非預包裝產品根據分類標注產品名稱。
應在包裝或隨行文件上標識加工工藝。
標注產品的原產國。
采用轉基因原料生產的大豆油要按國家有關規定標識。
GB/T 1536-2004
菜籽油(即將廢止,被2021代替)
1、產品名稱:壓榨菜籽油、浸出菜籽油要在產品標簽中分別標識“壓榨”、“浸出”字樣。
2、原產國:應注明產品原料的生產國名。
3、轉基因菜籽油要按國家有關規定標識。
4、凡標識“菜籽油”的產品均應符合本標準。
GB/T 1537-2019
棉籽油
產品名稱標識為“棉籽油”“棉行原油”和"成品棉籽油"。
應在包裝或隨行文件上標識加工工藝。
采用轉基因原料生產的棉序油要按國家有關規定標識。
GB/T 15680-2009
棕櫚油
1、凡標識“棕櫚油”名稱的產品,應標注“棕櫚原油”或“成品棕櫚油”。
2、凡標識“分提棕櫚油”名稱的產品,應標注:“原油”或“成品油”。分提棕櫚油產品采用“棕櫚油”名稱時,還應標注分提棕櫚油的名稱、“原油”或“成品油”。
3、原產國:應注明產品原料的生產國名。
4、轉基因油脂要按國家有關規定標識。
GB/T 19111-2017
玉米油
非預包裝產品根據分類標注產品名稱。
應標識產品的原產國。
采用轉基因原料生產的玉米油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標識。
應在包裝或隨行文件上標識加工工藝。
GB 19112-2003
米糠油
1、產品名稱:壓榨米糠油、浸出米糠油要在產品標簽中分別標識“壓榨”、“浸出”字樣。
2、原產國:應注明產品原料的生產國名。
3、凡標識“米糠油”的產品均應符合本標準。
GB/T 23347-2021
橄欖油、油橄欖果渣油(即將實施)
根據術語和定義內容標注橄欖油和油橄欖果渣油產品名稱。
注:注橄欖果渣油不稱作"橄欖油"。
非預包裝產品應在隨行文件上標注分類名稱。
可直接食用的初榨橄欖油應標注油橄欖鮮果的采收期(如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
分裝產品應再注明分裝日期。
GB/T 8233-2018
芝麻油
產品名稱凡標識為“芝麻油"“芝麻香油“小磨芝麻香油"“精煉芝麻油""芝麻原油”的,均應符合本標準。
GB/T 35026-2018
茶葉籽油
產品名稱凡標識為“茶葉籽油”,均應符合本標準。
04酒類
GB/T 15037-2006 葡萄酒
1、預包裝葡萄酒標簽按GB10344規定執行,并按含糖量標注產品類型(或含糖量)。注:單一原料的葡萄酒可不標注原料與輔料;添加防腐劑的葡萄酒應標注具體名稱。
2、標簽上若標注葡萄酒的年份,品種,產地,應符合3.3,3.4,3.5的定義。
【3.3年份葡萄酒:所標注的年份是指葡萄采摘的年份,其中年份葡萄酒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80%(體積分數)。3.4品種葡萄酒:用所標注的葡萄 品種釀制的酒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75%(體積分數)。3.5產地葡萄酒:用所標住的產地葡萄酒釀制的酒所占比例不低于酒含量的80%(體積分數)。】
3、外包裝紙箱上除標明產品名稱、制造者(或經銷商)名稱和地址外,還應標明單位包裝的凈含量和總數量。
GB/T 4927-2008
啤酒
1、銷售包裝標簽應符合GB10344的有關規定,標明:產品名稱、原料、酒精度、原麥汁濃度、凈含量、執照者名稱和地址、灌裝(生產)日期、保質期、執行標準號及質量等級。用玻璃瓶包裝的啤酒,還應在標簽、附標或外包裝上印有“警示語”——“切勿撞擊,防止爆瓶”。
2、外包裝紙箱上除標明產品名稱、制造者名稱和地址、生產日期外,還應標明單位包裝的凈含量和總數量。
GB 10343-2008
食用酒精
銷售包裝使用標簽時,標簽上應標注:產品名稱“食用酒精”、原料、乙醇含量、制造者名稱和地址、灌裝日期、凈含量、執行標準號及質量等級。
裝運食用酒精的罐、槽車上應標注“食用酒精”,隨車附有“出廠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書”。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應符合GB 190和GB/T 191的要求。
GB 2757-2012
蒸餾酒及其配制酒
4.2 應以“%vol”為單位標示酒精度。
4.3 應標示“過量飲酒有害健康”,可同時標示其他警示語。
4.4 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飲料酒可免于標示保質期。
GB 2758-2012
發酵酒及其配制酒
4.2 應以“%vol”為單位標示酒精度。
4.3 啤酒應標示原麥汁濃度,以“原麥汁濃度”為標題,以柏拉圖度符號“°P”為單位。果酒(葡萄酒除外)應標示原果汁含量,在配料表中以“××%”表示。
4.4 應標示“過量飲酒有害健康”,可同時標示其他警示語。用玻璃瓶包裝的啤酒應標示如“切勿撞擊,防止爆瓶”等警示語。
4.5 葡萄酒和其他酒精度大于等于10%vol的發酵酒及其配制酒可免于標示保質期。
05糧食類
GB 1350-2009 稻谷
應在包裝物上或隨行文件中注明產品的名稱、類別、等級、產地、收獲年度和月份
GB 1351-2008 小麥
應在包裝物上或隨行文件中注明產品的名稱、類別、等級、產地、收獲年度和月份
GB 1353-2018
玉米
應在包裝物上或隨行文件中注明產品的名稱、類別、等級、產地、收獲年份和月份。
轉基因玉米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標識。
GB/T 1354-2018
大米
產品名稱應按本標準規定的名稱和等級標注。
外包裝物包裝儲運標識穎符合GB/T 191的要求。
標注的凈含量應為產品最大允許水分狀況下的質量。
優質大米建議標注最佳食用期(品嘗評分值為產品最佳食用期內數值)。
GB 1352-2009
大豆
凡標識“大豆”的產品均應符合本標準。
應在包裝物上或隨行文件中注明產品的名稱、類別、等級、產地、收獲年度和月份。
轉基因大豆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標識
06乳制品、嬰幼兒配方食品
GB 13102-2010
煉乳
產品應標示“本產品不能作為嬰幼兒的母乳代用品”或類似警語。
GB 19302-2010 發酵乳
5.1 發酵后經熱處理的產品應標識“××熱處理發酵乳”、“××熱處理風味發酵乳”、“××熱處理酸乳/奶”或“××熱處理風味酸乳/奶”。
5.2 全部用乳粉生產的產品應在產品名稱緊鄰部位標明“復原乳”或“復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產的產品應在產品名稱緊鄰部位標明“含××%復原乳”或“含××%復原奶”。
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產品中全乳固體的質量分數。
5.3 “復原乳”或“復原奶”與產品名稱應標識在包裝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標識的“復原乳”或“復原奶”字樣應醒目,其字號不小于產品名稱的字號,字體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GB 19645-2010 巴氏殺菌乳
應在產品包裝主要展示面上緊鄰產品名稱的位置,使用不小于產品名稱字號且字體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漢字標注“鮮牛(羊)奶”或“鮮牛(羊)乳”。
GB 25191-201
調制乳
5.1 全部用乳粉生產的調制乳應在產品名稱緊鄰部位標明“復原乳”或“復原奶”;在生牛(羊)乳中添加部分乳粉生產的調制乳應在產品名稱緊鄰部位標明“含××%復原乳”或“含××%復原奶”。
注:“××%”是指所添加乳粉占調制乳中全乳固體的質量分數。
5.2 “復原乳”或“復原奶”與產品名稱應標識在包裝容器的同一主要展示版面;標識的“復原乳”或“復原奶”字樣應醒目,其字號不小于產品名稱的字號,字體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版面高度的五分之一。
GB 10765-2021
嬰兒配方食品(即將實施)
4.1 標簽
4.1.1 產品標簽應符合GB 13432和(或)有關規定,必需成分和可選擇成分含量標識應增加"100千焦(100 kJ)"含量的標示。
4.1.2 標簽中應注明產品的類別、屬性(如乳基或豆基產品以及產品狀態)和適用年齡。
4.1.3 標簽上不能有嬰兒和婦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術語表述。
4.2 使用說明
4.2.1 有關產品使用、配制指導說明及圖解、貯存條件應在標簽上明確說明。當包裝最大表面積小于100 cm"或產品質量小于100 g時,可以不標示圖解。
4.2.2 指導說明應對不當配制和使用不當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給予警示說明。
GB 10766-2021
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即將實施)
4.1 標簽
4.1.1 產品標簽應符合GB 13432和(或)有關規定,必需成分和可選擇成分含量標識應增加"100千焦(100 kJ)"含量的標示。
4.1.2 標簽中應注明產品的類別、屬性(如乳基或豆基產品以及產品狀態)和適用年齡。同時應標注須配合添加輔助食品。
4.1.3 嬰兒配方食品應標明:“對于0~6月齡的嬰兒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無母乳時可食用本產品"。
4.1.4 標簽上不能有嬰兒和婦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術語表述。
4.2 使用說明
4.2.1 有關產品使用、配制指導說明及圖解、貯存條件應在標簽上明確說明。當包裝最大表面積小于100 cm"或產品質量小于100 g時,可以不標示圖解。
4.2.2 指導說明應對不當配制和使用不當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給予警示說明。
GB 10767-2021
幼兒配方食品(即將實施)
4.1 標簽
4.1.1 產品標簽應符合GB 13432和(或)有關規定,必需成分和可選擇成分含量標識應增加"100千焦(100 kJ)"含量的標示。
4.1.2 標簽中應注明產品的類別、屬性(如產品狀態)和適用年齡。
4.2 使用說明
4.2.1 有關產品使用、配制指導說明及圖解、貯存條件應在標簽上明確說明。當包裝最大表面積小于100 cm"或產品質量小于100 g時,可以不標示圖解。
4.2.2 指導說明應對不當配制和使用不當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給予警示說明。
GB 10769-2010
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
6.1 產品標簽應符合GB 13432 的規定,營養成分表的標識應增加“100 千焦(100kJ)”含量的標示。
6.2 標簽中應按4.1~4.4 的規定標明產品的類別名稱,如“嬰幼兒高蛋白谷物輔助食品”等。
6.3 對4.1 嬰幼兒谷物輔助食品應在標簽中標明 “需用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質的適宜液體沖調”或類似文字。
【4.1 嬰幼兒谷物輔助食品
用牛奶或其他含蛋白質的適宜液體沖調后食用的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
4.2 嬰幼兒高蛋白谷物輔助食品
添加了高蛋白質原料,用水或其他不含蛋白質的適宜液體沖調后食用的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
4.3 嬰幼兒生制類谷物輔助食品
煮熟后方可食用的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
4.4 嬰幼兒餅干或其他嬰幼兒谷物輔助食品
可直接食用或粉碎后加水、牛奶或其他適宜液體沖調后食用的嬰幼兒谷類輔助食品。】
GB 10770-2010
嬰幼兒罐裝輔助食品
6.1 產品標簽應符合GB 13432 的規定;營養成分表的標識應增加“100千焦(100kJ)”含量的標示。
6.2 標簽中應標明適宜食用的嬰幼兒月齡、食用方法及食用注意事項。
6.3 汁類罐裝食品應標明產品中所含果蔬原汁或原漿的含量。
GB 25596-2010
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通則
5.1 標簽
5.1.1 產品標簽應符合GB 13432的規定,營養素和可選擇成分應增加“每100千焦(100kJ)”含量的標示。
5.1.2 標簽中應明確注明特殊醫學用途嬰兒配方食品的類別(如:無乳糖配方)和適用的特殊醫學狀況。
早產/低出生體重兒配方食品,還應標示產品的滲透壓。可供6月齡以上嬰兒食用的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
應標明“6月齡以上特殊醫學狀況嬰兒食用本品時,應配合添加輔助食品”。
5.1.3 標簽上應明確標識“請在醫生或臨床營養師指導下使用”。
5.1.4 標簽上不能有嬰兒和婦女的形象,不能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術語表述。
5.2 使用說明
5.2.1 有關產品使用、配制指導說明及圖解、貯存條件應在標簽上明確說明。當包裝最大表面積小于100cm2
或產品質量小于100g時,可以不標示圖解。
5.2.2 指導說明應該對不當配制和使用不當可能引起的健康危害給予警示說明。
07其它類別
GB 9697-2008
蜂王漿
產品包裝上應標明產品名稱、產地、收購單位、檢驗員姓名、收購日期、凈含量/毛重及皮重。
用作預包裝食品時,其標簽應符合GB7718要求。
運輸包裝應標明產品名稱、數量和運輸圖示標志。
GB/T 19883-2015
果凍
8.1.1 預包裝產品的標簽應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規定;稱量銷售產品的標簽可以不標示凈含量,其他內容應符合GB7718的規定。
8.1.2標簽上應按4.2的規定標示分類名稱。
8.1.3 果汁型果凍應標示原果汁《漿)總含量,當果汁型果凍中添加的原果漿含量不低于10%時可以標示為果漿果凍。
8.1.4 果肉型果凍應標示總果肉含量或各果肉的含量,含兩種或兩種以上果肉的果肉型果凍可以標示為什錦果肉果凍,也可根據實際使用的果肉名稱進行標示。
8.1.5 產品使用“布丁”名稱時,應同時標示“含乳型果凍”或“含乳果凍"。。
8.1.6 其他型果凍當以某種原料命名時,應標示該原料的添加量。
8.1.7 凝膠果凍應在外包裝和最小食用包裝的醒目位置處,用白底(或黃底)紅字標示警示語和食用方法,且文字高度不應小于3mm,警示語和食用方法應采用上述方式標示如下內容:“勿一口吞食;三歲以下兒童不宜食用,老人兒童須監護下食用"。
GB 10136-2015
動物性水產制品
注明食用方法
食品標簽標識常見問題整理
一、基本問題
1、產品商品名稱與真實屬性字號不同,如某一飲料產品“氨基酸”比“營養素飲料”字號大、突出明顯。
2、宣傳選用“名貴佐料”、“珍貴調料”“五谷雜糧”但配料表中未有體現。產品中有芝麻,但其配料表中并無標示“芝麻”。宣稱使用富硒米和東北大米實際為普通糯米。
注:應真實、準確,不得以虛假、夸大、使消費者誤解或欺騙性的文字、圖形等方式介紹食品,也不得利用字號大小或色差誤導消費者。
3、產品中沒有添加某種食品配料,僅添加了相關風味的香精香料,在產品標簽上標示該種食品實物圖案誤導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
注:不應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誤導消費者將購買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質與另一產品混淆。
4、宣傳療效、保健,如聲稱:“提神、補腦”“清熱解毒”。
注:不應標注或者暗示具有預防、治療疾病作用的內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5、部分茶葉產品標簽內容寫在合格證上。
注:標簽不應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容器)分離。
6、標簽單一標示繁體字,繁體字不屬于規范漢字。
注:應使用規范的漢字(商標除外)。具有裝飾作用的各種藝術字,應書寫正確,易于辨認。
7、使用了外文但沒有標示對應的中文。
注:可以同時使用外文,但應與中文有對應關系。
8、拼音、外文字體大于相應的中文字體。
注:可以同時使用拼音或少數民族文字,拼音不得大于相應漢字。
9、強制標示內容的字體高度小于1.8mm。
注:預包裝食品包裝物或包裝容器最大表面面積大于35cm2時,強制標示內容的文字、符號、數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10、內外包裝標示內容不一致。如生產日期標示不同:一個標180天,一個標半年。
注:個銷售單元的包裝中含有不同品種、多個獨立包裝可單獨銷售的食品,每件獨立包裝的食品標識應當分別標注。
11、外包裝未易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別的禮盒包裝,外包裝未標示所有強制標示內容。
注:若外包裝易于開啟識別或透過外包裝物能清晰地識別內包裝物(容器)上的所有強制標示內容或部分強制標示內容,可不在外包裝物上重復標示相應的內容;否則應在外包裝物上按要求標示所有強制標示內容。
二、名稱問題
食品名稱不能反映食品的真實屬性或未選用產品標準所規定的名稱。屬性指事物(實體)本身固有的性質。食品的品名要求直接反應食品的真實屬性。例如飲料、啤酒、咖啡、餅干等,觀其名即可知道其屬性。但有些食品標簽的品名卻不能或很難反應其本質屬性,如大米標示為“泰香”、“雪花粘”, 膨化食品標示為“龍蝦條”、“牛肉串”。
注:應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三、配料表問題
1、配料名稱不規范,有國標的配料未標準名稱,如糖未標注“白砂糖、綿白糖、冰糖、赤砂糖”、鹽未標注“食用鹽”、醬油未標注“釀造醬油、配制醬油”、雞精未標注“雞精調味料”、鮮蛋未標注“鮮雞蛋”等。
注: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應標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種配料應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2、單一配料如飲用水、大米、茶葉、冰糖等產品未標示配料。
注:單一配料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標示配料表。
3、加入量超過2%的配料未按遞減順序排列。
注:各種配料應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時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過2%的配料可以不按遞減順序排列。
4、復合配料未標示,如植脂末等未標示原始配料。
注: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復合配料(不包括復合食品添加劑),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隨后將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當某種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5、復合配料中在終產品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未標示,如醬油應標示醬油(含焦糖色)。
注:復合配料中在終產品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標示。
6、復配食品添加劑如泡打粉等未標示在終端產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
注:應當在食品配料表中一一標示在終產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種食品添加劑。
7、標簽強調高鈣、高纖維、富含氨基酸,但沒有標示其含量。
注:如果在食品標簽或食品說明書上特別強調添加了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8、標示“無糖”、“低糖”、“低脂”、“無鹽”等未標示其含量。
注:如果在食品的標簽上特別強調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較低或無時,應標示所強調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四、凈含量規格問題
1、標題標示錯誤,如標成“凈重”“毛重”。
注:凈含量的標示應由凈含量、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
2、凈含量與食品名稱不在同一展示面上。
注:凈含量應與食品名稱在包裝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標示。
3、桶裝飲用水、大包裝食品的凈含量字體高度不符合要求。
凈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應符合表3的規定。
4、未采用法定計量單位,如體積單位標示為“公升”,質量單位標示為“公斤”。
5、kg、mL、ml等大小寫書寫不規范。
注:應依據法定計量單位,按以下形式標示包裝物(容器)中食品的凈含量:a)液態食品,用體積升(L)(l)、毫升(mL)(ml),或用質量克(g)、千克(kg);b)固態食品,用質量克(g)、千克(kg);c)半固態或黏性食品,用質量克(g)、千克(kg)或體積升(L)(l)、毫升(mL)(ml)。
五、品質等級問題
如大米、小米、掛面茶葉等產品執行標準中規定質量等級的未標示。
注:食品所執行的相應產品標準已明確規定質量(品質)等級的,應標示質量(品質)等級。
六、認證問題
違規標示“有機產品”、“有機轉換產品”和“無污染”、“純天然”等其他誤導公眾的文字表述。
注:“未獲得有機產品認證的產品,不得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簽上標注“有機產品”、“有機轉換產品”和“無污染”、“純天然”等其他誤導公眾的文字表述。”
七、輻照問題
1、使用輻照殺菌食品未標示。
注: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食品,應在食品名稱附近標示“輻照食品”。
2、使用輻照蔬菜、香辛料等原料未標示輻照。
注:經電離輻射線或電離能量處理過的食品,應在食品名稱附近標示“輻照食品”。
八、其他特殊規定
1、產品類型,如:糖果和巧克力、碳酸和果蔬汁飲料、茶飲料、固體飲料、冷凍飲品、葡萄酒和黃酒(干、半干、半甜、甜型)、蜂產品(蜂蜜、蜂花粉)標“花的類型”等。
2、酒精度:凡是飲料酒都必須標注“酒精度”。
3、蛋白質:如:蛋白飲料(植物蛋白飲料、含乳蛋白飲料)、乳制品等。
4、果蔬汁含量:如:水果汁、蔬菜汁及其飲料、水果酒(除葡萄酒外) 等。
5、其他如:巧克力須標可可脂含量;如用類(代) 可可脂,也要標其含量等。
具體標識內容
1、食品名稱
標注位置:醒目位置
標注原則:反映食品真實屬性
標注方法:
優先選擇標準已有的名稱
若無標準規定名稱,選擇消費者熟知的通俗名稱
選用名稱應真實易懂,不產生誤解和混淆
對于新創名稱、奇特名稱、音譯名稱、牌號名稱、地區俚語名稱或商標名稱:
應在同一版面標注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名稱容易混淆誤導時應在臨近位置使用同一字號標示反應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真實屬性名稱因字號不同而引起誤解時應使用同一字號標示
2、配料表
基本原則:
真實標注所有配料
遞減順序,加入量≤2%的配料順序不限
引導語:
配料、配料表(普通食品)
原料、原料與輔料(發酵產品使用,如酒、醬油、食醋)
復合配料需標示原始配料
加入量<25%且已有國標/行標/地標的除外(如醬油)
可食用包裝物應標示原始配料
加入量<25%且已有國標/行標/地標的除外(如膠原蛋白腸衣)
食品添加劑的標示形式:
應標示其在GB 2760中的通用名稱
1)食品添加劑具體名稱:卡拉膠
2)食品添加劑功能類別+國際編碼(INS號):增稠劑(407)
3)食品添加劑功能類別+具體名稱:增稠劑(卡拉膠)
食品添加劑在配料表中的標示形式:
1)各配料按加入量遞減順序標示
例子: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磷脂,食用香精,檸檬黃),葡萄糖漿,卡拉膠,瓜爾膠,胭脂樹橙,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2)列項標示
例子:配料:水,全脂奶粉,稀奶油,植物油,巧克力(可可液塊,白砂糖,可可脂,磷脂,食用香精,檸檬黃),葡萄糖漿,食品添加劑(卡拉膠,瓜爾膠,胭脂樹橙),麥芽糊精,食用香料。
復配食品添加劑的標示
1)復配食品添加劑命名原則 :
單一功能食品添加劑復配而成:“復配”+“功能類別名稱”
多種功能食品添加劑復配而成:“復配” +“功能類別 名稱”(全部功能/主要功能)
2)標示關鍵點:所有在終產品中起工藝作用的食品添加劑均需標示出
部分配料的標示方法
配料的定量標示
特別強調添加或含有一種或多種有價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應定量標示
圖片
僅名稱提及,未特別強調,不需定量標示
特別強調一種或多種配料或成分含量較低或無時,應定量標示。
3、凈含量
格式:“凈含量”(中文)+ 具體數值+ 法定計量單位
位置:與食品名稱在同一展示版面
4、規格
同一預包裝內如果含有多件預包裝食品時,大包裝在標示凈含量的同時還應標示規格。
標示方式:由單件預包裝食品凈含量與件數組成,或只標示件數,可不標示“規格”二字
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件同種類的預包裝食品:
凈含量(或 凈含量 / 規格):400克(4×100克);
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件不同種類的預包裝食品:
凈含量(或 凈含量 / 規格):200 克(A 產品40 克 × 3 ,B 產品40 克 × 2 )
5、生產者、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應當標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
生產者:依法登記注冊、能夠承擔產品安全質量責任
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集團公司的子公司,應標示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集團公司的生產基地,可以標示集團公司和分公司(生產基地)的名稱、地址,也可以只標示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及產地。
6、生產日期與保質期
1)應清晰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日期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
2)生產日期: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包括包裝/灌裝日期)
3)保質期:預包裝食品在標簽指明的貯存條件下,保持品質的期限。在此期限內,產品完全適用于銷售,并保持標簽中不必說明或者已經說明的特有品質
4)如日期標示采用見包裝物某部位的方式,應標示所在包裝物的具體部位。
如生產日期見底蓋、見封口、見瓶蓋等。
5)當同一預包裝內含有多個標示了生產日期及保質期的單件預包裝食品時,外包裝日期如何標示?
分別標示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生產日期:標示外包裝形成銷售單元的日期,保質期:標示最早到期的食品的保質期
生產日期:標示最早生產的單件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標示最早到期的食品的保質期
7、產品標準號
預包裝食品(進口預包裝食品除外),應標示企業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經備案的企業標準的代號和順序號。
8、生產許可證編號
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應當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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