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定和校準,看似相近,實則不同。兩者都屬于計量范圍內,都需要使用比被計量器具精度更高的標準器具來作對比,以得出示值誤差。換句話說,檢定和校準都是實現溯源性的重要形式,是確保量值準確一致的重要措施,但是兩者又有許多不同,概念不容混淆。
2001年10月26日增加:
兩者區別
一、目的不同
檢定——對計量特性進行強制性的全面評定。屬量值統一,檢定是否符合規定要求。屬自上而下的量值傳遞。
校準——自行確定監視及測量裝置量值是否準確。屬自下而上的量值溯源,評定示值誤差。
二、對象不同
檢定——國家強制檢定:計量基準器;計量標準器;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的工作計量器具共59種。
校準——除強制檢定之外的計量器具和測量裝置。
校準——除強制檢定之外的計量器具和測量裝置。
三、依據不同
檢定——由國家授權的計量部門統一制定的檢定規程。
校準——校準規范或校準方法,可采用國家統一規定,也可由組織自己制定。
四、性質不同
檢定——具有強制性,屬法制計量管理范疇的執法行為。
校準——不具有強制性,屬組織自愿的溯源行為。
五、周期不同
檢定——按我國法律規定的強制檢定周期實施。
校準——由組織根據使用需要自行確定,可以定期、不定期或使用前進行。
六、方式不同
檢定——只能在規定的檢定部門或經法定授權具備資格的組織進行。
校準——可以自校、外校或自校與外校結合。
七、內容不同
檢定——對計量特性進行全面評定,包括評定量值誤差。
校準——評定示值誤差。
八、結論不同
檢定——依據檢定規程規定的量值誤差范圍,給出合格與不合格的判定,發給檢定合格證書。
校準——不判定是否合格,只評定示值誤差,發出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
校準——不判定是否合格,只評定示值誤差,發出校準證書或校準報告。
九、法律效力不同
檢定——檢定結論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作為計量器具或測量裝置檢定的法律依據。
校準——校準結論屬沒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件。
結語
檢定是指由法制計量部門或法定授權組織按照檢定規程,通過實驗,提供證明來確定測量器具的示值誤差滿足規定要求的活動。
校準指校對機器、儀器等,使其準確。在規定條件下,為確定測量儀器或測量系統所指示的量值,或實物量具或參考物質所代表的量值,與對應的由標準所復現的量值之間關系的一組操作。校準可能包括以下步驟:檢驗、矯正、報告、或透過調整來消除被比較的測量裝置在準確度方面的任何偏差。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明細目錄
(1987年5月28日國家計量局發布)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檢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制定本目錄。
二、本目錄所列的計量器具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目錄》的明細項目。本目錄內項目,凡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的,均實行強制檢定。具體項目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鋼卷尺、帶錘鋼卷尺、鐵路軌距尺;
2.面積計:皮革面積計;
3.玻璃液體溫度計:玻璃液體溫度計;
4.體溫計:體溫計;
5.石油閃點溫度計:石油閃點溫度計;
6.谷物水份測定儀:谷物水份測定儀;
7.熱量計:熱量計;
8.砝碼:砝碼、鏈碼、增砣、定量砣;
9.天平:天平;
10.秤:桿秤、戥秤、案秤、臺秤、地秤、皮帶秤、吊秤、電子秤、行李秤、郵政秤、計價收費專用秤、售糧機;
11.定量包裝機:定量包裝機、定量灌裝機;
12.軌道衡:軌道衡;
13.容量器:谷物容重器;
14.計量罐、計量罐車:立式計量罐、臥式計量罐、球形計量罐、汽車計量罐車、鐵路計量罐車、船舶計量倉;
15.燃油加油機:燃油加油機;
16.液體量提:液體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計:酒精計;
19.密度計:密度計;
20.糖量計:糖量計;
21.乳汁計:乳汁計;
22.煤氣表:煤氣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計:液體流量計、氣體流量計、蒸氣流量計;
25.壓力表:壓力表、風壓表、氧氣表;
26.血壓計:血壓計、血壓表;
27.眼壓計:眼壓計;
28.汽車里程表:汽車里程表;
29.出租汽車里程計價表:出租汽車里程計價表;
30.測速儀:公路管理速度監測儀;
31.測振儀:振動監測儀;
32.電度表:單相電度表、三相電度表、分時記度電度表;
33.測量互感器: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
34.絕緣電阻、接地電阻測量儀:絕緣電阻測量儀、接地電阻測量儀;
35.場強計;場強計;
36.心、腦電圖儀:心電圖儀、腦電圖儀;
37.照射量計(含醫用輻射源):照射量計、醫用輻射源;
38.電離輻射防護儀:射線監測儀、照射量率儀、放射性表面污染儀、個人劑量計;
39.活度計:活度計;
40.激光能量、功率計(含醫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計、激光功率計、醫用激光源;
41.超聲功率計(含醫用超聲源):超聲功率計、醫用超聲源;
42.聲級計:聲級計;
43.聽力計:聽力計;
44.有害氣體分析儀:CO分析儀、CO?2分析儀、SO?2分析儀、測氫儀、硫化氫測定儀;
45.酸度計:酸度計、血氣酸堿平衡分析儀;
46.瓦斯計:瓦斯報警器、瓦斯測定儀;
47.測汞儀:汞蒸氣測定儀;
48.火焰光度計:火焰光度計;
49.分光光度計:可見光分光光度計、紫外分光光度計、紅外分光光度計、螢光分光光度計、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
50.比色計:濾光光電比色計、螢光光電比色計;
51.煙塵、粉塵測量儀:煙塵測量儀、粉塵測量儀;
52.水質污染監測儀:水質監測儀、水質綜合分析儀、測氰儀、溶氧測定儀;
53.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吸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
54.血球計數器:電子血球計數器;
55.屈光度計:屈光度計。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根據本目錄,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實施的項目。
四、本目錄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五、本目錄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99年1月19日發布增加:
56.電子計時計量裝置:電話計時計費裝置;
57.棉花水份測量儀:棉花水份測量儀;
58.驗光儀:驗光儀、驗光鏡片組;
59.微波輻射與泄漏測量儀:微波輻射與泄漏測量儀。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鋼卷尺、帶錘鋼卷尺、鐵路軌距尺;
2.面積計:皮革面積計;
3.玻璃液體溫度計:玻璃液體溫度計;
4.體溫計:體溫計;
5.石油閃點溫度計:石油閃點溫度計;
6.谷物水份測定儀:谷物水份測定儀;
7.熱量計:熱量計;
8.砝碼:砝碼、鏈碼、增砣、定量砣;
9.天平:天平;
10.秤:桿秤、戥秤、案秤、臺秤、地秤、皮帶秤、吊秤、電子秤、行李秤、郵政秤、計價收費專用秤、售糧機;
11.定量包裝機:定量包裝機、定量灌裝機;
12.軌道衡:軌道衡;
13.容量器:谷物容重器;
14.計量罐、計量罐車:立式計量罐、臥式計量罐、球形計量罐、汽車計量罐車、鐵路計量罐車、船舶計量倉;
15.燃油加油機:燃油加油機;
16.液體量提:液體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計:酒精計;
19.密度計:密度計;
20.糖量計:糖量計;
21.乳汁計:乳汁計;
22.煤氣表:煤氣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計:液體流量計、氣體流量計、蒸氣流量計;
25.壓力表:壓力表、風壓表、氧氣表;
26.血壓計:血壓計、血壓表;
27.眼壓計:眼壓計;
28.汽車里程表:汽車里程表;
29.出租汽車里程計價表:出租汽車里程計價表;
30.測速儀:公路管理速度監測儀;
31.測振儀:振動監測儀;
32.電度表:單相電度表、三相電度表、分時記度電度表;
33.測量互感器:電流互感器、電壓互感器;
34.絕緣電阻、接地電阻測量儀:絕緣電阻測量儀、接地電阻測量儀;
35.場強計;場強計;
36.心、腦電圖儀:心電圖儀、腦電圖儀;
37.照射量計(含醫用輻射源):照射量計、醫用輻射源;
38.電離輻射防護儀:射線監測儀、照射量率儀、放射性表面污染儀、個人劑量計;
39.活度計:活度計;
40.激光能量、功率計(含醫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計、激光功率計、醫用激光源;
41.超聲功率計(含醫用超聲源):超聲功率計、醫用超聲源;
42.聲級計:聲級計;
43.聽力計:聽力計;
44.有害氣體分析儀:CO分析儀、CO?2分析儀、SO?2分析儀、測氫儀、硫化氫測定儀;
45.酸度計:酸度計、血氣酸堿平衡分析儀;
46.瓦斯計:瓦斯報警器、瓦斯測定儀;
47.測汞儀:汞蒸氣測定儀;
48.火焰光度計:火焰光度計;
49.分光光度計:可見光分光光度計、紫外分光光度計、紅外分光光度計、螢光分光光度計、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計;
50.比色計:濾光光電比色計、螢光光電比色計;
51.煙塵、粉塵測量儀:煙塵測量儀、粉塵測量儀;
52.水質污染監測儀:水質監測儀、水質綜合分析儀、測氰儀、溶氧測定儀;
53.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吸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
54.血球計數器:電子血球計數器;
55.屈光度計:屈光度計。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根據本目錄,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具體實施的項目。
四、本目錄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五、本目錄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99年1月19日發布增加:
56.電子計時計量裝置:電話計時計費裝置;
57.棉花水份測量儀:棉花水份測量儀;
58.驗光儀:驗光儀、驗光鏡片組;
59.微波輻射與泄漏測量儀:微波輻射與泄漏測量儀。
2001年10月26日增加:
1.燃氣加氣機:燃氣加氣機;
2.熱能表:熱能表。
2002年12月27日取消:
汽車里程表:汽車里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