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驗證”與“方法確認”區別
壹
因最新版CNAS-CL01:2018《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將方法證實的名稱更改為方法驗證,下面我們以方法驗證來代替方法證實。
方法確認是對非標準方法,實驗室制定的方法,超出預定范圍使用的標準方法或其它修改的標準方法確認能否合理,合法使用的過程。
方法驗證是指在標準方法或者非標方法在引入實驗室使用前,對實驗室從人、機、料、法、環、測等方面評定其是否有能力在滿足方法要求的情況下開展檢測校準活動的過程。
一,對象不同
1.方法確認的對象是:非標方法,包括部分非標準方法,實驗室制定的方法,超出預定范圍使用的標準方法,其它修改的標準方法。
2.方法驗證的對象是:標準方法和經過確認的非標方法。
二,目的不同
1.方法確認的目的是:確認該非標準方法能否合理、合法使用。
2. 方法驗證的目的是:驗證實驗室是否有能力按方法要求開展檢測/校準活動。
3.要了解二者的差別,首先要了解其定義。
方法驗證
英文標準中稱為“verification”,可譯為“證實”或“驗證”。在實驗室工作中,其定義為“提供客觀證據,證明某項目滿足規定要求”。
方法確認
英文標準中稱為“validation”,可譯為“確認”。其定義為“通過提供客觀證據,對特定的預期用途或應用要求,得到滿足的認定。”
二者從定義上很相似,在實際操作中,驗證或確認參數也都需要從檢出限、定量限、靈敏度、選擇性、線性范圍、測量范圍等參數進行評估。
這樣看來,方法驗證和方法確認從技術層面上殊途同歸,但實際上,二者卻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其中最關鍵的區別,在于方法確認與方法驗證的對象是不同的。
方法驗證,是針對標準方法進行的。
“17025”中規定,在引入檢測或校準之前,實驗室應證實能夠正確地運用這些標準方法。標準方法是指由公認機構經過評價確認后向社會公開發布的技術規范文件。實驗室在使用標準方法之前,應經過方法驗證,或稱之為方法證實,即實驗室在使用標準方法進行檢測前需要證實實驗室使用標準方法的技術能力是否達到了標準的規定要求。
方法確認,主要針對非標方法。
其對象在“17025”標準中有所規定。從廣義的理解來看,除了國際、區域、國家、行業、地方標準所規定方法以外的檢測方法都屬于非標準方法,除了第一類的方法屬于標準方法,其他三類都屬于非標準方法。
當實驗室采用的檢測方法為非標準方法時,就要對非標準方法進行確認,針對非標準方法的不同類型,進行區分來加以討論。
01
已獲得政府或認可機構承認的非標準方法
國家相關主管或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技術方法,此類方法雖不是標準方法,但因其已得到權威機構承認,故可直接使用,不需要再進行確認,但在投入使用前實驗室需進行證實以確保實驗室具備實施這些方法的能力。
02知名技術組織或有關科學書籍和期刊公布的方法
知名技術組織如國際上普遍采用、行業廣泛認可的某些公司,行業協會,它們的標準除某些特定的行業需要得到行業主管部門的承認以防與主管部門的規定不一致外,實驗室也可以直接進行能力證實后使用。
03設備制造商制定的方法
實驗室在采用由設備制造商制定的方法時,要根據檢測樣品的類型進行判斷,如果試驗樣品屬于儀器設備方法規定的種類并取值在儀器測量的范圍內,則實驗室可直接證實后使用該方法,否則實驗室同樣要進行方法的確認,進行技術確認并制定成文件。
04實驗室自己設計制定的方法或超出預定范圍使用的標準方法、擴充和修改過的標準方法
實驗室自制的方法必須經過技術確認,確認可以由業內專家進行,并提供由權威技術機構出具該方法準確可靠的證明材料。如果實驗室自身為行業內的權威機構,則可由實驗室自己組織技術確認,必要時可提供外部證明材料。
方法驗證總體原則
貳
在化學分析實驗室引入標準方法時,實驗室應根據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所述,驗證操作該方法是否滿足標準的要求,即證實(注意講的是證實)該方法能在該實驗室現有的設施設備、人員、環境等條件下獲得令人滿意的結果,必要時可參加能力驗證或進行實驗室間比對。
如果只是對標準方法稍加修改(只要改了就要做),如使用不同制造商的同類設備或試劑等,必要時也應進行驗證,以證明能夠獲得滿意的結果,并將其修改內容制訂成作業指導文件。
定量分析方法驗證
方法驗證過程中關鍵的參數應取決于方法的特性和可能測到的樣品基質的檢測范圍,至少應測定正確度和精密度。對于痕量化學分析實驗室,實驗室還應確保獲得適當的LOD和LOQ。
定性分析定性方法驗證
分析的精密度通常表示為假陽性或假陰性率,其可以用不同的濃度水平來確定。
實驗室進行方法驗證可分析一組陰性或陽性加強樣品。如對每個不同的樣品基質,兩個重復樣品在三個含量水平上加以分析。
建議的含量水平為空白(無分析物)、低濃度(接近方法的最低適用濃度)和高濃度(接近方法的最高適用濃度),可用標準加入法得到適當的濃度,即:按照同一個方法實施檢測時,將測試樣品分成兩個或更多部分。一部分進行常規分析,其他部分在分析前加入已知量的標準分析物。
加入的標準分析物的量應是樣品中分析物估計含量的2倍一5倍,也可以是按照方法定量限、容許限等推算的標準分析物的量。
標準添加法可用于衡量方法回收率,其可能受測定樣品中分析物的含量和基質等因素影響,也可用于評估在定量限、容許限等水平上的正確度。假陽性或假陰性率應與方法確認的數據相當,才能證明實驗室有能力使用該方法。
通常情況下定性分析方法驗證的參數選擇可參考上表。
實驗室如何做方法驗證?
叁
實驗室方法驗證的一般要求:
1、標準編制組應編制方法驗證方案,根據影響方法的精密度和準確度的主要因素和數理統計學的要求,選擇合適的實驗室、樣品類型、含量水平、分析人員、分析設備、分析時間等內容。
2、標準編制組除可以使用有證標準物質/標準樣品外,還應提供實際樣品進行方法驗證,實際樣品應盡量覆蓋方法標準的適用范圍。
3、在方法驗證前,參加驗證的操作人員應熟悉和掌握方法原理、操作步驟及流程,必要時應接受培訓。
4、方法驗證過程中所用的試劑和材料、儀器和設備及分析步驟應符合方法相關要求。
5、參加驗證的操作人員及標準編制組應按照要求如實填寫《方法驗證報告》中的“原始測試數據表”,若有必要,應附上與該原始測試數據表內容相符的圖譜或其他由儀器產生的記錄打印條等。
6、標準編制組根據方法驗證數據及統計、分析、評估結果,最終形成《方法驗證報告》。
方法確認的方法有6種:
1、使用參考標準或標準物質進行校準或評估偏倚和精密度。
2、對影響結果的因素進行系統性的評審。
3、通過改變控制參數檢驗方法的穩健性,如恒溫箱溫度,加樣體積等。
4、與其它已確認的方法進行結果比對。
5、實驗室間比對。
6、根據對方法原理的理解和抽樣或檢測方法的實踐經驗評定結果的測量結果不確定度。
方法驗證的方法應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對執行新方法所需的人力資源的評價,即檢測/校準人員是否具備所需的技能及能力,必要時應進行人員培訓,經考核后上崗。
2、對現有設備適用性的評價,是否要補充新的的標準器或標準物質。
3、對物品制備,包括前處理、存放等各環節是否滿足新方法要求的評價。
4、對操作規范、不確定度,原始記錄、報告格式及其內容是否適應新方法要求的評價。
5、對設施和環境條件的評價,必要時進行驗證。
6、對新方法正確運用的評價,當有舊方法變更時,應對新舊方法進行比較,尤其是差異分析與比對的評價。
7、按新方法要求進行兩次以上完整模擬檢測/校準,出具兩份完整結果報告。
注意:
1. 方法確認應有文件規定和相應記錄,當修改已經確認過的方法時,應確定這些修改的影響,如果影響到原有的確認,應重新進行確認。
2. 方法驗證應有文件規定和相應記錄,當方法變化后,應重新進行驗證。
實驗室方法驗證的具體要求
1、檢出限的驗證
確定檢出限,按方法操作步驟及流程進行分析操作,計算結果的平均值、標準偏差、相對標準偏差、檢出限等各項參數。最終的方法檢出限為各驗證實驗室所得數據的最高值。
2、精密度的驗證
有證標準物質/標準樣品的測定:采用高、中、低 3 種不同含量水平(應包括一個在測定下限附近的濃度或含量)的統一樣品,每個樣品平行測定 6 次以上,分別計算不同濃度或含量樣品的平均值、標準偏差、相對標準偏差等各項參數。
實際樣品的測定:各驗證實驗室應對 1 ~3 個含量水平的同類型樣品進行分析測試,按每個樣品平行測定 6 次以上,分別計算不同樣品的平均值、標準偏差、相對標準偏差等各項參數。
對各驗證實驗室的數據進行匯總統計分析,計算實驗室間相對標準偏差、重復性限r和再現性限R。
3、準確度的驗證
若各驗證實驗室使用有證標準物質/標準樣品進行分析測定確定準確度,則需對 1 ~ 3個不同含量水平的有證標準物質/標準樣品進行測定,按全程序每個有證標準物質/標準樣品平行測定 6 次以上,分別計算不同濃度或含量水平有證標準物質/標準樣品的平均值、標準偏差、相對誤差等各項參數。
若實驗室對實際樣品進行加標分析測定確定準確度,則需對每個樣品類型的1 ~ 3 個不同含量水平的統一樣品中分別加入一定量的有證標準物質/標準樣品進行測定,
每個加標樣品平行測定 6 次以上,分別計算每個統一樣品的加標回收率。
對各驗證實驗室的數據進行匯總統計分析,計算其相對誤差或加標回收率的均值及變動范圍。
文章(文字)來源:網絡。
壹
因最新版CNAS-CL01:2018《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將方法證實的名稱更改為方法驗證,下面我們以方法驗證來代替方法證實。
方法確認是對非標準方法,實驗室制定的方法,超出預定范圍使用的標準方法或其它修改的標準方法確認能否合理,合法使用的過程。
方法驗證是指在標準方法或者非標方法在引入實驗室使用前,對實驗室從人、機、料、法、環、測等方面評定其是否有能力在滿足方法要求的情況下開展檢測校準活動的過程。
一,對象不同
1.方法確認的對象是:非標方法,包括部分非標準方法,實驗室制定的方法,超出預定范圍使用的標準方法,其它修改的標準方法。
2.方法驗證的對象是:標準方法和經過確認的非標方法。
二,目的不同
1.方法確認的目的是:確認該非標準方法能否合理、合法使用。
2. 方法驗證的目的是:驗證實驗室是否有能力按方法要求開展檢測/校準活動。
3.要了解二者的差別,首先要了解其定義。
方法驗證
英文標準中稱為“verification”,可譯為“證實”或“驗證”。在實驗室工作中,其定義為“提供客觀證據,證明某項目滿足規定要求”。
方法確認
英文標準中稱為“validation”,可譯為“確認”。其定義為“通過提供客觀證據,對特定的預期用途或應用要求,得到滿足的認定。”
二者從定義上很相似,在實際操作中,驗證或確認參數也都需要從檢出限、定量限、靈敏度、選擇性、線性范圍、測量范圍等參數進行評估。
這樣看來,方法驗證和方法確認從技術層面上殊途同歸,但實際上,二者卻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其中最關鍵的區別,在于方法確認與方法驗證的對象是不同的。
方法驗證,是針對標準方法進行的。
“17025”中規定,在引入檢測或校準之前,實驗室應證實能夠正確地運用這些標準方法。標準方法是指由公認機構經過評價確認后向社會公開發布的技術規范文件。實驗室在使用標準方法之前,應經過方法驗證,或稱之為方法證實,即實驗室在使用標準方法進行檢測前需要證實實驗室使用標準方法的技術能力是否達到了標準的規定要求。
方法確認,主要針對非標方法。
其對象在“17025”標準中有所規定。從廣義的理解來看,除了國際、區域、國家、行業、地方標準所規定方法以外的檢測方法都屬于非標準方法,除了第一類的方法屬于標準方法,其他三類都屬于非標準方法。
當實驗室采用的檢測方法為非標準方法時,就要對非標準方法進行確認,針對非標準方法的不同類型,進行區分來加以討論。
01
已獲得政府或認可機構承認的非標準方法
國家相關主管或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技術方法,此類方法雖不是標準方法,但因其已得到權威機構承認,故可直接使用,不需要再進行確認,但在投入使用前實驗室需進行證實以確保實驗室具備實施這些方法的能力。
02知名技術組織或有關科學書籍和期刊公布的方法
知名技術組織如國際上普遍采用、行業廣泛認可的某些公司,行業協會,它們的標準除某些特定的行業需要得到行業主管部門的承認以防與主管部門的規定不一致外,實驗室也可以直接進行能力證實后使用。
03設備制造商制定的方法
實驗室在采用由設備制造商制定的方法時,要根據檢測樣品的類型進行判斷,如果試驗樣品屬于儀器設備方法規定的種類并取值在儀器測量的范圍內,則實驗室可直接證實后使用該方法,否則實驗室同樣要進行方法的確認,進行技術確認并制定成文件。
04實驗室自己設計制定的方法或超出預定范圍使用的標準方法、擴充和修改過的標準方法
實驗室自制的方法必須經過技術確認,確認可以由業內專家進行,并提供由權威技術機構出具該方法準確可靠的證明材料。如果實驗室自身為行業內的權威機構,則可由實驗室自己組織技術確認,必要時可提供外部證明材料。
方法驗證總體原則
貳
在化學分析實驗室引入標準方法時,實驗室應根據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所述,驗證操作該方法是否滿足標準的要求,即證實(注意講的是證實)該方法能在該實驗室現有的設施設備、人員、環境等條件下獲得令人滿意的結果,必要時可參加能力驗證或進行實驗室間比對。
如果只是對標準方法稍加修改(只要改了就要做),如使用不同制造商的同類設備或試劑等,必要時也應進行驗證,以證明能夠獲得滿意的結果,并將其修改內容制訂成作業指導文件。
定量分析方法驗證
方法驗證過程中關鍵的參數應取決于方法的特性和可能測到的樣品基質的檢測范圍,至少應測定正確度和精密度。對于痕量化學分析實驗室,實驗室還應確保獲得適當的LOD和LOQ。
定性分析定性方法驗證
分析的精密度通常表示為假陽性或假陰性率,其可以用不同的濃度水平來確定。
實驗室進行方法驗證可分析一組陰性或陽性加強樣品。如對每個不同的樣品基質,兩個重復樣品在三個含量水平上加以分析。
建議的含量水平為空白(無分析物)、低濃度(接近方法的最低適用濃度)和高濃度(接近方法的最高適用濃度),可用標準加入法得到適當的濃度,即:按照同一個方法實施檢測時,將測試樣品分成兩個或更多部分。一部分進行常規分析,其他部分在分析前加入已知量的標準分析物。
加入的標準分析物的量應是樣品中分析物估計含量的2倍一5倍,也可以是按照方法定量限、容許限等推算的標準分析物的量。
標準添加法可用于衡量方法回收率,其可能受測定樣品中分析物的含量和基質等因素影響,也可用于評估在定量限、容許限等水平上的正確度。假陽性或假陰性率應與方法確認的數據相當,才能證明實驗室有能力使用該方法。
通常情況下定性分析方法驗證的參數選擇可參考上表。
實驗室如何做方法驗證?
叁
實驗室方法驗證的一般要求:
1、標準編制組應編制方法驗證方案,根據影響方法的精密度和準確度的主要因素和數理統計學的要求,選擇合適的實驗室、樣品類型、含量水平、分析人員、分析設備、分析時間等內容。
2、標準編制組除可以使用有證標準物質/標準樣品外,還應提供實際樣品進行方法驗證,實際樣品應盡量覆蓋方法標準的適用范圍。
3、在方法驗證前,參加驗證的操作人員應熟悉和掌握方法原理、操作步驟及流程,必要時應接受培訓。
4、方法驗證過程中所用的試劑和材料、儀器和設備及分析步驟應符合方法相關要求。
5、參加驗證的操作人員及標準編制組應按照要求如實填寫《方法驗證報告》中的“原始測試數據表”,若有必要,應附上與該原始測試數據表內容相符的圖譜或其他由儀器產生的記錄打印條等。
6、標準編制組根據方法驗證數據及統計、分析、評估結果,最終形成《方法驗證報告》。
方法確認的方法有6種:
1、使用參考標準或標準物質進行校準或評估偏倚和精密度。
2、對影響結果的因素進行系統性的評審。
3、通過改變控制參數檢驗方法的穩健性,如恒溫箱溫度,加樣體積等。
4、與其它已確認的方法進行結果比對。
5、實驗室間比對。
6、根據對方法原理的理解和抽樣或檢測方法的實踐經驗評定結果的測量結果不確定度。
方法驗證的方法應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1、對執行新方法所需的人力資源的評價,即檢測/校準人員是否具備所需的技能及能力,必要時應進行人員培訓,經考核后上崗。
2、對現有設備適用性的評價,是否要補充新的的標準器或標準物質。
3、對物品制備,包括前處理、存放等各環節是否滿足新方法要求的評價。
4、對操作規范、不確定度,原始記錄、報告格式及其內容是否適應新方法要求的評價。
5、對設施和環境條件的評價,必要時進行驗證。
6、對新方法正確運用的評價,當有舊方法變更時,應對新舊方法進行比較,尤其是差異分析與比對的評價。
7、按新方法要求進行兩次以上完整模擬檢測/校準,出具兩份完整結果報告。
注意:
1. 方法確認應有文件規定和相應記錄,當修改已經確認過的方法時,應確定這些修改的影響,如果影響到原有的確認,應重新進行確認。
2. 方法驗證應有文件規定和相應記錄,當方法變化后,應重新進行驗證。
實驗室方法驗證的具體要求
1、檢出限的驗證
確定檢出限,按方法操作步驟及流程進行分析操作,計算結果的平均值、標準偏差、相對標準偏差、檢出限等各項參數。最終的方法檢出限為各驗證實驗室所得數據的最高值。
2、精密度的驗證
有證標準物質/標準樣品的測定:采用高、中、低 3 種不同含量水平(應包括一個在測定下限附近的濃度或含量)的統一樣品,每個樣品平行測定 6 次以上,分別計算不同濃度或含量樣品的平均值、標準偏差、相對標準偏差等各項參數。
實際樣品的測定:各驗證實驗室應對 1 ~3 個含量水平的同類型樣品進行分析測試,按每個樣品平行測定 6 次以上,分別計算不同樣品的平均值、標準偏差、相對標準偏差等各項參數。
對各驗證實驗室的數據進行匯總統計分析,計算實驗室間相對標準偏差、重復性限r和再現性限R。
3、準確度的驗證
若各驗證實驗室使用有證標準物質/標準樣品進行分析測定確定準確度,則需對 1 ~ 3個不同含量水平的有證標準物質/標準樣品進行測定,按全程序每個有證標準物質/標準樣品平行測定 6 次以上,分別計算不同濃度或含量水平有證標準物質/標準樣品的平均值、標準偏差、相對誤差等各項參數。
若實驗室對實際樣品進行加標分析測定確定準確度,則需對每個樣品類型的1 ~ 3 個不同含量水平的統一樣品中分別加入一定量的有證標準物質/標準樣品進行測定,
每個加標樣品平行測定 6 次以上,分別計算每個統一樣品的加標回收率。
對各驗證實驗室的數據進行匯總統計分析,計算其相對誤差或加標回收率的均值及變動范圍。
文章(文字)來源: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