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分類
第一類:爆炸品,爆炸品指在外界作用下(如受熱、摩擦、撞擊等)能發生劇烈的化學反應,瞬間產生大量的氣體和熱量,使周圍的壓力急劇上升,發生爆炸,對周圍環境、設備、人員造成破壞和傷害的物品。
第二類: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指壓縮的、液化的或加壓溶解的氣體。這類物品當受熱、撞擊或強烈震動時,容器內壓力急劇增大,致使容器破裂,物質泄漏、爆炸等
第三類:易燃液體,本類物質在常溫下易揮發,其蒸氣與空氣混合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第四類: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這類物品易于引起火災。
第五類: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這類物品具有強氧化性,易引起燃燒、爆炸。
第六類:毒害品,指進入人(動物)肌體后,累積達到一定的量能與體液和組織發生生物化學作用或生物物理作用,擾亂或破壞肌體的正常生理功能,引起暫時或持久性的病理改變,甚至危及生命的物品。如各種氰化物、砷化物、化學農藥等等。
第七類:放射性物品,它屬于危險化學品,但不屬于《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管理范圍,國家還另外有專門的“條例”來管理。
第八類:腐蝕品,指能灼傷人體組織并對金屬等物品造成損傷的固體或液體。
防爆措施
1、基本措施:①控制可燃物:存放有火災、爆炸危險物質的庫房,采用耐火建筑,阻止火焰蔓延;降低可燃氣體、蒸氣和粉塵在庫區內的濃度,使之不超過最高允許濃度;凡是性質能相互作用的物品,分開存放;②隔絕空氣:隔絕空氣儲存一些化學易燃物品,如鈉存于煤油中,磷存干水中,二硫化碳用水封閉存放等;③清除著火源,采取隔離火源、控溫、接地、避雷、安裝防爆燈、遮擋陽光等,防止可燃物遇明火或溫度增高而起火。
2、明火控制:控制檢修或施工現場的著火源,包括明火、沖擊摩擦、自燃發熱、電火花、靜電火花等;禁止在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庫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應辦理動火許可證;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可燃物質;配置消防器材。動火施工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3、摩擦和撞擊控制:在輔助設施、泵類運行中,保持良好的潤滑,及時清除附著的可燃污垢;在搬運盛有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金屬容器時,防止互相撞擊,不能拋擲,以免因產生火花或容器爆裂而造成火災和爆炸事故,進出人員不能穿帶釘的鞋。裝卸、搬運時,輕裝輕卸,防振動,撞擊摩擦、重壓和傾倒。
4、自燃發熱控制:油抹布、油棉紗等易自燃引起火災,應裝入金屬容器內,放置存安全地帶并及時清理。
5、電火花控制:庫區使用的主要是低壓電器設備,往往會產生短時間的弧光放電和接點上的微弱火花,對需要點火能量低的可燃氣體、易燃液體蒸氣、爆炸粉塵等構成危險,所以電器設備及其配線應選擇防爆型。
6、靜電火花控制:靜電最嚴重的危害是導致可燃物燃燒、爆炸,對需要點火能量小的可燃氣體或蒸汽尤其嚴重,在有汽油、苯、氫氣等場所,應特別注意靜電危害,進出人員應著防靜電工作服,管道輸送時應控制流速,散裝化學品槽車應有可靠的靜電接地部位并對靜電接地電阻進行監測報警等,整個系統應抑制靜電產生或迅速導出靜電。
7、其他火源控制:夏季避免日光直射,配置相應降溫措施;室內倉庫避免大功率照明燈長時間烘烤,采用冷光源;庫區內嚴禁煙火;禁止使用可能發生火花的搬運工具;嚴禁使用不防爆的手機。
8、阻止火焰及爆炸波的擴展:阻火裝置的作用是防止火焰竄入設備、容器、管道內,或阻止火焰在設備、管道內擴展,常用的有安全水封(196) 阻火器、單向閥。進入易燃易爆庫區的運輸車輛應進行“三征”檢查并加裝防火罩、帶小型防火器材。對于帶壓的儲存設施,泄壓裝置是防火防爆的重要安會裝置,包括安全閥和爆破片以及呼吸閥和放空管。
9、儲存不穩定的烯烴、二烯烴時應有防自聚的措施,因為自聚過程會放熱,增大火災、爆炸的危險性。可采用指示裝置,如:壓力表(液化氣儲存等)、溫度計、液位計和高位報警器(可燃液體儲罐)等,定期檢查或校準、檢定。
10、另外,灌區還應設置避雷、防靜電裝置,每年檢測一次。
11、應急準備:在容易發生火災、爆炸的重點部位安裝可燃氣自動監測系統、火災報警裝置和滅火噴淋裝置(因液體化學品大多比水輕,用水滅火會導致火災范圍擴大),定期檢修或測試、標定,配備的救援器材應具有防爆功能。針對不同的貯存物質和貯存條件,制定應急預案。
12、如果遭遇危險化學品所造成的火災,在撲救時,所使用的器材有較強的選擇性,不能魯莽行事。對特性不同的化學品應選擇不同的撲救器材,在應急預案中應明確。危險化學品火災撲救應由專業消防隊進行。
危化品貯存方式
1.隔離貯存:在同一房間或同一區域內,不同的物料之間分開一定的距離,非禁忌物料間用通道保持空間的貯存方式。
2.隔開貯存: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區域內,用隔板或墻,將其與禁忌物料分離開的貯存方式。
3.分離貯存:在不同的建筑物或遠離所有建筑的外部區域內的貯存方式。
貯存的基本要求
1.貯存化學危險品必須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的規定。
2.化學危險品必須貯存在經公安部門批準設置的專門的化學危險品倉庫中,經銷部門自管倉庫貯存化學危險品及貯存數量必須經公安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設置化學危險品貯存倉庫。
3.化學危險品露天堆放,應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級易燃物品、遇濕燃燒物品、劇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庫房及場所應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配備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5.根據危險品性能分區、分類、分庫貯存。 各類危險品不得與禁忌物料混合貯存。
6.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筑物、區域內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貯存場所的要求
1.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級、層數、占地面積、安全疏散和防火間距,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2.貯存地點及建筑結構的設置,除了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外,還應考慮對周圍環境和居民的影響。
3.貯存場所的電氣安裝:
(1)化學危險品貯存建筑物、場所消防用電設備應能充分滿足消防用電的需要;并符合GBJ16第十章第一節的有關規定。(2)化學危險品貯存區域或建筑物內輸配電線路、燈具、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都應符合安全要求。
(3)貯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建筑,必須安裝避雷設備。
4.貯存場所通風或溫度調節
(1)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筑必須安裝通風設備,并注意設備的防護措施。
(2) 貯存化學危險品的建筑通排風系統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3)通風管應采用非燃燒材料制作。
(4)通風管道不宜穿過防火墻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須穿過時應用非燃燒材料分隔。
(5)貯存化學危險品建筑采暖的熱媒溫度不應過高,熱水采暖不應超過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機械采暖。
(6)采暖管道和設備的保溫材料,必須采用非燃燒材料。
貯存安排及貯存量限制
1.化學危險品貯存安排取決于化學危險品分類、分項、容器類型、貯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
2.貯存量及貯存安排見表1。
3.遇火、遇熱、遇潮能引起燃燒、爆炸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濕、積水的建筑物中貯存。
4.受日光照射能發生化學反應引起燃燒、爆炸、分解、化合或能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應貯存在一級建筑物中。其包裝應采取避光措施。
5. 爆炸物品不準和其他類物品同貯,必須單獨隔離限量貯存,倉庫不準建在城鎮,還應與周圍建筑、交通干道、輸電線路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6.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必須與爆炸物品、氧化劑、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蝕性物品隔離貯存。易燃氣體不得與助燃氣體、劇毒氣體同貯;氧氣不得與油脂混合貯存,盛裝液化氣體的容器屬壓力容器的,必須有壓力表、安全閥、緊急切斷裝置,并定期檢查,不得超裝。
7.易燃液體、遇濕易燃物品、易燃固體不得與氧化劑混合貯存,具有還原性氧化劑應單獨存放。
8.有毒物品應貯存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場所,不要露天存放,不要接近酸類物質。
9.腐蝕性物品,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漏,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他物品共存。
表 1