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期監督評審
為了證實獲準認可實驗室在認可有效期內能夠持續地符合認可要求,一般情況下,CNAS會安排定期監督評審,并根據實驗室的具體情況,安排不定期監督評審。
定期監督評審必須進行現場評審。實驗室無故不按期接受定期監督評審,將被暫停認可資格。如實驗室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接受定期監督評審,則需向CNAS秘書處提交書面延期申請,說明延期原因及延期期限,經審批后方可延期。一般情況下,延期不允許超過2個月。
(2)不定期監督評審
CNAS視需要安排不定期監督評審,不定期監督評審可以是現場評審,也可以是其他評審方式(如文件評審)。對于由于獲認可實驗室人員、方法、設備、環境設施等發生變化而安排的不定期監督評審,如果這種變化導致實驗室技術能力的變更或涉及的變更很多,則需要安排現場評審確認。當不定期監督評審與定期監督評審相距時間較近時,征得實驗室同意后,可合并安排。
實驗室如果要持續獲得CNAS認可,就需要在認可證書到期前(境內實驗室提前6個月,境外實驗室提前9個月)提交復評申請,申請程序和受理要求與初次申請相同。復評審的安排及能力確認,將以其提交的認可申請為準,不在申請范圍內的能力,即使是已獲認可的能力,也不在復評審的范圍內。
一般情況下實驗室認可有效期不會延長,認可證書到期后,若實驗室尚未獲得新的認可證書,則CNAS會注銷實驗室認可資格。
三、擴大、縮小認可范圍
實驗室獲得認可后,可根據自身業務的需要,隨時提出擴大認可申請,申請的程序和受理要求與初次申請相同,但在填寫認可申請書時,可僅填寫擴大認可范圍的內容。
在認可有效期內,實驗室如要縮小認可范圍或不再保留認可資格,要向CNAS秘書處提交書面申請,并明確縮小認可的范圍。
四、認可變更
實驗室獲得認可后,有可能會發生實驗室名稱、地址、組織機構、技術能力(如主要人員、認可方法、設備、環境等)等變化的情況,這些變化均要及時通報CNAS秘書處。根據實驗室的意愿,CNAS安排的變更確認也可與定期監督評審或復評審合并進行。
實驗室提交變更申請后,在CNAS秘書處確認變更前,實驗室不能就變更后的內容使用認可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