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標準化法》,市場監管總局(國家標準委)于2021年8月修訂發布了《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 食品和化妝品》(GB 23350-2021)國家標準,于2023年9月1日起實施。針對月餅和粽子過度包裝問題,于2022年5月發布了GB 23350-2021國家標準的第1號修改單,已于2022年8月15日實施。根據社會各方在標準執行過程中反饋的問題,市場監管總局(國家標準委)現將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該標準適用于哪些產品,不適用于哪些產品?
(一)適用本標準的產品。在我國境內生產、銷售和進口的所有食品(含散裝食品)和化妝品的銷售包裝適用于本標準。
(二)不適用本標準的產品。出口至國外的食品和化妝品不適用于本標準,運輸包裝不適用于本標準,出廠時價格為零且標識“贈品或非賣品”字樣的產品不適用于本標準。
二、標準中不同商品類別的k值不同,如何判定食品或化妝品所屬的商品類別?
國內生產的食品或化妝品按銷售包裝標注的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名稱、執行標準、配料表等信息綜合判定所屬商品類別。進口商品按中文標簽標注的產品名稱、配料表等信息綜合判定所屬商品類別。
三、茶葉銷售者在銷售環節進行的包裝是否屬于銷售包裝?若其銷售包裝上未標注凈含量,如何確定凈含量?
銷售者在銷售環節對散裝食品或者化妝品進行的包裝屬于銷售包裝,但快遞包裝等運輸包裝除外。若散裝茶葉的銷售包裝上未標注凈含量,可以采用稱重方式確定。
四、茶葉與茶具包裝在一起是否屬于綜合商品?
包裝內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食品,或者包裝內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化妝品為綜合商品,但是包裝內的食品與非食品類產品,或者化妝品與非化妝品類產品不能組合成綜合商品。例如,包裝內的粽子、綠豆糕等組合成的商品屬于綜合商品,但包裝內的茶葉和茶具組合成的商品不屬于綜合商品。
五、最小包裝上未標注凈含量,但在最外層包裝上標注了單塊月餅凈含量及數量,是否滿足單件的定義?
標準第3.6條關于單件的定義中,單件要滿足兩個條件:一個是要獨立包裝,另一個是凈含量要標注明確。這里的“獨立包裝”指銷售包裝或銷售包裝內的最小包裝單元,也就是對于多層包裝的,其最里層包裝為最小包裝單元;對于單層包裝,其銷售包裝即為最小包裝單元。“凈含量標注明確”中的凈含量既可以標注在最小包裝單元上,也可以標注在最外層銷售包裝上(凈含量×數量),例如單塊月餅包裝上未標注凈含量信息,但在銷售包裝上標注了月餅數量及單塊月餅凈含量,也滿足單件的定義,屬于凈含量標注明確。
六、網兜、半托等是否屬于一層包裝?
以下情形計為一層包裝:
1.具有網格狀或孔狀等形狀,使內裝物不散出的包裝;
2.敞口包裝與其他未完全閉合包裝件共同使包裝物不致散出的計入一層包裝,比如抽屜式包裝;
3.不同厚度的薄膜與其他未完全閉合包裝件組合使包裝物不致散出的計入一層包裝;
4.除了緊貼最外層銷售包裝的薄膜之外的其他層薄膜包裝,使內裝物不致散出,無論厚度多少均計入一層,比如包裝青團的薄膜、茶葉最小包裝外的薄膜。
以下情形不計為一層包裝:
1.敞口的手提袋;
2.固定內裝物或包裝物的半托;
3.袋泡茶的內膜袋;
4.生產工序中使用的與茶葉直接接觸的包裝濾紙或棉紙。
七、只有一層包裝的商品是否需要計算包裝空隙率?
表1注中“本表不適用于銷售包裝層數僅為一層的商品”,是指銷售包裝層數僅為一層的食品或化妝品,無需計算包裝空隙率,即可判定包裝空隙率合格。
八、銷售包裝的提手、扣件、綁繩等體積是否計入銷售包裝體積?
按照標準5.4.1條要求計算包裝空隙率時,銷售包裝的提手、扣件、綁繩等的體積應計算在銷售包裝體積內。
九、如何判定食品或化妝品的包裝成本和銷售價格?
標準第5.6條中,包裝成本為食品或化妝品企業與包裝企業簽訂的包裝采購價格。銷售價格為食品或化妝品企業與銷售企業簽訂的合同銷售價格,若無法獲取合同銷售價格則可將商品的市場正常銷售價格(非折扣的銷售價格)作為銷售價格。
十、如何理解表A.1注中“借助沖調機沖調的產品”?
“借助沖調機沖調的產品”指必須使用相關沖調設備加工后方可正常食用的產品。例如,咖啡膠囊,需借助膠囊沖調機加工后才可食用。注中“單件凈含量小于10g產品k值為同類產品的5倍”僅指借助沖調機沖調的產品,其他產品比如茶葉不適用。
十一、對茶葉包裝進行充氣是否屬于“充氣包裝產品”?k值是否可取2倍?
表A.1注“充氣包裝產品k值為同類產品的2倍”中的“充氣包裝產品”,是指食品包裝工藝中利用氣體讓內裝物免受擠壓破碎,包裝明顯膨脹,且無防止內裝物免受擠壓破碎的其他包裝層的產品,不適用于利用氮氣等惰性氣體防止產品變質,或者將氣體作為原料的商品。例如,茶葉包裝一般都有硬質包裝層(如鐵盒、硬紙盒),可以起到讓茶葉免受擠壓破碎的作用,因此茶葉一般不屬于充氣包裝產品,k值不能取2倍。
十二、月餅包裝中能放入紅酒、刀叉、冰袋等產品嗎?
第1號修改單第4.4條中,“月餅不應與其他產品混裝”,其他產品指除用于保護月餅的食品用脫氧劑、冰袋之外的所有產品,如紅酒、茶葉、刀叉等。因此,月餅包裝中不能放紅酒、刀叉等,但食品用脫氧劑、冰袋屬于保護商品的必要產品,可根據需要放入。
十三、粽子與其他產品混裝時,如何判定粽子與其他產品的價格高低?
第1號修改單第4.4條中,“粽子不應與超過其價格的產品混裝”,指粽子與其他產品混裝時,粽子總價格應高于其他混裝產品總價格;若混裝產品是粽子生產企業自產則根據生產成本確定其價格,若混裝產品是外購則根據采購合同確定其價格。
十四、如何選擇保健食品的k值?
附表A.1注j中,對于既不屬于片劑、膠囊、顆粒劑或口服液等四種劑型的保健食品,也不屬于其他的飲料、酒劑、餅干類、糖果類、糕點類、液體乳類等(不包括滴丸)等產品的膏狀、粉狀保健品,按其主要成分對應的普通食品類別選取k值。若無可對應的普通食品類別,則選取其他食品的k值(k=10)。
十五、如何確定面膜類化妝品的k值?
面膜類化妝品商品類別可根據其內裝物狀態選擇一般液態單元或膏霜乳液單元,其k值為9。
十六、如何理解“含有配套電動工具的產品”?
附表A.2注a“含有配套電動工具使用的護膚水類或護膚清潔類產品k值為同類產品的1.5倍”中,配套電動工具指使用該產品時必須使用的電動工具,二者缺一不可;若電動工具不屬于配套電動工具,則護膚水類或護膚清潔類產品k值取9。注b“含有配套工具使用的氣霧劑類產品k值為同類產品的2.5倍”中,配套電動工具指使用該產品時必須使用的工具,二者缺一不可;若電動工具不屬于配套電動工具,則氣霧劑類產品k值取5。
文章(文字)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一、該標準適用于哪些產品,不適用于哪些產品?
(一)適用本標準的產品。在我國境內生產、銷售和進口的所有食品(含散裝食品)和化妝品的銷售包裝適用于本標準。
(二)不適用本標準的產品。出口至國外的食品和化妝品不適用于本標準,運輸包裝不適用于本標準,出廠時價格為零且標識“贈品或非賣品”字樣的產品不適用于本標準。
二、標準中不同商品類別的k值不同,如何判定食品或化妝品所屬的商品類別?
國內生產的食品或化妝品按銷售包裝標注的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名稱、執行標準、配料表等信息綜合判定所屬商品類別。進口商品按中文標簽標注的產品名稱、配料表等信息綜合判定所屬商品類別。
三、茶葉銷售者在銷售環節進行的包裝是否屬于銷售包裝?若其銷售包裝上未標注凈含量,如何確定凈含量?
銷售者在銷售環節對散裝食品或者化妝品進行的包裝屬于銷售包裝,但快遞包裝等運輸包裝除外。若散裝茶葉的銷售包裝上未標注凈含量,可以采用稱重方式確定。
四、茶葉與茶具包裝在一起是否屬于綜合商品?
包裝內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食品,或者包裝內有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化妝品為綜合商品,但是包裝內的食品與非食品類產品,或者化妝品與非化妝品類產品不能組合成綜合商品。例如,包裝內的粽子、綠豆糕等組合成的商品屬于綜合商品,但包裝內的茶葉和茶具組合成的商品不屬于綜合商品。
五、最小包裝上未標注凈含量,但在最外層包裝上標注了單塊月餅凈含量及數量,是否滿足單件的定義?
標準第3.6條關于單件的定義中,單件要滿足兩個條件:一個是要獨立包裝,另一個是凈含量要標注明確。這里的“獨立包裝”指銷售包裝或銷售包裝內的最小包裝單元,也就是對于多層包裝的,其最里層包裝為最小包裝單元;對于單層包裝,其銷售包裝即為最小包裝單元。“凈含量標注明確”中的凈含量既可以標注在最小包裝單元上,也可以標注在最外層銷售包裝上(凈含量×數量),例如單塊月餅包裝上未標注凈含量信息,但在銷售包裝上標注了月餅數量及單塊月餅凈含量,也滿足單件的定義,屬于凈含量標注明確。
六、網兜、半托等是否屬于一層包裝?
以下情形計為一層包裝:
1.具有網格狀或孔狀等形狀,使內裝物不散出的包裝;
2.敞口包裝與其他未完全閉合包裝件共同使包裝物不致散出的計入一層包裝,比如抽屜式包裝;
3.不同厚度的薄膜與其他未完全閉合包裝件組合使包裝物不致散出的計入一層包裝;
4.除了緊貼最外層銷售包裝的薄膜之外的其他層薄膜包裝,使內裝物不致散出,無論厚度多少均計入一層,比如包裝青團的薄膜、茶葉最小包裝外的薄膜。
以下情形不計為一層包裝:
1.敞口的手提袋;
2.固定內裝物或包裝物的半托;
3.袋泡茶的內膜袋;
4.生產工序中使用的與茶葉直接接觸的包裝濾紙或棉紙。
七、只有一層包裝的商品是否需要計算包裝空隙率?
表1注中“本表不適用于銷售包裝層數僅為一層的商品”,是指銷售包裝層數僅為一層的食品或化妝品,無需計算包裝空隙率,即可判定包裝空隙率合格。
八、銷售包裝的提手、扣件、綁繩等體積是否計入銷售包裝體積?
按照標準5.4.1條要求計算包裝空隙率時,銷售包裝的提手、扣件、綁繩等的體積應計算在銷售包裝體積內。
九、如何判定食品或化妝品的包裝成本和銷售價格?
標準第5.6條中,包裝成本為食品或化妝品企業與包裝企業簽訂的包裝采購價格。銷售價格為食品或化妝品企業與銷售企業簽訂的合同銷售價格,若無法獲取合同銷售價格則可將商品的市場正常銷售價格(非折扣的銷售價格)作為銷售價格。
十、如何理解表A.1注中“借助沖調機沖調的產品”?
“借助沖調機沖調的產品”指必須使用相關沖調設備加工后方可正常食用的產品。例如,咖啡膠囊,需借助膠囊沖調機加工后才可食用。注中“單件凈含量小于10g產品k值為同類產品的5倍”僅指借助沖調機沖調的產品,其他產品比如茶葉不適用。
十一、對茶葉包裝進行充氣是否屬于“充氣包裝產品”?k值是否可取2倍?
表A.1注“充氣包裝產品k值為同類產品的2倍”中的“充氣包裝產品”,是指食品包裝工藝中利用氣體讓內裝物免受擠壓破碎,包裝明顯膨脹,且無防止內裝物免受擠壓破碎的其他包裝層的產品,不適用于利用氮氣等惰性氣體防止產品變質,或者將氣體作為原料的商品。例如,茶葉包裝一般都有硬質包裝層(如鐵盒、硬紙盒),可以起到讓茶葉免受擠壓破碎的作用,因此茶葉一般不屬于充氣包裝產品,k值不能取2倍。
十二、月餅包裝中能放入紅酒、刀叉、冰袋等產品嗎?
第1號修改單第4.4條中,“月餅不應與其他產品混裝”,其他產品指除用于保護月餅的食品用脫氧劑、冰袋之外的所有產品,如紅酒、茶葉、刀叉等。因此,月餅包裝中不能放紅酒、刀叉等,但食品用脫氧劑、冰袋屬于保護商品的必要產品,可根據需要放入。
十三、粽子與其他產品混裝時,如何判定粽子與其他產品的價格高低?
第1號修改單第4.4條中,“粽子不應與超過其價格的產品混裝”,指粽子與其他產品混裝時,粽子總價格應高于其他混裝產品總價格;若混裝產品是粽子生產企業自產則根據生產成本確定其價格,若混裝產品是外購則根據采購合同確定其價格。
十四、如何選擇保健食品的k值?
附表A.1注j中,對于既不屬于片劑、膠囊、顆粒劑或口服液等四種劑型的保健食品,也不屬于其他的飲料、酒劑、餅干類、糖果類、糕點類、液體乳類等(不包括滴丸)等產品的膏狀、粉狀保健品,按其主要成分對應的普通食品類別選取k值。若無可對應的普通食品類別,則選取其他食品的k值(k=10)。
十五、如何確定面膜類化妝品的k值?
面膜類化妝品商品類別可根據其內裝物狀態選擇一般液態單元或膏霜乳液單元,其k值為9。
十六、如何理解“含有配套電動工具的產品”?
附表A.2注a“含有配套電動工具使用的護膚水類或護膚清潔類產品k值為同類產品的1.5倍”中,配套電動工具指使用該產品時必須使用的電動工具,二者缺一不可;若電動工具不屬于配套電動工具,則護膚水類或護膚清潔類產品k值取9。注b“含有配套工具使用的氣霧劑類產品k值為同類產品的2.5倍”中,配套電動工具指使用該產品時必須使用的工具,二者缺一不可;若電動工具不屬于配套電動工具,則氣霧劑類產品k值取5。
文章(文字)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