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的《實驗室認可規則》變化解讀
新修訂的:CNAS-RL01:2019《實驗室認可規則》于2019年12月30日發布,2020年3月1日實施。實驗室要注意按照新版的文件來執行,在執行的過程中,我們要了解新的認可準則有哪些新的變化
新增概念:告誡
告誡:
獲得認可的實驗室存在影響認可管理有效性的問題,但屬于孤立、偶發事件,且實驗室有能力在CNAS規定的時間內進行糾正并采取有效的糾正措施的,CNAS對實驗室認可資格采取的一項處理措施。
注意是偶發的,孤立的事件,且實驗室可以控制,比如:
實驗室某個授權簽字人離職,沒有及時通知CNAS
新增:復評時間要求
實驗室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復評審一般不允許延期進行。
新增:實驗室受理的條件
6.5條款:
實驗室不僅要進行過完整的內審和管理評審,并能達到預期目的。
并且所有體系要素應有運行記錄。
“所有體系要素應有運行記錄”為新增內容
6.9 條款:
實驗室不僅要申請認可的技術能力有相應的檢測/校準/鑒定經歷,并且上述經歷應覆蓋申請的全部項目/參數。
“述經歷應覆蓋申請的全部項目/參數”為新增內容
改變:誠信問題的處罰力度加大
6.14條款:
秘書處因為誠信問題對實驗室作出受理決定之后:
之前的規定是:
24個月內不再接受申請人的申請。在獲得對該實驗室誠信、廉潔自律的信心之前,不再受理其再次提出的認可申請。
修訂后的規定是:
36個月內不再接受申請人的申請。在獲得對該實驗室誠信、廉潔自律的信心之前,不再受理其再次提出的認可申請。
新增:不經常開展的項目處理
實驗室對不常開展檢測/校準/鑒定活動的能力或由于各種原因已不具備的能力,需要及時縮小認可范圍。
這一點實驗室要特別注意,對于長期不開展的實驗,如果要維持資質,可以自己做內部模擬實驗或者進行質量控制的方式來維持資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