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次內審方案訂的2019.12,但因為11月份擴項,所以提前到了11月初做內審,管審,對2020年的內審方案時間是不是可以定在2020年12月底,滿足一年一次的要求,問題是管審可以等到2020年12底再做嗎,cma要求通常12月一次,2020年12底較2019年11月初相隔13個月,還是必須在2020年11初之前進行管審,怎樣理解是對的?
參考答案:
CNAS-GL011里寫了通常12個月一次,建議計劃不要超過12個月,定在11月就行。
“12個月”的理解:
2021年3月到2022年3月,這個是12個月;
“一年”的理解:
2021年1月到2021年12月,這個是一年
2申請材料提交后,項目主管提出一項補正意見:內審未審核檢測活動。我們單位在做內審時,是按照CNAS條款逐條審查的?這個“內審未審核檢測活動”怎么理解?我該怎么提供補正材料?
參考答案:
實驗室進行一次補充內審,只審核檢測活動,檢查實驗室的原始記錄,現場操作,提問相關檢測人員等等。這項目之前的能是中沒做。
另外,本次的補充內審,時間一定按照真實時間的寫,就是例如9月第一次內審,10月提交并得到回復,11月又補充內審,那時間就是11月,不要把時間寫到9月去。
3公正性、誠實性、保密性的記錄怎么去做?
參考答案:
相關記錄有:
1.識別公正性的風險,并消除或最大程度降低這些風險。
一般實驗室的風險:公正性的風險,技術能力相關的風險,一致性運作的風險
2.保密性記錄,保密協議等。也叫做具有法律效力的公正性承諾中的一條。
3.公正誠實性承諾。
4.也保密性和誠實性的檢查表,進行實際核查。
4參加外部培訓后培訓效果需要確認嗎?
參考答案:
培訓要求包括:
制定培訓相關程序,制定培訓的目標,識別培訓的需求,實施培訓的記錄。
在記錄中包含效果的確認。
外部培訓是培訓的一種,需要做培訓效果確認。
5請問在小型的第三方檢測實驗室里,實驗室負責人可以兼質量負責人,且同時兼業務負責人么?
參考答案:
沒有禁止,可以兼任
要把崗位職責寫清楚,要關注兼職的公正性風險。
文章(文字)來源:實驗室ISO17025
參考答案:
CNAS-GL011里寫了通常12個月一次,建議計劃不要超過12個月,定在11月就行。
“12個月”的理解:
2021年3月到2022年3月,這個是12個月;
“一年”的理解:
2021年1月到2021年12月,這個是一年
2申請材料提交后,項目主管提出一項補正意見:內審未審核檢測活動。我們單位在做內審時,是按照CNAS條款逐條審查的?這個“內審未審核檢測活動”怎么理解?我該怎么提供補正材料?
參考答案:
實驗室進行一次補充內審,只審核檢測活動,檢查實驗室的原始記錄,現場操作,提問相關檢測人員等等。這項目之前的能是中沒做。
另外,本次的補充內審,時間一定按照真實時間的寫,就是例如9月第一次內審,10月提交并得到回復,11月又補充內審,那時間就是11月,不要把時間寫到9月去。
3公正性、誠實性、保密性的記錄怎么去做?
參考答案:
相關記錄有:
1.識別公正性的風險,并消除或最大程度降低這些風險。
一般實驗室的風險:公正性的風險,技術能力相關的風險,一致性運作的風險
2.保密性記錄,保密協議等。也叫做具有法律效力的公正性承諾中的一條。
3.公正誠實性承諾。
4.也保密性和誠實性的檢查表,進行實際核查。
4參加外部培訓后培訓效果需要確認嗎?
參考答案:
培訓要求包括:
制定培訓相關程序,制定培訓的目標,識別培訓的需求,實施培訓的記錄。
在記錄中包含效果的確認。
外部培訓是培訓的一種,需要做培訓效果確認。
5請問在小型的第三方檢測實驗室里,實驗室負責人可以兼質量負責人,且同時兼業務負責人么?
參考答案:
沒有禁止,可以兼任
要把崗位職責寫清楚,要關注兼職的公正性風險。
文章(文字)來源:實驗室ISO17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